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4049】民事抗诉书的制作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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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049】民事抗诉书的制作问题解析
文/孙加瑞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期刊栏目:法律文书工作文书指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因此,民事抗诉书是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的体现形式,是民事检察工作中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一、民事抗诉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一)民事抗诉书的重要任务——阐明抗诉决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民事抗诉书是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的体现,记载了关于案件的抗诉决定,即抗诉决定的书面载体,同时也记载了抗诉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说明了抗诉决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为了规范民事抗诉书的制作,最高检于2014年印发《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试行)》,其中包括民事抗诉书的格式样本。
  在抗诉书中阐明抗诉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是制作民事抗诉书的重要任务。抗诉决定的合法性,包括抗诉权和抗诉事由两个方面。抗诉书为释明抗诉权之合法性,应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关于抗诉权的相关规定;为阐明抗诉事由之合法性,应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生效裁判的再审事由、第二百零八条关于调解书的抗诉事由的规定。此外,民事抗诉书相关内容涉及当事人申请抗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还应按规定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关于申请抗诉的规定、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调查核实权的规定。例如,民事抗诉书格式样本的最后一段内容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这一内容的基本意义就是展示抗诉决定的合法性。
  抗诉决定的正当性,是指本案之抗诉理由公允充分,足以成立。抗诉书不但应声明其依何种法定事由决定抗诉,还必须结合案件事实,从逻辑上论述证明该抗诉事由确实存在,因而应当依法抗诉。民事抗诉书的核心内容“抗诉理由和依据”部分,主要是为了证明抗诉决定的正当性,使抗诉决定产生公信力。抗诉决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是抗诉决定具有权威性的基础。
  (二)民事抗诉书的规范性要求
  民事抗诉书属于司法文书,在结构形式上必须规范,符合要求。2001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已失效)第四十条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试行)》对民事抗诉书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分为四个部分:案件来源、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抗诉理由和依据。关于抗诉书的内容,两次规定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案件的事实部分:现在的抗诉书格式样本要求先写明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即“法院历次审理情况”中涉及的事实部分),在此基础上再写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以前的抗诉书“基本案情”部分则要求直接写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不需要写明原审裁判中认定的案件事实;相应地,在其“法院审理情况”部分,也不需要写明法院每次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仅需要写明法院裁判结果及其理由。
  抗诉书的结构安排,体现了关于阐明抗诉决定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任务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受理案件,体现在抗诉书第一部分“案件来源”;抗诉决定应以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和法院裁判理由为基础,体现在第二部分的“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和第三部分的“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抗诉决定的理由应当合法、充分,体现在第四部分的“抗诉理由和依据”。可见,抗诉书如何有效地阐明抗诉决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是最高检制定抗诉书格式样本的重要着眼点。
  二、“案件来源”部分的制作
  (一)基本理解
  抗诉书首先应当写明案件来源。依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民事检察案件的来源有三种,分别是: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相应地,民事抗诉书也应当体现与此对应的案件来源情况。
  (二)问题解析
  第一,为什么“案件来源”部分只涉及两种案件来源情况?《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了三种案件来源,但抗诉书格式样本中只提到两种案件来源,少了一种,即“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这主要是考虑到:抗诉的意义在于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才能撤销原裁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至于“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认为生效裁判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撤销之诉,不需要通过申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因此,第二种案件来源,即“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与抗诉类的民事检察案件无关,仅适用于执行监督案件和审判人员违法的监督案件(包括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也就是说,“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所以制作抗诉书时无需考虑此种情形。
  第二,制作复查案件的抗诉书时如何表述案件来源?实践中,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后,当事人不服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的,上级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决定抗诉的,在制作民事抗诉书时如何表述案件来源问题,在民事抗诉书格式样本中并未涉及。这导致办案人员在制作此类抗诉书时无据可依。经研究认为,这种情形的案件来源宜表述为:“××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我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三、“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部分的制作
  (一)基本理解
  民事抗诉是对民事裁判结果的监督,只有了解民事裁判的过程和相关情况,才能实现正确而有效的监督。为此,制作民事抗诉书时要求写明“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以便“树好靶子”。案件的诉讼过程,包括从起诉到审理的全过程;法院的审理情况,则包括法院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各个方面。
  法院裁判文书通常都记载了从受理到审理的整个过程,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的判决还要记载此前已有的历次审理情况,这样就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全面了解案件从起诉到本次结案的全部诉讼过程,同时有助于了解案件的各个事实争执点和法律争议点的解决过程,可谓“裁判文书在手,便知全案历程”。在制作民事抗诉书时,应当写明“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从而通过民事抗诉书也可以了解该案从起诉到审判再到抗诉的整个过程和情况。
  (二)问题解析
  民事抗诉书的这部分内容相对简单,通常可以参考最后一次裁判文书的相关内容,有时可以省略其中部分不需要的内容。但是,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有的办案人员图省事,省略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内容或再审申请请求内容。按照民事抗诉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应写明的二审审理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内容,应写明的再审审理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内容,其意义在于:据此可以判断二审法院、再审法院是否围绕这些请求内容进行了审理。省略上述内容,则与抗诉书的格式样本不符,应予改正。
  二是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时,是否需要写明裁定驳回的理由。民事抗诉书格式样本中未要求写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在抗诉理由部分需要使用该裁定的某些内容时,可以在抗诉理由部分直接引用裁定的相关内容,予以注明即可。
  三是如系依职权监督,在此部分的最后一段是否需要写明该情况。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有当事人申请监督和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两种。在民事抗诉书的“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部分,如果需要写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情况,自然也需要写明依职权监督的情况。此部分的最后一段,民事抗诉书格式样本要求写明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情况,但没有提及需要写明依职权监督的相关情况,这是一个疏漏,在制作民事抗诉书时仍应写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来源情况。
  四是非因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如何制作“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部分的相关内容。也即,如果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诉讼程序违法事由而抗诉时,抗诉决定与原裁判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关联。既然如此,是否有必要写明与抗诉决定无关的法院历次审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情况,就会引起疑问。例如,某民事抗诉案的基本案情是:他人冒用当事人名义应诉,直到判决生效执行时当事人才知道自己被诉;当事人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但是,抗诉理由与原审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并无关联,如果以大量的篇幅记载两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就令人难解。此时,抗诉书中只说明检察机关查明的冒名诉讼事实,已经足以支持该案的抗诉决定,简明而且有力,效果更好。因此,在将来修订民事抗诉书的格式样本时,宜重新考虑此类抗诉书的制作要求。
  五是关于是否需要引用案件历次裁判情况的疑问。生效裁判之前的其他裁判,既包括从未生效过的裁判,如二审判决撤销的一审判决;也包括虽曾生效但已被撤销的裁判,如再审判决撤销的二审判决。抗诉的对象是生效的裁判,民事抗诉书中详细记载生效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当然是必要的。抗诉对象并非生效裁判之前的其他裁判,民事抗诉书是否需要记载这些裁判内容,可能会有不同理解。但在民事抗诉书格式样本修改前,制作民事抗诉书时仍应当按照要求写明这些内容。
  四、“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的制作
  (一)基本认识
  在民事抗诉书中载明足以支持抗诉决定的事实依据,是阐明抗诉决定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必然要求。民事抗诉书中论述抗诉理由时,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必须是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在“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未予认定的事实,不得作为抗诉理由的事实依据。
  (二)问题解析
  第一,关于“案件事实”内涵的再认识。作为抗诉依据的案件事实是什么?首先,需要理解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件事实。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案件事实是当事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争议事实,法院的裁判职责就是查明这些民事争议事实。而作为抗诉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是证明该案存在抗诉事由的事实,而非证明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争议事实。抗诉事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再审事由时,证明该再审事由的事实,与法院审判中的民事争议事实实质相同。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民事抗诉书格式样本规范了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的要求。
  但是,抗诉事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其他再审事由时,则证明抗诉事由的事实,就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事实,而是其他事实。例如,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其实是法官主持的庭审活动中的相关事实;证明“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其实是法官针对当事人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回应情况;证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是审判组织的组成情况或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的事实。同样地,证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事实,“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事实,“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事实,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事实,也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事实。
  作为抗诉依据的案件事实,不同于审判依据的民事争议事实,这对“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的制作带来了挑战。为有效阐明抗诉决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必须重点写明足以支持抗诉决定的再审事由事实,而非作为审判依据的民事争议事实。
  第二,关于写明检察机关调查收集情况。支持抗诉决定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的,抗诉书应当写明新证据的来源,是当事人在申请监督时提供的,还是检察机关在立案后调查取得的,或是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例如阅卷中发现法院审判中未予考虑的证据。写明新证据的来源,会直接影响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时的一些工作安排,例如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收得证据的,法院会考虑在庭审中让检察人员说明相关情况;如果是当事人在申请监督中提交的新证据,法院则会按普通的举证质证程序处理。
  第三,其他问题。“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专门记载与抗诉决定相关的案件事实,抗诉理由部分也涉及案件事实问题,对相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这就容易出现前后重复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有的办案人员在“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只对与法院认定事实不一致的内容进行简单交代,例如“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除××事实外,其他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或者“本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他事实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然后在抗诉理由部分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情况再作详细叙述、论述。这种简化变通的处理方法,在效果上可能更好,是允许的。
  有的案件中,抗诉决定所依据的并非新查明的事实,而是原裁判所疏忽的、未考虑的事实,这些事实虽然重要,但因为在民事抗诉书的其他部分已有叙述,则在此部分无需重复。例如抗诉事由是“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相关事实在叙述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裁判主文时,已有充分说明,无需重申,不影响在抗诉理由部分直接引用该事实进行论述。
  五、“抗诉理由和依据”部分的制作
  (一)基本认识
  “抗诉理由和依据”是论述抗诉决定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核心内容,也是民事抗诉书的核心内容。“抗诉理由和依据”部分首先应概括列明该案中存在哪些法定监督的情形(再审事由、抗诉事由)。列明的监督情形必须是法定的,也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关于生效裁判的十三项再审事由,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关于生效调解书的抗诉事由。抗诉书不得以其他事由作为抗诉监督的情形,否则有违合法性要求。“抗诉理由和依据”部分的第一段内容,列明该案中存在的抗诉事由是什么,最后一段重申该案的抗诉事由并载明相关的法律条款,其意义均是宣告抗诉决定的合法性。“抗诉理由和依据”部分必须结合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详细论证该案为什么存在所列明的抗诉事由(法定监督情形)。民事抗诉书必须说明其理由,并且公允充分,否则抗诉决定之正当性易受质疑。
  (二)问题解析
  第一,作为抗诉对象的生效裁判的表述方法。如何签称作为抗诉对象的生效裁判,是抗诉说理部分经常遇到的问题。实践中的表述方法五花八门,例如,对于生效的二审判决,或表述为二审判决,或表述为终审判决(理由是二审终审),但是,同一案件中有两个或多个二审判决时,又该如何区分?对于生效的再审判决,或表述为再审判决,或表述为终审判决(再审程序适用二审判决时),但是同一案件有两个或多个再审判决时,又该如何区分?此外,也有办案人员不加区分地将作为抗诉对象的生效裁判表述为生效裁判或原裁判。因此有观点提出,案件中的曾经有过的数个裁判都可以被称为“原裁判”,这种笼统的表述有失严谨。其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就将需要再审的生效判决、裁定称为“原判决、裁定”,特指在该案中最后生效的判决、裁定,并无歧义。
  如何表述作为抗诉对象的生效裁判,可以因案而异,并无强行统一的必要,原则上只要指代明确、避免歧义即可。例如,有的可以根据生效裁判的案件编号直接确定一个简称(如××号判决)。不过,有数个二审裁判、再审裁判时,可以称为“第×次二审裁判”或“第×次再审裁判”,以示区别,避免直接以“二审裁判”“再审裁判”来指称作为抗诉对象的生效裁判。
  第二,认定事实问题与适用法律问题交叉时,如何写明抗诉事由。常见的情形是:原裁判先有认定事实错误,然后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再错误地适用法律;如果没有前面的事实认定错误,就没有后面的适用法律错误,两者是不可分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表述为: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第三,关于说理的针对性要求。在抗诉理由部分指出并论述原裁判中的事实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等,必须以作为抗诉对象的生效裁判中的相关认定、论述为“靶子”,否则抗诉理由会因缺乏针对性而难以成立。抗诉的对象只能是最后的生效裁判,抗诉的理由也必须针对该裁判的错误,而非该案中其他裁判的错误。例如,某案件的一审判决认为该案不具有涉外因素,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二审判决则认为该案没有侵权法律关系、该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侵权案件,仍然拒绝适用该司法解释。经审查发现,该案存在涉外因素,原告在该案中依法可以选择主张侵权责任,因此两审判决拒绝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理由均不成立。抗诉书的初稿中仅论述称,该案有涉外因素而应该适用该司法解释,这种抗诉说理因缺乏针对性,其立论难以成立,因为二审判决理由如果正确,仍然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经修改后的抗诉理由部分论述称,原告在该案中依法可以选择主张侵权责任,二审判决认为该案没有侵权法律关系而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理由不能成立。后者的抗诉说理因有明确的针对性,说理更加充分,足以证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关于说理的逻辑性要求。司法说理应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民事抗诉书认定的事实应当有证据支持,所引用的法律必须是生效的、可适用的,这是司法文书撰写的基本功。在论述相关问题时,如证据的可采性、应当适用的法律、对法律的正确理解等,都需要遵守逻辑的严谨性要求,遵守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避免概念模糊、混淆,避免因逻辑混乱导致结论难以令人信服。实际上,很多司法案件之所以出错,就是因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出现逻辑错误。逻辑不严谨的民事抗诉书不能证明抗诉决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损害了其作为司法文书应有的权威性。
  第五,关于列明抗诉事由(法定监督情形)问题。有的民事抗诉书没有先列明案件的抗诉事由,再进行说理论述;而是反过来,先进行说理论述,再指出该案存在应予抗诉的法定情形,这既有违制作规范要求,也有碍文书表述效果。民事抗诉书列明的监督情形必须是“法定的”,与法律规定的抗诉事由保持一致,不能自行“创新”。实践中的此类问题有:其一,只是笼统地宣称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程序违法等,未具体列明法定的抗诉事由。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五类情形,均涉及案件事实问题,检察机关因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而抗诉时,本应区分具体的事由,却笼统地指称事实不清或事实错误等。其二,所列明的监督情形虽然比较具体,但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却写为“有新的证据可以(能够)推翻原判决、裁定”;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却写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却写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基本)证据是伪造的”,等等。这种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表述,有违司法文书应有的规范、准确和严谨之要求,也易引起对抗诉决定于法无据的质疑。鉴于法律规范中措辞的严谨性,某些措辞差别导致所表达含义不同,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第六,避免使用“瑕疵”“不妥”来表述司法错误。瑕疵本指美中不足,是相对于完美状态的小毛病。但民事检察本为追求“公正之司法”,而非“完美之司法”,对于美中不足的“瑕疵”问题进行抗诉,而非对影响司法公正的错误进行抗诉,这种办案思路本身就是错误的、于法无据的。当然,如果案件中确实存在比较严重的司法错误,例如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却仍然使用“瑕疵”来表述此类司法错误,就是词不达意,不但有失严谨,且容易引起检察机关“吹毛求疵”的误解。
  “妥”的基本含义是“适当,稳当,完备”。“不妥”的基本含义是“不好,不合适”。可见“不妥”并非错误,只是“小毛病”,还未达到“错误”之程度,可以理解为介于“正确”与“错误”的中间状态。针对民事司法中的“不妥”问题进行抗诉,类似对于“瑕疵”问题进行抗诉,都是错误的。另外,将案件中的司法错误表述为“不妥”,对名为“不妥”实为司法错误的行为进行监督,这种措词本身也是“不妥”的,甚至是错误的。
  第七,关于引用法律条文之款项序号问题。对表示序号的数字不能加括号。很多人在引用法律条文时,习惯使用“第(×)项”的表述方法,这其实是错误的。这种错误的表述方法与一些法律中的错误使用标点符号有关,例如,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这种错误的符号使用被大家照搬。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已作修改,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民事抗诉书的格式样本中也纠正了给序号加括号的错误表述方法,在制作抗诉书时也应注意。
  [编辑:张倩]
  【注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

××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
  ×检民监〔20××〕×号
  第一部分:写明案件来源
  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表述为:×××(申请人)因与×××(其他当事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表述为:×××(申请人)因与×××(其他当事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本院抗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的表述为:×××(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案由)纠纷一案,××人民法院(此处指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作出了×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表述为:×××(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案由)纠纷一案,××人民法院(此处指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作出了×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抗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第二部分:写明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
  ××年×月×日,×××起诉至××人民法院,……(简要写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简要写明反诉请求)。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裁定)。该院一审查明,……。该院一审认为,……。判决(裁定):……。
  ×××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简要写明上诉请求)。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该院二审查明,……(如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可简写。如“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或“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该院二审认为,……。判决(裁定):……。
  ×××不服二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简要写明再审请求)。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表述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表述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该院再审查明,……(如查明的事实与前一审一致,可简写)。该院再审认为,……。判决(裁定):……。
  ×××不服再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第三部分: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
  ……(如与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认定事实一致的,写明“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如与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认定事实不一致的,写明分歧和依据,所作的调查核实工作一并写明,如对……问题进行了调查、委托鉴定、咨询等。)
  第四部分:写明抗诉理由和依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概括列明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存在哪些法定监督的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行概括)。理由如下:
  ……(此段结合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详细论述抗诉的理由和依据。说理要有针对性,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应准确、全面、具体。)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概括列明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存在哪些法定监督的情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写明: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人民法院
  20××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