【202119062】以“解疑”心态答好案件审查“考卷”——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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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9062】以“解疑”心态答好案件审查“考卷”——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心得
文/王勇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
  案件审查报告既是案件事实、证据、意见等的综合载体,也是汇报提纲、起诉书、举证质证提纲等文书的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优秀审查报告的撰写需要把握三点:首先,证据组合要科学。证据应当分组摘录,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摘录顺序,做到全面、客观、繁简得当。其次,证据分析要严密。秉承证据分析的总体思路,在全案证据摘录后对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最后,审查事实要准确。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应当具有确定性、严谨性、规范性。
  期刊栏目:法律文书工作文书指南
  关键词:案件审查证据事实报告
  办案检察官在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时,都要面临三个考问: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事实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这三个问题依次展开,贯穿了审查起诉案件的始终。检察官办案的目的就是寻找证据回答这三个问题,答卷就是各种法律文书。其中,最重要、最完整的答卷就是案件审查报告。一份优秀的审查报告如同一篇完美的案件分析答卷或者论文,让一个对案件毫不知情的人,能够迅速、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分歧焦点和理由。案件的证据是论据,对证据的梳理及对法律适用的分析就是论证,最终认定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及对行为人的处理意见就是论点。检察官在阅卷时,对待证事实充满疑问,通过寻找证据来解答心中的“三个疑问”。因此,审查证据的过程就是解答自己疑问的过程,也是逐步搭建认定事实框架的过程。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中,把审查报告分为三种:“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非羁押直诉案件审查报告、速裁及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报告。其中,最重要的是“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该文书将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行整合,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相适应,服务于案件办理。“捕诉一体”审查报告分为八个部分,其中的主体是“审查逮捕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审查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即答卷的论据和论证部分。因为其他两种审查报告相当于简易版,本文主要围绕“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特别是审查报告的主体部分——答卷的论据和论证部分——如何撰写展开。
  一、证据组合要科学
  虽然案件审查报告样本里,“审查认定的事实”排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证据分析”之前,但在制作的顺序上,应当是先罗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再进行“证据分析”,最后在全案论据、论证了然于胸的情况下才提炼“审查认定的事实”。特别是2002年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时,明确提出“审查报告应当将以往审查程序中的阅卷笔录与审查报告的内容合二为一”,实际将阅卷笔录的功能整合进审查报告中。因此,审查报告本身应该具有阅卷笔录的功能,在撰写时应当遵循“查阅卷宗——摘录证据——归纳事实”的基本顺序。
  (一)阅卷
  阅卷是办案的基础工作,通过阅卷了解案情事实和全案证据情况。阅卷一般可分为粗阅和精阅。第一遍阅卷是粗阅,不需要摘录证据,主要以快速粗略统揽全案材料为主。通过粗阅,了解案件大概情况,确定有无管辖权、案件背景、人物关系及发展脉络。对有组织的犯罪,大脑中可以形成一个犯罪组织或者犯罪团伙的基本架构图。同时,粗阅时还可以对每一册案卷的内容进行标注,如哪些卷为言词证据卷,哪些案卷为书证卷,方便下次阅卷和寻找相应的证据内容。再次阅卷时,则可以根据具体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对应关系进行精阅,并摘录证据主要内容。在后续阅卷过程中,发现某一事实不清或者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出现矛盾时,可以集中、有针对性地查找比对阅卷。
  (二)证据分组
  1.证据应当分组摘录。2018年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中明确“公诉人审查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质证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作审查报告”,也就是说,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具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功能。同时,“案情复杂、同案被告人多、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一般采用分组举证为主、逐一举证为辅的方式。对证据进行分组时,应当遵循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可以将证明方向一致或者证明内容相近的证据归为一组;也可以按照证据种类进行分组,并注意各组证据在证明内容上的层次和递进关系”。笔者认为在实践中,除了案情简单的案件不必分组举证外,其他案件应当采用分组举证的方式,案件审查报告作为举证质证提纲的基础,一般也应当采用证据分组的方式。证据分组后,还应在每组证据后对该组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作一个小结和说明,让证据组更加清晰有逻辑。
  证据分组,不仅能体现办案检察官的定案思路,搭建出合理的证据体系,还能为庭审中有效展示证据体系、有力表达证据内容提供基础。特别是对于案情复杂、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案件,将证据分成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若干小组,分清主次、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地展示,可使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攻自破,昭示和证明犯罪事实。
  具体如何分组,办案检察官可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有的可以按犯罪构成要件分组,有的可以按犯罪发生过程分组,多罪名多笔犯罪事实的还可以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组。比如走私类案件,一般是按走私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各犯罪嫌疑人在走私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方面的证据,认定数额的证据进行分组。如果同一份证据既有证明走私主观故意方面的内容,又有证明地位、作用方面的内容,则需将证据内容拆分后分别归入不同证据组中。
  2.证据分组应当紧密考虑如何“答卷”。笔者在文章开始便提出,每位办案检察官都要面临三个问题。证据分组作为答卷的核心部分,必须紧紧围绕上述问题展开。
  任何案件的待证事实都是由若干具体的“疑问”组成,证据分组就是为了解答这些疑问。证据分组的过程,就是办案检察官在办案中提出疑问、回答疑问的过程。因此,我们在办案中要用庖丁解牛的方式,把涉及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拆分为多个“疑问”——具体的待证事实,然后看每个“疑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不宜笼统地认为整个案件事实清楚或者事实不清。
  如笔者办理的某起走私案件中,关键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此案待证事实中最大的疑问有两个,即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因为走私犯罪团伙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且客观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存在走私犯罪行为的疑问可以消除。剩下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犯罪这个疑问。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客观上有证据证实其名下账户有资金转账给同案犯、其手机号码专门与犯罪分子联系。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犯罪的疑问,可再次拆解为三个疑问:银行卡内资金是否用于购买走私船只和走私货物?银行卡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在犯罪时间段频繁与走私船联系的专用手机号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持有?
  该案件的证据经过拆解可看出,走私犯罪资金来往的银行卡为犯罪嫌疑人控制,有客观性证据证实,且有多个证人从不同角度证实,证据相对清晰。但专门用于走私、串供的手机号是犯罪嫌疑人所有,仅有两位证人的证言证明,证据相对薄弱。因此,应重点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调查,调取该专门手机号与该犯罪嫌疑人生活所用手机号这两个手机号的轨迹信息,将该专门用于走私的手机号轨迹与犯罪嫌疑人生活所用手机号轨迹、车辆行驶轨迹、暂住地、住宿地、支付宝及银行卡消费地等进行比对。如果比对中多个点一致,则可证实该专门手机号为犯罪嫌疑人使用。
  在对事实拆解,对每个小“疑问”的渐进审查中,办案检察官对证据证明的重点方向更加清晰,因此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方向也会更明确,操作性更强,便于侦查人员理解。
  (三)证据摘录的要领
  1.坚持从“客观”倒“主观”的摘录顺序。刑事案件的证据错综复杂,如何将纷繁的证据合理归纳到案件审查报告中,回溯案件事实,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高度概括和引用,同时按照合理顺序进行排列。因此,检察官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坚持把客观性证据作为办案的“定海神针”,精准追诉犯罪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般而言,在证据分组摘录的情况下,对每个“疑问”(具体的待证事实)证据体例载明应当先客观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最后才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一方面,证据顺序调整能够强化办案检察官对客观性证据审查判断的意识和自觉性,减轻案件认定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避免发生看到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后即先入为主进行有罪推定的情形,减少冤错案件;另一方面,突出客观性证据有利于引导办案检察官缜密排布、严谨论证,充分挖掘证据的潜在价值,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主的指控体系,进而逐步积累证据运用经验,提升办案能力。特殊情况下,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的,也可以将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捆绑在一起用以证明犯罪事实。
  2.证据摘录应当全面、客观、繁简得当。案件审查报告中证据的摘录应全面、具体、突出关键点,对于言词证据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概括,但不应掺杂主观意见。案件审查报告证据部分常会出现两个极端,有的极为简略、有的极为繁复。有的证据摘录一笔带过,不愿多费笔墨,让审阅者看起来一头雾水,特别是案件存在争议的地方、案件的关键之处往往没有摘录下来,甚至犯罪嫌疑人先后几次不同的辩解也没有体现出来;有的将卷宗一字不差地摘抄下来,特别是言词证据摘录多份相似笔录,其实完全没有必要。对于案情简单、供述稳定的案件,证据摘录可简略归纳,不一致或矛盾的地方列明即可;而对于案情复杂、供述前后不一致的案件,证据摘录需详细,可将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聊天对话、言词证据中一问一答的内容原文摘录,将案件的关键细节直观地呈现出来。
  二、证据分析要严密
  因为审查报告是检察官用证据来解答心中的“疑问”,在前面的证据分组时,大部分疑问已经解决。这里的分析主要是综合分析、具体的证据采信分析、量刑情节的分析论证和疑难问题分析。该部分是案件审查报告的论证过程,也是文章的重要骨骼和精华。对各种问题的分析质量,能反映办案检察官对于案件证据、法律规定、理论知识等全方位的思考、理解、运用的能力。
  (一)证据分析的总体思路
  一般而言,办案中的证据分析可按照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提出问题。在阅卷时应养成边阅卷、边摘录、边写问题的习惯,部分问题在阅卷完毕自然可解答。存在疑惑的,可以带着问题再去卷宗里寻找答案,在证据分组时大多数能够得到解释。如果在证据分组时还存在无法解释的问题,就是需要重点论证解决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往往都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第二步,研究问题。定性存在争议的,对可能构成或不构成的罪名分别进行分析,查找相关理论观点、类似案件判决,在不断研判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证据不足的部分可以跳出侦查机关的思路框架,重新搭建证据体系,同时将思路反映到补充侦查提纲中,提出明确的补充侦查方向。
  第三步,分析问题。在对争议问题进行深刻研究后,需层次清晰地将问题、观点、理由一一列明,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不能只表述自己认可的观点,对于可能存在的其他几种观点和理由也要分别阐述出来,同时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时提供参考。
  (二)具体证据分析的经验
  检察官在审查报告中,对于摘录的每份证据,都要就其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对证据本身,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进行分析,以确认所摘录证据的客观属实。如,说明经审查发现的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及存在的证明力问题、证据变化及复核补证情况等,借此客观地呈现该证据的全貌,为证据体系的整体评价奠定基础。
  在办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应根据工作经验,对常见问题进行类型化检索。如,针对侦查取证违法问题,设置“共同犯罪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放在同一组照片中让他人进行辨认”等审查要点;针对证据真实性问题,设置“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等审查要点。
  只有在审查报告中设置类似的常见问题检索,才能更高效地发现侦查中的问题,提出完善证据的意见,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向侦查前端传递的突出表现。而围绕证据标准和证据规范的问题的传导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不断地从错误到正确、从不规范到规范的纠正过程,它会持续地冲击以往的侦查惯性,将侦查引入日益规范的轨道,从而提升法治水平。
  (三)全案整体证据分析的注意事项
  全案证据摘录后,应对全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唯一且排除合理怀疑,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1.对于不真实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证据要在此指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能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作出有根据的分析说明。尤其是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如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不一致,或者是否应当采纳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等,更要重点分析论证。
  2.对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的,应结合证据体系说明矛盾是否能够排除。
  3.对于案件非主要事实及情节不够清晰的,应说明该部分事实、情节是否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的认定,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足以得出唯一的结论。
  4.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经审查查清的事实、证据以及未查清的事实、证据都一一写明,并分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况。
  5.对于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复杂案件,应当采取一事一证一分析原则。对其中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刑事案件,在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每起犯罪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只要能够达到保持案件事实明确的目的即可,但是在列明证据时,仍应当按照一事一证的方式,将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列明,以确保能够清楚、完整地表述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具体证据情况。
  三、审查事实要准确
  论据、论证写完,论点自然呼之欲出。检察官在完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证据分析”后,对办案中的所有疑问给出了答案,案件事实的归纳自然水到渠成。按照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要求,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中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过程、手段、犯罪情节、数额、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条件。
  审查认定的事实,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定性。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办案检察官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梳理、甄别、判断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应采用客观表述的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明确认定。一般情况下,完整的案件事实应紧紧围绕“七何”(何时、何人、何地、何行为、何手段、何工具、何后果)要素展开。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明确这七个要素。关键是案件事实要明确,而不致引起误解。
  二是严谨性。审查认定的事实列明的应当是通过证据证实的、客观上存在的事实。需是经过对证据归纳分析后得出,而不是将侦查机关的认定事实完全照搬。每句话每个字都应有相应的证据支撑、经得起推敲,一般来说应有两个以上的证据证实,否则就不要表述或作其他处理。表述时应用语严谨,不可掺杂办案检察官的主观臆断,条理清晰、环环相扣,符合逻辑规律。
  三是规范性。事实表述应准确、简洁,采用类似“白描”的叙述方法——不修饰、不用或少用形容词渲染,全面、客观、真实描述犯罪事实。尽量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将复杂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来处理,突出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危害特征,以便受众在最短时间内接受。
  事实表述应当建立在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对影响定罪量刑情节进行完整归纳,不应照抄起诉意见书。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完整归纳案件事实不是事无巨细地表述,要注意文字的简洁,突出重点。
  四、表格化审查报告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罪名集中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五大常见罪名上。针对常见罪名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对案件文书和流程予以简化。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采用表格化审查报告,采用填写形式,分列摘录,综合分析,提升审查效率,从而最大程度确保案件受理后以最快速度提起公诉。但需要注意的是,表格化的审查报告,要根据办案经验总结类型化的关键证据,回答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事实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这三个问题。因此,检察官应根据常见罪名特点对定案证据分门别类,既保证审查报告基本要素完备,也使得事实叙述及证据列举一目了然,减少不必要的摘录工作。同时,把类案容易出现问题的证据在表格中详细分解出审查点,该细的更细,不该细的简化,可有可无的均舍弃,只保留干货,确保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
  1.如盗窃类、抢劫类案件的表格式审查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包括事实认定部分(何人及犯意联络、犯罪行为发生时间和地点、犯罪手段、赃物去向、财物价值等),综合情况(犯罪主体、前科劣迹、归案情况、退赃退赔及被害人谅解情况等),侦查监督,诉讼权利保障,盗窃或抢劫类型,量刑建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故意伤害类案件表格式审查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客观证据(作案工具、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和门诊病历等),主观证据(区分起因、伤害行为、伤害后果等),综合情况(犯罪主体、前科劣迹、归案情况、退赃退赔及被害人谅解情况等),侦查监督,诉讼权利保障,量刑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类案件表格式审查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客观证据(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和人身损害等),主观证据(违反交通法规、饮酒情况、驾车行为、发生事故等方面证据),综合情况(犯罪主体、前科劣迹、归案情况、退赃退赔及被害人谅解情况等),侦查监督,诉讼权利保障,量刑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制作上述表格时,要根据案件常见的证据“陷阱”,设置专门的项目。如醉驾类案件,应考虑设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避免公职人员被不当轻缓处理;呼气检测时间、血样提取时间、血样检测时间之间的差异——避免呼气或者抽血后长时间不送检,导致酒精含量被人为降低;抽血时的消毒棉球种类一一避免使用酒精棉球影响抽血结果;等等。
  审查报告是检察官办案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文书,不仅贯穿始终,也是阅卷、审查、起诉乃至庭审的基础。可以说,制作审查报告的过程就是检察官审查案件的过程。检察官只有在制作文书的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以答卷的心态撰写好审查报告,才能逐步提升办案水平,有效保障办案质量。
  [编辑:王新颖]
  【注释】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人民检察院关于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审查报告
  【法宝引证码】CLI.A.1315487
  期刊名称:《人民检察》核心期刊
  期刊年份:2021
  期号:19
  页码:67
  学科分类:检察院
  期刊栏目:法律文书工作文书指南
  (适用捕诉一体案件)
  收案时间:2019年11月1日
  侦查机关:苏州海关缉私分局
  移送单位:苏州海关缉私分局
  移送案由: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犯罪嫌疑人:复×公司、孙某某
  侦查机关承办人:××
  检察院承办人:××
  我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该案,收到卷宗33册。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现已审查终结。
  一、犯罪嫌疑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单位情况:复×公司,住所地为中国香港尖沙咀某某中心。
  犯罪嫌疑人情况: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中国香港人,香港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汉族,大学文化,住香港××,系复×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苏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情况:陈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发、破案经过
  本案线索系南京海关缉私局转自于海关总署缉私局专案组……2019年7月28日至29日,全国海关25个缉私局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指挥下统一行动抓捕相关犯罪嫌疑人……苏州海关缉私分局于8月23日在深圳抓获犯罪嫌疑人孙某某。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
  (略)
  四、审查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复×公司作为美国甲力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主要销售美国甲力公司鸡爪等冻品。2015年前,复×公司即与内地冻品经营商林某某(另案处理)有长期业务往来,复×公司总经理孙某某负责向林某某出售美国甲力公司鸡爪等,由美国工厂直接发货至内地。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关于防止美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自2015年1月9日起,美国禽类产品被列为我国禁止进口货物。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明知林某某将购买的美国甲力公司鸡爪采用非法方式走私进境,为规避监管,二人商议将交货地点改为香港。为促成交易,孙某某向林某某推荐了香港代理进口贸易公司。后在合作过程中,孙某某为配合林某某等国内客户冷冻存储便宜,经向美国总公司汇报,并参照其他美国公司做法,将冷冻产品内包装上含有产品原产地等内容的商品标签去除。后林某某订购的美国甲力公司鸡爪等从美国运至香港,通过绕关的地下渠道从香港走私到中国内地。本案办理期间,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1月14日解除对美国禽肉进口限制。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间,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参与走私冻品7个货柜。经海关计核部门计核,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偷逃应缴税款822400.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证实本案发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前科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1.孙某某情况说明证实孙某某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2.抓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系被抓获。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苏州海关缉私分局搜查、扣押情况。
  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苏州海关缉私分局对本案涉案人员手机、笔记本、U盘等进行取证的过程。
  5.聘用合同证实美国甲力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聘任孙某某为肉类销售部门总经理。
  第二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走私主观明知及参与行为的证据。
  1.《公告》证实从2015年1月9日起,我国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
  2.微信聊天记录。(略)
  3.孙某某U盘提取的政策报告证实其明知中国禁止美国禽类进口的政策。(略)
  4.证人证言。(略)
  5.同案犯林某某的供述。(略)
  6.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略)
  第三组证据:揽货团伙、运输团伙方面的证据。
  1.朱某某和马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略)
  2.朱某某与谢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略)
  3.东莞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实。(略)
  4.证人马某乙等人(运输团伙成员)的证言。(略)
  5.同案犯马某甲等四人(揽货团伙)的供述。(略)
  第四组证据:认定数额方面的证据。
  1.侦查工作说明证实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从依法获取的电子U盘、电子邮箱数据等证据提取汇总。
  2.调取证据通知书、汉宝物流邮箱数据证实。(略)
  3.朱某某kingston银色U盘内容、相关证据梳理比对、孙某某与林某某往来业务资料。
  4.孙某某提供的复×公司与林某某业务凭证、业务收款资料证实。(略)
  5.苏州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走私货物7个货柜,偷逃应缴税款822400.02元。
  证据分析:
  (一)本案定性问题分析
  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以犯罪嫌疑单位昆山某甲食品有限公司、复×公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谢某某、林某某、孙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移送审查起诉(后考虑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处理上存在较大争议,我院对犯罪嫌疑单位昆山某甲食品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谢某某先行起诉),移送审查起诉罪名依据《公告》,2015年1月9日起,我国禁止进口美国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但在审查起诉期间,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分别于2019年11月、2020年2月发布公告,解除对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的限制。
  我国现已解除对美国禽类产品的禁止进口,对于解禁之前实施的绕关走私行为,认定为何种罪名存在重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宜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走私数额主要依据朱某某U盘中“森林19.7”Excel表格中数据……
  综上,考虑到我国政策改变,美国禽类进口已解禁,且本案认定数额中既有美国鸡爪、又有其他非禁止类品种,若认定两个罪名数罪并罚,对犯罪嫌疑人在刑罚上有失公平,对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比较合适。
  (二)认定走私犯罪数额的证据分析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走私美国鸡爪143个货柜。认定主要依据朱某某U盘中“森林19.7”Excel表格中数据……走私犯罪数额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
  L从“森林19.7”Excel表格信息来梳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不承认“森林19.7”Excel表格是其制作的表格,该表格是否为走私入境货物记录也无其他证据能证明……
  2.从业务往来资料方面梳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提供了他与林某某之间39个货柜的业务资料,结合孙某某的供述,仅能证明林某某向孙某某购买了这些美国鸡爪。……这39个货柜是否已全部走私入境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排除有在香港销售的可能性。
  3.从微信聊天记录方面来梳理。因走私的主要环节在揽货团伙、走私运输团伙,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系货主,其微信聊天记录一般较为隐晦,和走私过程关系不大,无法看出是否系走私入境货物,
  4.从银行转账记录方面来梳理。在审查阶段,我们向侦查机关提出本案无任何资金流水证据,特别是“森林19.7”Excel表格与马某甲揽货团伙对碰一致的37个货柜号也没有对应的走私费用支付证明……
  5.从昆山档口销售数量等方面的证据来梳理。现有证据仅可以证明林某某在昆山档口有销售美国鸡爪,有下家在档口购买了美国鸡爪,但无法证实具体销售了多少美国鸡爪。
  经审查认为,现侦查机关查明的仅有马某甲、杜某甲揽货团伙,该揽货团伙与本案犯罪嫌疑人合作、通过曾某甲走私运输团伙将犯罪嫌疑人的货物从香港通过海上绕关的方式走私入境,整个过程证据完整、充分,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角度,考量目前案件证据,倾向于仅认定马某甲、杜某甲揽货团伙帮助本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等人揽货走私的部分。
  马某甲、杜某甲揽货团伙的汉宝物流邮箱中有该团伙揽货的各种单证,通过与朱某某U盘中“森林19.7”Excel表格进行对碰,共有37个柜的柜号等信息完全一致,其中交单备注为“林”的货柜合计8个。该8柜分别为7个货柜美国鸡爪、1个货柜沙地亚猪舌。该7个货柜美国鸡爪均在孙某某提供的与林某某39个货柜的业务往来资料中有所显示。
  综上,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应对其销售并走私入境的7个货柜负责。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款822400.02元。
  (三)关于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处理意见
  本案存在以下争议问题:
  1.关于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主要理由: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行为是中性业务行为,不应评价为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主要理由: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系走私犯罪的共犯……
  2.关于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是否有实际的走私帮助行为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帮助行为有限,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主要理由:本案现有关于孙某某在走私活动中帮助行为的证据比较有限,仅能看出孙某某有提供货源、介绍香港代理公司、改变内包装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客观上实施了积极的帮助行为。主要理由:孙某某作为复×公司的总经理,为了保持其公司的销售量,维护公司利益,在我国内地禁止进口美国禽肉后,复×公司改变以往直接运往内地的销售模式,要求客户在香港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向其购买鸡副产品……
  经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和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对以上争议问题均倾向于第二种意见。2020年8月26日向省院汇报该案争议问题,省院回复复×公司、孙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是否起诉由市院结合个案自行决定。
  2020年9月23日向分管检察长再次汇报该案。分管检察长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未有额外非法获利、身体状况不佳、案件预期审理时间较长,可能滞留时间远超可能判处的刑罚,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可相对不起诉。主要理由如下:
  (1)地位作用较小……
  (2)未有额外非法获利……
  (3)身体状况不佳……
  (4)积极配合侦查……
  (5)案件预期审理时间较长,羁留时间远超可能判处刑罚……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复×公司、孙某某涉嫌偷逃应缴税款80余万元,系单位犯罪。复×公司、孙某某有坦白、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未有获利的酌定从轻情节。结合孙某某从轻、减轻情节,对其预期量刑在一年有期徒刑左右,可适用缓刑。
  现若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加上对其判处刑罚时间将长达几年,将使其在内地长期羁留无法返回香港,羁留时间大大超过可能判处刑罚时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为香港人,生活圈均在香港,在苏州举目无亲,现已在苏州被取保候审一年。其年事已高,案发后不再担任复×公司职务,无再犯可能。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准备认罪认罚具结、补缴其偷逃的税款。
  综上,从刑罚人道主义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考虑,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下一步认罪认罚具结、补缴税款,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孙某某个人情况等,建议对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0年9月24日形成汇报材料后,由分管检察长向检察长汇报相关事宜,检察长认为可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具结、退赔税款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30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向苏州海关缉私分局主动补缴偷逃税款30万元(其余偷逃税款由共犯林某某另案补缴),并表示认罪认罚。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个人情况等,建议对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情况
  六、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孙某某辩护人疥律师事务所陈某律师2020年3月24日提交书面意见:(略)。
  七、审查意见
  1.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可靠,有关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相互印证,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逃避海关监管,以绕关偷运的方式走私货物的犯罪事实。
  2.对案件定性分析和法律适用。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绕关偷运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3.认罪认罚适用情况。2020年10月13日,孙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4.量刑建议。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822400.02元,应当判处罚金;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补缴税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情节轻微,建议对犯罪嫌疑单位复×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