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29】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发展向度
文/俞昕水;张杰;陈小炜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期刊栏目:办案要务大家谈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一般是指检察机关适时适度介入侦查活动,对证据的收集、提取、调取、固定、审查、运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法律行为,包括在侦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的行为。
一、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各地检察机关对引导侦查进行了理论和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规范化、统一化和制度化尚有较大距离。
(一)侦查机关重视不够
侦查机关在批捕前对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会给予重视。一旦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有些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在继续引导侦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就不再那么乐于接受,甚至有抵触情绪。还有一些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也会进行一定的引导侦查,但是侦查机关往往认为人都放了不用再查,查了也是徒劳,对于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置之不理。当然,有时侦查机关也会存在过于依赖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问题,侦查工作的能动性大大减弱。
(二)检察机关对引导侦查的主观能动不足,制约乏力
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不清晰、不明确。补查事项、方式、目的等往往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甚至有的补充侦查提纲笼统以“请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请查明本案的犯罪行为”等表述,不能很好地引导侦查工作有效进行。二是存在一退了之的现象。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不及时反馈补查情况,检察机关也不适时跟踪问效,两机关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互动和商讨,检察机关对补充侦查情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和引导,效果难免差强人意。三是监督制约手段乏力。侦查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存在抵触情绪,敷衍了事、退而不查、查而不清、查而不力较为常见,甚至退回后不重新报送或者撤案。对此,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者检察建议的权力,但都存在刚性制约不足的问题,在侦查机关不理会和不采纳时,检察机关往往没有跟进措施。
二、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发展向度
应当从理念、立法、制度、机制等多个维度和层面,打造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系统工程,尤其是结合“捕诉一体”新机制的连贯性和一体化优势,建构科学合理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框架体系。
(一)培育引导侦查的理念
一是借鉴国外经验与尊重我国国情相结合。我国所倡导的引导侦查吸收了检警一体的合理因素,有助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相互衔接,有助于审前程序一体化的实现,有助于形成侦检合力。同时,由于我国检察机关除了控诉犯罪职能,还承担了法律监督职能,对侦查活动具有司法审查的权力,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具有复合属性,而非检警一体的简单复制。
二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检察机关引导侦查过程中,应当扭转“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保障人权对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要求主要是防止和纠正违法取证行为,从重视言词证据转向注重实物证据,从“由供到证”转向“由证到供”。通过检察机关引导侦查解决案件侦查质量不高的问题,杜绝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是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并行。配合主要体现在侦查机关及时通知和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行引导侦查职能,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科学合理意见及建议及时采纳。但是,应当谨防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嬗变为联合办案,与引导侦查的初衷相背离。制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诉引导侦查,这主要是权力制衡;二是侦查监督,这体现了权力监督。[1]
四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应当坚持和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证据规则,积极引导侦查机关重视客观证据的收集,合法全面收集证据,充分发挥诉前主导和审前过滤作用,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诉得出、判得了。
(二)健全完善引导侦查的法律和制度规定
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活动进行引导和监督,侦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同时,赋予检察机关调阅案卷权、提出建议权和纠正违法权,检察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义务,坚持适时引导、适度引导、正确引导。侦查机关具有积极接受引导侦查、采纳吸收合理建议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等义务。
引导侦查的对象应当明确规定为公安、海关和国家安全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启动应当明确为两种方式,包括依申请和依职权。在符合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条件时,侦查机关应当主动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启动。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案件通报或者浏览查阅信息平台,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决定是否依职权启动引导侦查。具体方式包括察看案发现场、听取案件介绍、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引导侦查的内容包括案件的管辖,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保存、排除、完善、审查、运用,法律的适用,文书和材料的齐备,诉讼程序的遵守等方面。建议检察机关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分别制定相应的引导索引。比如,针对故意杀人案件,应当引导侦查机关保护案发现场和及时勘查勘验,重视死亡原因的鉴别和抓捕的策略方法,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并注意排除第三人作案或者其他同案犯存在的可能性。再如,针对毒品案件,应当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提取指纹和DNA,扣押的毒品不得混同鉴定,在“零口供”时尤其要防止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引导其通过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锁链。
(三)明确和厘定批捕后或不批准逮捕后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和具体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应当通知侦查机关。不批准逮捕同时需要补充侦查主要是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此时应当充分发挥不予批准逮捕补充侦查提纲的作用,在提纲中详细列明需要补查的事项、目的、方式和手段等,为下一步侦查指明方向。该类刑事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对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和指导引导,防止案件不了了之。
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的下一步侦查工作,检察机关有必要进行引导,对侦查机关如何开展侦查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全面有效。该类特殊案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证据收集难或者定性较为困难的案件;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案件;新类型犯罪案件;上级有关单位交办、督办的案件;舆论媒体关注度高,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通知立案的案件;侦查机关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欺骗、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取证,可能造成冤错案的案件;侦查机关可能徇私舞弊,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案件;涉案人数多、取证范围广的案件。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可以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参加勘查、检查以及复验、复查;参加案件讨论;旁听询问、讯问;查阅案卷;对发现的违法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灵活选择运用。同时,引导不等于领导,建议不等于代替,讨论不等于定论,应坚持适度引导的原则,不仅要引导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还要引导收集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通过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对侦查措施的采用、侦查程序的遵守、涉案财物的处理、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等方面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监督和审视,积极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瑕疵证据补强规则,引导侦查机关合法、规范、有序侦查取证。[2]力求第一时间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积极发挥引导侦查作用,消除侦查工作隐患,为后续诉讼环节的顺利推进夯实基础。
(四)强化审查起诉环节引导侦查的操作性、自觉性和科学性
退回补充侦查和补充调取证据材料体现了审查起诉对侦查的继续引导和指引。在检察机关“捕诉一体”的新格局下,捕和诉是贯通的,对侦查活动的指引也应做到连贯一致。
其一,规范使用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应当依法、全面、可行,紧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坚守罪刑法定和证据裁判原则,详细列明补查的方向、事项、目的、要求、理由等要素。补充侦查提纲必须用语规范,条理清晰,应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说理性,不能无中生有。对于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情形,在补充侦查提纲中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瑕疵证据要求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同时,应引入对补充侦查决定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如规定侦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可以申请复议,防止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决定权的滥用。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对案件的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对复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改变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决定。建议定期和不定期抽查补充侦查提纲,适时开展补充侦查提纲的评比评优工作,组织制作补充侦查提纲业务竞赛,促进和推动检察人员规范制作补充侦查提纲。
其二,对补充侦查进行跟踪和引导。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及时反馈补查情况,加强跟踪问效,实时关注补充侦查的进展,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交换意见或者磋商解决。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形,侦查机关可以商请检察机关介入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认为退回补充侦查事项不明确、不清楚的,可以及时商请检察机关作出详细说明。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如果怠于补充侦查、超期重新移送或者不移送,检察机关都应当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
其三,以审判的标准引导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和排除合理怀疑。此处探讨证明标准的意义,一是从源头上减少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二是准确判断是否需要补充侦查;三是为补充侦查提供明确标准;四是为引导侦查提供科学的指引。[3]而以审判的标准引导补充侦查的目的就在于坚持庭审的证据标准,确保起诉质量,从根本上避免侦诉关系的异化,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的,检察机关应果断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提升引导侦查质效的其他建议
定期或者不定期由侦查、检察两机关轮流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证据听证会、案件研讨会、分析会、发布会,梳理和研究侦查中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帮助侦查机关确立正确侦查理念和改进侦查手段及措施,会商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方案和办法。建立典型案例数据库,发布参考案例,将个案引导和类案引导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和释放类案一般引导的积极效应,起到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和示范引领的作用。积极推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说明情况制度的落实以及侦查人员旁听法庭案件审理,提升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和质效。
建议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的训诫权,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4]赋予检察机关惩戒建议权、更换办案单位建议权、更换办案人员建议权。[5]健全考核机制,包括对检察机关引导侦查行使情况和对侦查机关接受引导侦查情况的考核,将引导侦查纳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分别针对侦检两机关量身定做相关加减分项目和标准。[6]
[编辑:姜梦]
【注释】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法学博士。
[1]参见汪聪聪:《检察引导侦查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法治》2019年第8期。
[2]参见史硕洪、周子简:《新型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建立》,载《法治论丛》2016年第9期。
[3]参见李宁、陈小炜:《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补充侦查问题研究》,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3期。
[4]参见王卉竹:《公诉引导侦查背景下诉侦关系实证分析——以T市A区检察院4年的数据为样本》,载《检察调研与指导》2017年第1期。
[5]参见张志文著:《中国检察制度改革论纲》,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6~49页。
[6]参见季卫华、陆军:《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构建》,载《学术交流》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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