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74】紧盯“四个环节”确保检察听证质效
文/石瑛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开放、透明、阳光司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2020年,贵州省安顺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全力推行检察公开听证工作。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公开审查案件318件,其中公开听证262件,占比82.39%,位居全省前列,在全省率先实现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十大业务”全覆盖,有效息诉率达70%,办案质量效果凸显。
结合我市检察公开听证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紧盯“四个环节”即听证案件选择、听证工作准备、听证过程把控以及听证结果运用,是保障公开听证工作质效的重点和关键。
一、紧盯“听证案件选择”
检察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转变司法办案理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对于适合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审理的案件范围,应当慎重考虑、严格把握。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不仅要注重公平公正,还应考虑办案的成本和效率。举办一次公开听证会需要筹备、组织、宣传等,工作量较大,司法资源占用较多。如果所有案件都通过公开听证审查既不现实,还会挤占、浪费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最终导致检察公开听证制度违背其设立的初衷。因此,选择哪些案件进行听证,至关重要。
首先,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经当事人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当然不应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办理。其次,对虽不属于不适宜公开听证的案件类型,但争议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共识,案件当事人多年缠访闹访、矛盾尖锐、抵触情绪严重,开展释法说理较难,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审查可能引起负面舆情,进而带来办案安全风险的案件,应综合评估后慎重把握是否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司法实践中,应优先考虑听证案件的指导性、典型性、宣传性和引领性,始终将“不捕不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信访案件、有争议有分歧案件、矛盾突出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案件或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等”作为“应听尽听”的案件范围,并把各业务条线有一定普法宣传、教育引领意义的案件作为拓展公开听证审查的案件范畴。
二、紧盯“听证工作准备”
做好听证工作准备,既是保障公开听证有序进行的前提,也是确保听证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的基础。做好听证工作准备,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应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以及处理意见的建议,并征求当事人各方对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审查案件是否有异议,为全面掌握各方诉求、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找准矛盾化解堵点、切实做好案件评估、保障听证质量提供支撑。二是应对拟听证案件做好风险评估。全面分析拟听证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审查是否有助于释法说理和推进矛盾化解,是否具有宣传普法意义和有助于提升检察公信力,以及有无涉检舆情风险等,并据此制定风险评估报告,为进一步把握听证案件类型范围,科学拟定听证工作预案提供保障。三是应制定个性化的听证工作预案。根据拟听证案件的基本情况,明确听证目的、争议焦点、听证议程、听证员选择、参加人员邀请、听证过程把控、案件风险防控,以及欲达到的办案效果等,保障听证工作有序开展。四是合理确定听证人员。可从律师、相关行政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审判业务的退休法官中筛选政治觉悟高、法律专业性强并富有责任心的人员,分别建立涉法涉诉人才库及专家库,并列入公开审查案件听证员候选名单,必要时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人民监督员参与,既主动借助“外脑”,又确保“外脑”质量。五是提前就拟公开听证案件的基本情况、审查办理情况等与受邀代表进行沟通,保障听证员以及受邀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人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案件争议焦点和矛盾突出点,确保受邀代表高质量评议案件,高效参与释法说理,推动矛盾化解。如,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听证案件,可在公开听证前,以圆桌会议的方式加强与受邀听证员的沟通,做到“两告知”,即告知原案基本情况和申诉案件审查办理情况,聚焦争议焦点,充分听取意见。
三、紧盯“听证过程把控”
程序公正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基础。听证过程把控可以决定听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听证的质量与效果。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对新时代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提出要求,也对听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笔者认为,确保听证案件质量既要在实务中严格按照《工作规定》中的“听证会召开步骤”操作,还应紧盯“听证过程把控”,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结合实际,拓展听证方式。例如,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可以采取“云办公”模式,通过互联网视频会议方式开展公开听证;又如,对于案件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大矛盾的疑难复杂案件,可采取“背对背”模式,避免当事人直接接触从而引发新的矛盾;再如,若案件中存在申诉人文化程度不高且为少数民族,其居住地少数民族居多等特点,可以采取深入村寨,把公开听证室“搬”至申诉人所在地村委会等,进村入户开展公开听证,将听证室变成申诉人的“主场”,在方便申诉人的同时,也拉近了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距离,使公开听证更接地气,更有“人情味”,真正实现公开听证“零距离”。
二是听证主持人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将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全面展现在台面上,使得听证会参加人员和听证员可以充分表达意见。而且,还应坚持因地制宜、因案施策,不断简化公开听证程序,增强公开听证的便民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让当事人“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
三是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始终重视听证员的评议意见。真正把评议权交给听证员,使听证员可以围绕争议焦点发表专业性、针对性强的听证意见,把事实理清、把法律讲透,让当事人直接听取听证员意见,作出决定时充分考虑听证员的意见建议。
四是充分发挥听证员在释法说理方面的有力作用,有效提升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认同感,消除分歧、化解矛盾。
五是提升突发情况防控处置能力。听证会主持人不仅要有规范、高效地驾驭听证会的能力,还应具备准确预测风险、充分释法说理、稳控当事人情绪、有效化解矛盾的本领,以及时应对听证过程中的突发情形,避免出现涉检舆情。
四、紧盯“听证结果运用”
公开听证不仅是办理一起案件,更是开展一次法治宣传、法治教育的抓手和平台。紧盯听证结果运用,将公开听证与媒体宣传相结合,把办理的每一件听证案件都作为一次普法教育宣传任务落地落实,是增强办案“三个效果”、提升检察公信力的关键。
一是把法治宣传融入听证全过程。通过公开听证提升执法司法办案透明度,加强对案件的释法说理,对于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可邀请当事人同村的村民旁听案件,公开听证过程,并采取“点对点”“面对面”的交流对话形式,以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的方式进行法治宣传。
二是适时公开、宣传报道公开听证案件审查的过程和结果。特别是在听证过程中,向社会公开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情况,以及多方共同探索寻找解决问题切入点和突破口的过程,以实现以个案宣传法律、预防类案发生的效果。
三是通过办案程序公开、定案事实证据公开以及法律适用公开等,促使听证受邀人员坚信案件实体和程序处理公正,促使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结果的认同,最大限度减少闹访、缠诉事件发生,达到“案结事了、人心暖了”的司法办案效果。与此同时,还应不断通过听证现场观摩、定期通报总结、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持续提升公开听证工作质效,进一步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更多理解和更大支持。
【注释】
作者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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