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9】如何增强刑事抗诉书的说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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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9】如何增强刑事抗诉书的说理性
文/陈岑;叶青;邓俊

  作者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期刊栏目:法律文书工作文书指南
  刑事抗诉书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而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载体,能够引发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的法律后果。抗诉书主要起到指出一审或生效裁判的错误所在,进而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和划定争议焦点的作用,在文体上属于“叙事”和“说理”相结合、以“说理”为主的驳论文。如果说制作起诉书是检察官的基本技能,那么制作一份优秀的抗诉书则是检察官的技能升华。抗诉书质量的高低对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至关重要,一篇高质量的抗诉书,应当是一篇优秀的驳论文,符合“选准靶子,各个击破”的基本写作要求,具备鲜明的论点、充分的论据和严密的论证,从而促使错误裁判得以纠正。因此,突出“说理性”是抗诉书的核心要求,而从抗诉书的主要结构来看,应当主要在“审查意见”“抗诉理由”和“结论性意见”三个部分充分体现“说理性”。
  一、“审查意见”部分的说理要求
  这部分是检察机关对原裁判的审查意见,是抗诉书由前半部分的记叙性质转为后半部分议论性质的结构上的转折点,通常表述为“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在撰写该部分内容时,必须具备鲜明的论点,即明确指出原裁判错误之处,再简明扼要地表述检察机关的抗点。具体要做到两点:一是对原裁判存在的错误加以归纳并简要概述。如在崔某某等人职务侵占一案的刑事抗诉书中,“审查意见”表述为“该判决认定的罪名与起诉书指控一致,但认定犯罪数额错误,认定被告人崔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错误,仅向被告人崔某某一人追缴违法所得错误,对二被告人量刑明显不当、重罪轻判”,内容稍显繁冗,未完全达到简明扼要的要求,此处宜表述为“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职务侵占的事实、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重罪轻判、量刑明显不当”。二是指出错误性质,不仅要明确指出属于哪一种类型的错误,还要指明该裁判的具体错误之处。如在何某某等22人非法经营一案的刑事抗诉书中,“审查意见”表述为“该判决未认定何某某的自首情节,在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又如在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刑事抗诉书中,“审查意见”表述为“被告人王某某因无驾驶资格证且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五百元,但该判决未折抵危险驾驶罪相应的刑期、罚金,适用法律不当”。上述两份抗诉书中,检察机关的论点一目了然、指向明确,鲜明地指出了原裁判的错误之处。目前,相当一部分抗诉书“审查意见”部分过于简略,往往带有格式化倾向,仅表述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甚至“该判决确有错误”,未能突出鲜明的论点。
  二、“抗诉理由”部分的说理要求
  “抗诉理由”的论述是刑事抗诉书的正文部分,也是抗诉书的核心和关键,目的是反驳原裁判的错误观点,集中剖析错误的成因,充分阐述和论证检察机关的观点和主张。从办案角度讲,它着重解决原裁判错在哪里、为什么是错误的、什么是准确的、为什么说是准确的等问题。从文种角度讲,它是先驳论再立论,根据不同案情和不同抗点,运用驳论和立论相结合的方法,反驳原裁判的错误观点,提出符合事实、法律的准确意见,从而达到抗诉的目的。说理部分因案而异,但一般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具体运用事实、法律及法理,分析原裁判错误之处;二是充分论证检察机关的意见。
  (一)论述要求
  1.论点准确。这是刑事抗诉书对“抗诉理由”叙写提出的要求。一是选准驳论点。在抗诉书“审查意见”部分指出原审裁判错误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关键论点,以便进行反驳。因此,在论述时应当抓住关键,强调“准”字,切中要害,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提炼出来的必须是反映原审裁判错误的核心问题,是直接关系到案件定罪量刑或准确处理的实质性问题,而不是那些对案件定罪量刑没有直接影响或无关紧要的问题,应做到原则问题不放过,枝节问题不纠缠。二是立论要准确。在反驳错误论点的同时,还必须从正面提出检察机关的论点,即“先破后立”。如果仅指出原审裁判的错误,而没有检察机关的准确主张,就无法达到抗诉的真正目的。强调立论准确,首先要求立论的论点必须与驳论的论点具有对立性;其次是立论的论点必须符合事实和法律,且应当是合理的;再次是立论的论点必须与之后的论据材料之间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是立论必须观点鲜明,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2.论据有理。这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具有说服力的实质体现。论据是用来证明论点的,就抗诉书而言,就是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不同的抗诉事由,善于运用事实、法律和理论武器,全面、准确、充分地阐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一要体现个案差异性。由于每起抗诉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个案差异性要求检察机关在论证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因案而异,综合判断,灵活运用,不能只强调“格式化”或“规范化”,阐述理由千篇一律,更不能生搬硬套法律法规,机械教条。二要保证论据“质”与“量”的统一。在运用事实、法律、理论论证时,一方面应重点关注论据的“质”,即引用的论据必须准确,能够达到证明论点的作用;另一方面应重点关注论据的“量”,即论据应当丰富、充分,否则就会导致论证不透彻,说服力不强。三要注意论据的证明力。首先,以事实作为论据运用,既客观又形象,说明力较强,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原则,但作为论据的事实和证据必须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经查证属实。其次,以法律作为论据运用,在抗诉书中也被广泛采用,体现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再次,运用法学理论作为论据,必须引用学术界普遍形成共识的理论作为论据,不能引用学术界有争议的观点以及未被我国法学理论所吸收的域外法学理论和学术观点。此外,在运用法学理论论证时,应注意结合案情运用法律规定,以体现理论的指导性和现实性,使之更具说服力。
  3.论证合理。论证过程要具有科学性、条理性、逻辑性和严密性。一是论据与论点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就要求论据论证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且必须与论点相一致,体现出两者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二是论证要富有条理、层次分明,要循序渐进、环环紧扣,形成论证锁链;三是论证后得出的结论,既不能自相矛盾,也不能违背常理。
  4.用语规范。抗诉书应按照政论性的公文语体写作。一是遣词造句要精炼、恰当,切忌滥用虚词、形容词,避免使用带有强烈感情色彩、道德评价的词语,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二是行文用语规范,既要掌握语言文字的基本规律,又要注意法律术语的运用,做到用语精确,语法正确,防止产生歧义。
  (二)论述方法
  对认定事实错误的阐述必须体现针对性和全面性;对适用法律错误的论证必须体现层次性与逻辑性;对违反法定程序的纠正必须体现准确性与公正性。
  1.对认定事实错误的说理方法。事实是适用法律、定性和量刑的基础。认定事实错误,将会导致定性和量刑错误。因此,可先简要引述原裁判认定的哪些事实有错误,或者哪些事实没有认定,再论证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认定的事实,然后得出检察机关的结论,最后指出原审裁判定性或量刑等错误,阐明应当如何准确适用法律。
  撰写此部分内容时,要用查证属实的证据来证实检察机关认为准确的事实,可采取“夹叙夹议”等方法,在叙述事实时对证据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以达到准确认定事实的目的。在对定性和量刑进行论证时,可采取“类比”的方法,以对照的方式进行论证。
  抗诉书中,对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一般无需大段列明,只需根据论证的需要突出展示部分关键事实。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没有争议,仅对法律适用和定性存有分歧的,无需在抗诉书中重复起诉书中的犯罪事实。
  2.对定性、量刑错误的说理方法。应先论述原裁判定性错误之处,再着重围绕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论述应当如何认定行为性质,最后得出检察机关的结论;量刑错误的,也应先论证原裁判量刑的错误,再从引用罪状、量刑情节等方面予以论述,最后得出检察机关的结论。
  写法一般有“对比法”“夹叙夹议法”或“三段论”等,可以单独运用,也可综合运用。如涉及此罪与彼罪的抗诉,可先用“对比法”区别两罪的本质特征;再用“夹叙夹议法”边叙述行为事实,边议论行为的本质特征;最后用“三段论”,以刑法规定的罪状或罪名为大前提,以被告人的行为特征为小前提,加以对照后,得出被告人行为应当构成何罪的结论,从而阐明应当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这样才能使抗诉理由既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又有理论深度,扎实充分,令人信服。对于原裁判认定罪与非罪、量刑不当等方面的错误,抗诉理由也可参照上述写法。
  虽然原则上对定性抗诉理由的论证应当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但不必面面俱到,对没有争议、不是案件焦点的构成要件问题,应当避免赘述。
  3.对程序违法的说理方法。应先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阐述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再论述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事实表现,并写明影响公正判决的现实或可能性,最后得出检察机关的结论。
  (三)写作结构参考
  1.分段列举。这适用于抗诉论点较多、抗诉理由较为复杂的案件。可将数个抗点按照错误性质的严重程度或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等顺序进行分段表述,标明序号,并在段首以概括性语言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所在,表明抗点,再对理由和依据进行阐述。这种写法的特点是论点明确、论证清楚、条理性强。
  对于裁判文书存在多处或多种性质的错误时,应在抗诉书中针对原审裁判错误的性质和类型进行分类,保持审查意见、抗诉理由以及结论性意见等抗诉书不同部分表述顺序的统一性,以保持法律文书逻辑结构的完整和连贯。同一类型的错误可以集中阐述;有多处错误的,可以按一定顺序排列组合,如先阐述认定事实错误,再阐述适用法律错误,然后阐述量刑不当错误,最后阐述原审程序严重违法等。抗诉理由应与审查意见在逻辑上保持一致,以保证抗诉书所要表达的内容更明确,层次更清晰,理由更有逻辑性,使人一目了然,也便于法院在再次审查案件时心中有数,有助于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
  2.综合分析。这适用于抗点较为单一、抗诉理由集中的案件。将抗诉理由在一个自然段内分层次地叙述,其特点是结构紧凑、观点概括集中。
  3.分节叙述。这适用于有多节事实或多个罪名的案件。针对每个罪名或每节事实不同的抗诉事由,分节叙述抗诉理由。这种写法的特点是抗诉事由清楚明了、针对性强。
  4.分人叙述。这适用于抗诉理由各不相同的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抗诉案件。针对每名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分别叙述对各被告人判决的抗诉理由。这种写法的特点是各被告人情况与抗诉理由联系紧密、针对性强。
  三、“结论性意见”部分的说理要求
  这部分实质上是抗诉决定,以“抗诉理由”为基础,根据所述的抗诉理由,针对原裁判错误,阐述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意见,通常表述为“综上所述……”。撰写该部分内容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应与“审查意见”相呼应,即必须保证“结论性意见”与“审查意见”的论点准确且基本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存在差异。二是要对“抗诉理由”进行提炼,做到用语简洁、明确。“结论性意见”的重点在于对“抗诉理由”的提炼和总结,与撰写“审查意见”的要求类似,追求精炼准确、结论鲜明,一针见血地指出刑事裁判的错误之处,从而凸显抗诉的必要性,为提出抗诉请求奠定基础。
  [编辑:姜梦]
  【注释】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法宝引证码】CLI.A.1307948
  期刊名称:《人民检察》核心期刊
  期刊年份:2021
  期号:7
  页码:62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期刊栏目:法律文书工作文书指南
  XX检诉刑抗[20XX]XX号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20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认定陈某某的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陈某某构成立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的部分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属于审判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陈某某驾驶无牌证摩托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导致此次追尾碰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之规定,陈某某驾驶无牌证摩托车发生交通肇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某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该判决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认定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对陈某某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判决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属量刑畸轻。
  二、该判决未准确把握“立功”的条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陈某某向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举报与其同村居住的马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但笔录中陈某某只是概括性地反映自己听说马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未能具体反映马某某贩卖毒品的基本信息,具体指向不清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陈某某立功的情况说明只有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的印章及民警的签字,未加盖该局的印章,也无该局局长的签字,不符合立功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此外,马某某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及判决书均认定是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马某某,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均证实公安机关是根据李某某的报案依法立案侦查,因此马某某贩卖毒品案的侦破与陈某某的举报无关。该判决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三、该判决认定的部分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导致审判程序违法
  该判决将被害人莫某某出具的谅解书作为对被告人陈某某从宽量刑的依据之一,却未在庭审中出示、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调查、辩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该谅解书在未经庭审质证的情况下被作为定案依据使用,严重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20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20XX年X月X日
  附件: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编者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