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64】如何撰写认罪认罚具结书
文/黄程芳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专题分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期刊栏目:法律文书工作文书指南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落实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显示出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得以正式确立以后,准确把握并运用好这一制度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罪认罚具结书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认罪认罚程序的关键,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撰写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题中之义。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意义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法庭审理适用的程序所签署的法律文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新生文书,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协议,也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具结悔过”,了解认罪认罚具结书所代表的意义,有利于准确把握认罪认罚具结书撰写的关键。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标志性法律文书,这是由其内容决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几种法定情形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仅有承认检察机关指控之罪的“认罪”、接受检察机关建议之罚的“认罚”,还包括获得“从宽”处理机会三部分内容。可以说,检察机关是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方式确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成果,其意义就如同判决书之于审判制度。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地位,检察机关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否的决定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则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是根据《意见》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后,即使犯罪嫌疑人有认罪认罚意愿,侦查人员只需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案,在侦查程序终结以后随案移送即可,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
三是《意见》第39条进一步规定了法院在审判阶段的职责,其中包含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量刑建议的调整和对诉讼程序的适用转换,同样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由此可见,认罪认罚具结书只能由检察机关撰写,在认罪认罚程序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
(一)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具结书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则进一步明确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与权利知悉、认罪认罚内容、犯罪嫌疑人的自愿签署声明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证明。具体来说,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表述方式与起诉书的被告人情况基本一致,但在住所上只要求填入户籍地信息。权利知悉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性和真实性的前提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自愿签署声明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证明是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保证。认罪认罚内容则是认罪认罚具结书撰写的灵魂所在。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关键要素
认罪认罚内容包括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审判程序适用类型四部分。如果说认罪认罚内容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重点,那么认罪认罚内容中的犯罪事实表述则是重中之重。
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根据《意见》第3条规定,应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点有别于不要求查明事实的英美法系辩诉协商。因此在犯罪事实的表述上,应遵循《规则》对案件事实叙述的基本要求,以犯罪构成要件为要素,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造成后果对犯罪事实进行叙写,同时也应将所有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写明在内。这一方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定性的“认罪”和对量刑建议的“认罚”的接受,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
量刑建议,包括提起公诉和相对不起诉两类。对于拟提起公诉的案件,《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于精准量刑这一要求,表面上只是确定刑的提出,实际上是要求承办人必须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量刑考量、把握从宽幅度,以对量刑进行精细化计算为背景。对于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除写明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外,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自愿性的角度出发,亦可写明不起诉理由。
审判程序的适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可以适用的审判程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选择的审判程序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后确定,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三、撰写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注意事项
(一)事实简要
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可相对简要,但应尽量与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中“经依法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保持一致,确保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同时避免审判过程中出现争议。另外,由于起诉书的表述对于法言法语的要求及措辞的精确度更高,如一味地追求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起诉书保持一致,则难以体现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协商性。为此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检察机关对于犯罪事实部分,可适当提炼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进行表述,并将表述的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予以确认。这一方面能够进一步体现认罪认罚的协商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对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理解,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
(二)区别处理
量刑建议应注意对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处理,以确保量刑的准确性、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如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其谅解或仅有赔偿但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应进行区分。在有违法所得尚未退出的案件中,对审判阶段部分退赃或全部退赃可进行区分,分别提出具体预期刑罚建议。
(三)听取意见
有被害人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意见》第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应当在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将听取意见情况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四)签字确认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模板基础上,应根据《意见》第55条规定,增加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的在场签字确认。
[编辑:王新颖]
【注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本人姓名范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汉族,小学文化,厦门某某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二、权利知悉
本人已阅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且理解并接受其全部内容,本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认罪认罚内容
本人知悉并认可如下内容:
1.福建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4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在XX市XX区XX码头21号桥吊下驾驶XX码头内部编号XX的集装箱半挂车时,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擅自倒车,将位于车辆后方的被害人丁某某撞倒碾压致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范某某明知他人报警故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21年2月8日,厦门某某有限公司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90238元,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2.福建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福建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4.本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四、自愿签署声明
本人就本具结书内容已经听取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本人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未受任何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影响,亦未受任何可能损害本人理解力和判断力的毒品、药物或酒精物质的影响,除了本《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的内容,本人没有获得其他任何关于案件处理的承诺。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认可本《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每一项内容,上述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本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本人系福建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的值班律师。本人证明,该犯罪嫌疑人已经阅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签署了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值班律师签名:
XX年XX月XX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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