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23】做好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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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3】做好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文/刘家卿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
  期刊栏目:办案要务大家谈
  实践中,要提高退回补充侦查质效须注重程序规范,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本文对此作些探讨。
  一、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则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其第三条规定了补充侦查的五项原则,即必要性、可行性、说理性、配合性、有效性。退回补充侦查相比继续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等程序,对以上原则的把握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四方面。
  (一)退回补充侦查确有必要
  必要性可以理解为两个内涵。一是所需补充的证据确有必要。那些证明内容与在案证据具有重复性、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细枝末节证据,不具有补充侦查的必要。二是所需证据必须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完成。一般指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取证工作量大,审查起诉期限内无法完成的情形。如果在审查起诉期限内通过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可以完成的,不需要启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二)补充侦查意见有效可行
  要求补充调取的证据需具备收集固定的可能性,建议补充侦查的方向、方式应具备可操作性。对于办案机关已经穷尽侦查手段,仍然无法取得的证据,不能再退回补充侦查。这种情况下,应当提出具有预见性、突破性的补充侦查意见。如在一起毒品案件中,贩卖毒品的上家被追查到案后否认毒品交易的事实。办案人员发现从ATM机取现支付毒资的,ATM机可以读取人民币冠字号码,于是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引导公安机关按照上家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的银行网点查询其存款的人民币冠字号码,最终查明上家存入的现金与下家取款的现金为同一冠号码,直接印证了下家关于交付毒资的供述,取得了实质性突破。
  (三)补充侦查提纲说理充分
  《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包括七项内容。对于不同案件,这七项内容可能出现交叉融合,但都应当达到逻辑结构清晰、证据分析准确、法律依据充分、补查要求明确的原则。要说清楚“为什么补、补什么、怎么补”,否则会大量增加沟通成本,降低补充侦查效率。
  (四)监督与配合相结合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始终秉持的司法理念。退回补充侦查,既是夯实证据基础的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因此,在退回补充侦查工作中应当把握好这两方面的职责。一是对调查取证工作注重沟通配合。在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之前,应当就调查取证的内容、进度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沟通,为补充侦查工作提供支撑,就有关情况变化及时调整补充侦查方案,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补充侦查不到位、引发二次补充侦查的情况。二是对侦查行为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特别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对取证程序瑕疵进行补正、说明,对非法证据排除应当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羁押场所体检记录、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审查,对违法取证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图略)
  二、规范制作退回补充侦查提纲
  (一)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1.补充侦查原因过于简单,没有反映补充侦查必要性。具体体现为未写清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表现,未反映补充侦查原因、补充侦查依据,重点核实什么内容,解决哪些矛盾。如有的补充侦查提纲只写明“调取某证人证言”,更有甚者仅写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让侦查人员无从入手,不能起到引导侦查取证的作用。有的办案人员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延长办案期限,补充侦查提纲更不会达到详实具体的程度。
  2.补充侦查要求过于笼统,没有指明具体补充侦查证据内容和需要达到的标准。具体体现为不明确取证方向、取证种类,或取证的针对性不强。如在可能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中,对于实施危害行为的起因、经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证存在矛盾,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这种要求就不具有可操作性。
  3.遗漏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补充侦查内容。补充侦查提纲最重要的目的是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核查、补证。有的案件由于承办人审查粗线条,没有及时发现较为隐蔽的、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矛盾、证据缺失问题,到退回补充侦查完毕后进一步审查才发现,不得不启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有的到审判阶段才发现问题,造成起诉的事实和罪名受到影响。如在一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是侦查人员到犯罪嫌疑人李某单位将其抓获。但李某供述中提到其是接到单位领导电话后,主动从家里回到单位。检察官没有重视该辩解,在补充侦查提纲中没有就到案经过要求补证。审判阶段,辩护人申请证人到庭,证实了李某主动到单位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构成自首。
  4.补充侦查内容在证据材料中已有体现,由于审查不到位,没有发现。有些案件案情复杂,证据材料多,有的检察官对案卷证据审查不细,把案卷材料中已经涵盖的内容又列到补充侦查提纲里,直到侦查人员指明证据所在位置才发现,降低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效率和质量。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严查细审,或在审查过程中加强与侦查人员的沟通来解决。
  (二)制作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制作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时应当具备以下四方面基本要求。
  1.逻辑结构清晰。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不能将所有问题堆砌罗列在一起,一张单子拉到底。对于多罪名、多事实的,应该以罪名分类,其下按照一事一析的原则,对每笔事实写明补充侦查意见。对单一罪名、单一事实的案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或犯罪行为过程为脉络,逐一列明补充侦查意见。为了确保侦查人员明确补充侦查意见要解决的问题,应当在每项补充侦查意见之前写清楚补充侦查所针对的问题,再详细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内容。如“一、诈骗罪:1.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是否具有诈骗故意问题……;2.关于诈骗赃款去向问题……。二、挪用资金罪:1.关于是否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问题……”。
  2.补充侦查理由中事实不清的,应当写明现有证据状况和存在的矛盾点。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重要内容就是梳理全案证据,构建证据链条,发现证据矛盾,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而侦查人员的工作重点在于发现证据,调取证据,对证据矛盾的细节缺少必要的关注,或者认为需要的证据已经取得。因此,在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必须详细写明现有证据状况、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认定犯罪需要的证据标准,以及目前仍然缺少的证据。其中,对证据存在矛盾的,应当将矛盾证据的原文内容摆出来,让侦查人员一目了然,有针对性地落实补充侦查意见。
  3.对涉及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将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写清楚,既可以让补充侦查意见有法可依,也便于侦查人员理解补充侦查目的。特别是涉及自首、立功情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等问题,不将法律问题写清楚,很可能造成补充侦查证据缺乏针对性。如某案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由于卷中缺少王某职务任免文件,无法体现决定其任职的组织,而王某的身份认定涉及犯罪嫌疑人张某是否构成斡旋受贿问题,因此建议补充调取王某的任职文件,以确定王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4.写明取证的具体要求。一是实体性要求。对能够发现查证线索、确定具体取证对象的,应当直接列明具体证人名单、书证名称、证据提供单位等。对不能明确具体对象的,应当写明调查取证方向、需要查明的事实。对需要补充核实言词证据的,必要时还可以列明讯问、询问提纲,反映需要核实重点,防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二是程序性要求。为确保补充侦查程序合法,应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需要补充调取的证据应当具备的程序要件,且应当注明具体法律依据。特别是司法解释对书证复印件、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调取有较为复杂的程序要求,补充侦查提纲应当结合实际取证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况,分情形明确取证程序。
  三、完善退回补充侦查机制
  (一)退回补充侦查应做到“三早”
  退回补充侦查应做到早审查、早发现、早提出。一是审查案件尽快尽早。检察官应当考虑到复杂案件中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较多、调查取证涉及面广,以及可能发生的情势变化等,在审查起诉阶段提高效率,为补充侦查取证预留时间。二是多渠道及时发现问题。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与侦查人员充分沟通,都是尽早发现证据问题、确定补充侦查重点的方式。因此,检察官应当把握好办案节奏,尽早履行相应办案程序。三是对补充侦查工作逐项跟进。在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之前和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一方面避免就公安机关已经开展的工作重复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取证思路,确保每项补充侦查意见落实到位。
  (二)通过精细化审查增强对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引导性
  有些案件看似穷尽了调查取证手段,但实际上还存在一些隐藏的证据线索。检察官应当运用系统性、精细化审查方法,重点从案发环境、犯罪嫌疑人自身特点、是否遗漏了可能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留有作案痕迹的物证、书证等方面出发,引导侦查取证。如某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否认伪造了一份给领导的报告用于欺骗李某巨额财物,供证矛盾。承办人分析发现王某系小学文化,报告的行文方式不符合王某的文化素质。故建议公安机关向王某公司工作人员核实,查明是否有代王某撰写报告的人员,最终找到其公司法律顾问,证实按照王某的要求草拟了该报告,佐证了被害人的陈述。
  (三)加强退回补充侦查的亲历性
  对疑难复杂案件强化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亲历性,更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的质效,增强检察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参与退回补充侦查工作不是全程、全面参与,而是有重点、有选择地参与。比如,检察官通过实地查看案发现场,能够进一步全方位了解案发过程,审查有关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发现新的取证方向。
  (四)妥善运用自行补充侦查职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第七节多个条款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提高办案效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退回补充侦查。对“必要时”的理解可以从四方面具体把握:一是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调查核实的。此时如果仅由侦查机关出具取证合法性说明,证明力较弱。由检察机关调取有关同步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更能反映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的客观性,体现监督职能。二是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只需核实个别情节的。如侦查机关对涉案房屋价值鉴定的基准日选择不准确,检察机关可以确定基准日后直接委托重新鉴定。三是需要补强取证合法性和客观性的。在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侦查机关获取的言词证据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对证人进行询问,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来查明事实。四是自行补充侦查更有利于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特别是自首、立功等真实性存疑的案件。如在一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出具说明反映犯罪嫌疑人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该举报线索来源不明,于是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组织犯罪嫌疑人辨认,并恢复其手机通讯录电子数据,发现其并不能辨认出被举报人,也没有被举报人的联系方式,最终查明该立功线索系其被抓获后通过违法途径获取。
  [编辑:王新颖]
  【注释】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