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26】如何撰写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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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6】如何撰写不起诉决定书
文/赵慧

  不起诉是起诉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于侦(调)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同,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诉前主导和过滤把关作用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积极意义。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书面载体,是检察机关依法作出诉讼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具有终止诉讼,不追究或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其客观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一、不起诉决定书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1]规定的特殊不起诉以及第二百八十二条[2]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外,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是指对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3]规定情形之一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又称轻微不起诉,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相应地,不起诉决定书分为绝对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和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三类不起诉决定针对的对象不同,决定了这三类不起诉决定书在着力点和释法说理方面具有重大差异。
  二、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4]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的规定,三类不起诉决定书的格式大体相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尾部包括检察院署名以及文书的具文日期(即签发日期)。三类不起诉决定书的正文部分都是重点,尤其是案件事实、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部分,更是重中之重。
  正文部分在形式上包括六大方面:一是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二是辩护人基本情况。三是案由和案件来源。“案由”是指移送起诉时或者侦查终结时认定的行为性质。“案件来源”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本院侦查终结、其他检察院移送等情况。四是案件事实情况,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和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此方面应当根据三种不起诉的性质、内容和特点,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各有侧重点地叙写。五是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该方面是正文部分的“题眼”,笔者将在后文分类进行阐述。六是告知事项,包括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被害人的申诉权及起诉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不起诉书有正副本之分,正本归入正卷,副本送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纪检监察或侦查机关(部门)。
  对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书有不同的侧重点。对于绝对不起诉决定书而言,重点需要结合在案事实、证据论证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该案所涉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根本不存在犯罪行为,以及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犯罪已过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法定事由。对于相对不起诉决定书而言,重点需要从犯罪性质、手段、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危害后果等方面说明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对于存疑不起诉决定书而言,重点在于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充分论证该案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何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是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是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是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三、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
  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就是一道靓丽的司法风景,而文书说理部分则是这道风景中的灵魂。2017年,最高检制定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公诉工作中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涉及案件终局处理的检察法律文书应当着重进行说理。不起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抓手。强化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行为依据,进而认同检察机关的司法决定,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仍然比较薄弱,要么不说理,要么随意说理的情形仍然存在,不能令人信服。根据《意见》规定,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准确说明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必要性分析,说明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二是结合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对检察机关所作决定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予以列明,解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三是针对焦点问题,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四是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通俗易懂。
  需要注意的是,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不仅仅是事实、证据、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更重要的是需找到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联点,并立足于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条款,结合法律规定分析被起诉人的行为,说明不起诉理由与依据,为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支撑。
  【注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法学博士。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3]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案由和案件来源;(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四)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五)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六)有关告知事项。

  湖北省××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2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男,××年××月××H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族,××文化,××市××公司职工,户籍地××市××区××路号××楼××号,住××市××区××路号××楼××号。
  辩护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年××月××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14时许,申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周某某等人饮酒吃饭后,由王某某驾驶申某某的车牌号为鄂×××的“东风牌”越野车,前往××市××镇××景区漂流。与申某某同向行驶的被不起诉人余某驾驶车牌号为鄂×××的“日产牌”越野车,带其未成年儿子去往同一景区。在行驶过程中,王某某欲违规强行超车,余某正常行驶未予让行,结果王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路边防护栏发生轻微擦碰。申某某非常生气,认为自己车辆剐蹭受损是余某未让行所致,遂要求王某某停车,换由自己驾车。申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且饮酒(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114.4mg/100ml)的情况下,追逐并试图逼停余某的车。余某未予理会,驾车绕开后继续前行。申某某再次驾车追逐,在景区门前将余某的车逼停。随后,申某某下车并从后备箱中拿出一根铁质棒球棍走向余某的车门,余某见状叮嘱其儿子千万不要下车,并拿一把折叠水果刀下车防身。申某某上前用左手掐住余某的脖子将其往后推,右手持棒球棍击打余某。余某在后退躲闪过程中持水果刀挥刺,将申某某左脸部划伤,夺下申某某的棒球棍,将其扔到附近草地上,申某某捡取棒球棍继续向余某挥舞。围观群众将双方劝停后,申某某将余某推倒在地,并继续殴打余某,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申某某左眼球破裂,面部单个瘢痕长5.8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余某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余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本案由道路行车纠纷引发,余某一方正常行驶,申某某一方违章驾驶,主动挑衅,引发打斗并造成矛盾升级。申某某左手掐住余某的脖子将其往后推,右手拿着棒球棍击打余某的身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余某为了自身及孩子的人身安全而施行的反击行为显然具有防卫性质。二是余某携带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对认定正当防卫有影响的,并不是防卫人携带了可用于自卫的工具,而是防卫人是否有相互斗殴的故意。余某在事前没有与对方约架斗殴的意图,车被别停后也是先解释退让,最后在遭到对方推搡伤害时才被迫还手,其携带折叠刀无论是日常携带还是事先有所防备,都不影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三是余某的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余某的防卫行为致对方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中,申某某等三人因认为余某驾车未给自己让路,驾车追赶并试图别停余某的车,余某未予理会。后申某某再次驾车追逐,在景区门口别停余某的车,申某某等三人下车,申某某从后备箱中拿出一根铁质棒球棍,左手掐住余某的脖子将其往后推,右手拿着棒球棍击打余某的身体。余某在后退的过程中,持折叠刀将申某某的左脸部刺伤,后申某某继续追打余某,导致余某脸部、颈部、脚部轻微受伤。双方实力相差悬殊,余某借助折叠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人民检察院
  20××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