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52】有效阅卷三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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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2】有效阅卷三步法
文/赵鹏

  阅卷能力是刑事检察官最为核心的职业能力,没有之一。有效阅卷的目的在于掌握事实全貌、找到案件症结、找准工作方向。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以及法学教育中几乎没有出现任何一种公认的,可以代代相传的,只要通过刻意练习就能掌握的最佳的阅卷方法——每个检察官的阅卷方法都不尽相同。但据笔者观察,那些“案-件比”低、案件质量高的检察官无一例外都是“阅卷高手”,而他们的阅卷方法在很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
  笔者借鉴了不少优秀检察官的经验,提出“有效阅卷三步法”。“三步法”其实是指在一次阅卷的过程中先后完成三项任务,这三项任务依次递进,分别解决“卷宗中都有什么”“卷宗能证明什么”以及“卷宗中缺少什么”的问题。
  一、卷宗中都有什么——配合“材料清单”
  不少人喜欢边阅卷边摘卷,阅卷结束后,案件审查报告中的大部分内容都已告完成。这种方法把阅卷和审查报告的撰写有机统一,也有利于阅卷人对卷宗的证据材料产生深刻的印象,因而是一种最常见的阅卷方式。然而笔者认为,这种阅卷方法不利于提高质效。因为摘要卷宗会使得整个阅卷过程用时过长,消弭阅卷人对案件的整体把握,还会产生不必要的烦躁情绪。
  笔者习惯在阅卷的同时制作“材料清单”。这种清单将卷宗中的所有材料用表格的形式统计出来,除了序号和页码之外,“材料清单”中只有四项内容,分别是材料名称、材料性质、证明内容、存在问题。这份清单十分简洁,能很好地理清卷宗中都有什么。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管这样的清单叫做“材料清单”而非“证据清单”,原因在于卷宗中的材料不一定都是证据,它们大部分是证据,还有一些可以转换成为证据,而有些永远不会成为证据。
  (一)名称、性质以及存在的问题
  之所以将材料名称和性质区分开来,是因为检察官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的过程中必须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证明体系。而我国刑事诉讼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定证据种类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刑事案件中的八大证据种类,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査、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上述八大证据种类中没有兜底的“其他”类别,且每一类证据都有不同的合法性标准以及瑕疵补正条件。审查阅卷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日后在法庭上指控犯罪,检察官从阅卷最初就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正在审阅的证据究竟是哪类证据,是否符合这类证据的法定条件,并且确保将来在提起公诉时所依据的每一份证据都能够归入八大类别之一,且符合相应的合法性标准——如果有一份证据不能归入上述任何一类中,就不能作为指控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如果一份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据种类的合法性标准,那很可能是庭前准备出现了问题。
  证据种类问题说起来似乎很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忽视。比如,很多检察官在出庭时将诸如《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一些公安机关岀具的书面材料称之为“其它证据材料”,这其实是不妥的。经常有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要求公诉人说明证据种类,检察官往往不能很好地回应这种异议,其原因无非是未厘清侦查人员出具的这些材料究竟属于哪一类证据(这种材料既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也可以理解为侦查人员出具的书面证言,但上述两种证据在形式上有不同要求)。再比如,有些辩护人对检察官出示的盖有“副本”印章的书证提出异议,要求检察官向法庭出示书证原件,检察官却不知如何应对,其实此时控辩双方都没有弄清楚书证的原件、复制件与书证的正本、副本、善本、节本之间的区别(书证的副本仍是书证原件)。
  当阅卷人将每一份材料的证据种类列明之后,自然要根据相应的标准检查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有问题,就写在“存在问题”一栏中。等阅卷结束后,这份材料清单可以直接共享给侦查人员,要求他们根据“存在问题”中列明的事项,对证据进行补正。据此,“材料清单”的一个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帮助阅卷人将繁杂的卷宗材料分门别类,厘清哪些材料是证据、是何种证据、有无合法性问题;哪些材料不是证据,但可以(或必须)转化成证据;哪些材料不是证据,而是诉讼文书或其他材料。
  (二)证明的内容
  证明内容也是阅卷时必须明确的事项,不过这也是实践中经常被忽视的问题。一份完整的“材料清单”,可以直接作为日后法庭示证提纲的一部分。因此,阅卷的过程也是整合审查与庭审准备的过程,其中证明内容这部分至关重要。很多人认为证据或材料所证明的内容,就是把证据内容进行归纳总结,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这说明不少检察官对这项工作没有理解到位,这一点从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质证过程中就能看出。比如:
  公诉人:下面宣读并出示证人张三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持刀猛扎被害人三刀,直至被害人倒地身亡,后被告人逃离现场的事实。
  辩护人:这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为公诉人不能因为一份孤立的证据就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是很多庭审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当然辩护人对证据体系的理解肯定存在偏颇,但公诉人对证据所证明事项的归纳、总结亦存在问题。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首先需解决一个前提问题——为什么一份证据能够被采纳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言词证据而言,法官采信它的标准是这份证据真实可信,而保证一份证据真实可信的前提是:这份证据的作出主体在作证时没有受到强迫或引诱,内容是其真实意愿的表露;这份证据本身符合常理,不存在无法解释的逻辑或常识性矛盾;这份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可以和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在法庭调查环节,全案证据尚未出示完毕,该份证据能否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还有待进一步论证,控辩双方应该从前述两个层面对证据展开辩论(第三个层面应该在法庭辩论环节中讨论)。据此,上述案例中,检察官对证人张三证言证明事项所做的归纳并不严谨,这是导致辩护人提出异议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更为稳妥的证明事项应作如下总结:
  公诉人:下面宣读并出示侦查机关对证人张三所作的证言笔录,证明证人张三曾作证称,案发当天其看到被告人持刀猛扎被害人三刀,直至被害人倒地身亡,后被告人逃离现场的事实。
  如上,单份证据所能证明的事项最好客观表述,这一工作在阅卷时就应当做好,并且这种客观表述的方式,可以将同一证人在多份笔录中存在矛盾的内容清晰地凸显出来,不会出现表述上的混乱。
  二、卷宗中证明什么——配合“证据导图”
  如果说“材料清单”解决的是单份证据材料的合法性以及证明事项的问题,那么“证据导图”解决的就是全案证据能够证明什么的问题。把每一项证据材料穿起来,形成一张完整的“证据导图”就是有效阅卷的第二项任务。这种导图的意义是用直观的图形代替文字,由于图形和文字有很大差别,因此阅卷人通过文字、图形两种思维方式审视同一个案件时,更容易完整地把握全案证据情况,找到证据的缺失或症结所在。
  需要说明的是,“证据导图”并不是在“材料清单”制作完成后再去单独制作,而是与“材料清单”同步制作,并且根据“材料清单”的情况随时调整“证据导图”。这样做的目的是尽量不割裂阅卷人对单份证据与全案证据的对比理解,同时更高效地完成阅卷工作。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证据导图”可以做成三种模式:事实脉络模式、分组证据模式以及构成要件模式。
  (一)事实脉络模式
  事实脉络模式比较适合证据清晰但事实复杂的案件,也就是“情节性”强的案件。这种案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将繁多的证据汇总到一起,把案件事实清晰地表现岀来,涉及多人的连环诈骗案件最为适合。事实脉络图的重点就是在一张图上清晰地表现案件事实,人物关系、钱款走向可以用虚实线予以区分,重要的信息可以用备注框的方式标注;如果案件涉及多人,且这些人的司法处遇不同,则最好用不同的颜色、形状框加以区分,并在图形最下方标注图例。
  (二)证据分组模式
  如果想要尽量整合审查阅卷与准备出庭两项工作,在阅卷时制作“证据分组图”也是不错的方式。证据分组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可以归纳、分组示证、质证。”根据这种规律所得到的图形往往不如“事实脉络图”那样完整地展现案件事实,但由于其可以直接作为庭审示证的提纲,因此笔者在平时审查阅卷时,也很喜欢这种构图。需要说明的是,在根据“证明方向一致”这一标准进行证据分组时,要遵循补强证据规则,即作为补强的证据需和主证据出自不同的来源,否则无法起到补强证据的作用。
  (三)构成要件模式
  对于构成要件比较复杂的“法定犯”,选择构成要件模式的导图最为合适。这种导图将事实、证据以及构成要件融合进一张图中,阅卷人只需要这一张图就能复盘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因此也是难度最高的一种图。比如,对一起诈骗案件的构成要件导图,笔者用四种不同颜色代表诈骗罪构成模式中不可缺少的四个要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每一个具体的分支之下,列举具体的事实。比如在虚构事实分支中,列举了被告人虚构工作单位、虚构身份背景、谎称能够“捞人”以及谎称钱款用途四个具体事实,并在每个具体事实后列出具体的证据,以及被告人或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证据质疑,再根据这些质疑列明反驳的思路。检察官在阅卷的同时完成这样一份导图,可以直接作为日后出庭的示证、辩论提纲,非常直观。
  三、卷宗中缺少什么——配合“分析导图”
  对于大多数证据不存在疑问、事实相对清晰的案件来说,在阅卷的过程中制作上述“材料清单”和“证据导图”便已足够。但对于少数证据之间存在疑问,案件事实尤其是构成要件的关键事实存在缺失,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案件而言,“材料清单”和“证据导图”只能显示目前卷宗中证明了什么,若要进一步分析证据以得出下一步的工作方案,就需要一份或多份“分析导图”,这就是有效阅卷的第三项任务。
  (图略)
  证据分析图之一
  与证据导图不同的是,分析导图的主要功能不是展示全案证据,而是对部分存在矛盾的证据和需要进一步工作的事项进行深入分析。因为分析的依据肯定是在案证据,因此这种导图的典型特征就是图文并茂。如证据分析图之一所示,将一张PPT文稿左右分开,左边拼接电子证据照片、科学图谱(命案必备)以及检察官进行非正式调查的照片,右边用不同颜色的底框清晰地列明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一份标准的“分析导图”就制作完成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分析导图并不是用来在法庭上示证的,而是供检察官分析案件使用的。
  如证据分析图之二所示,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移送了两把匕首作为证据,分别标注为“匕首1”和“匕首2”。其中,匕首1是案发后,经群众报案,侦查人员到现场时在地面上提取的,刀刃上还染有被害人血迹;匕首2是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前往派出所投案时随身携带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始终称自己带去的匕首2就是作案凶器,从未提及还使用其它凶器。据此,本案的两件物证形成了一个必须要解决的矛盾——究竟哪一把匕首才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凶器?如果匕首2是凶器,那么匕首1来自于哪里?属于谁?为何会出现在案发现场且染有被害人的血迹?在提出上述疑问后,检察官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并随着调查的深入逐渐形成了对矛盾证据的认识,最终解决了矛盾,并记录了全部过程。
  (图略)
  证据分析图之二
  需要注意的是,当单份证据存在疑问时,也可以制作上述分析导图。比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案发后自首,如实供述了作案过程,所有细节都能够得到其它证据的印证,但却在辨认凶器时无法认出自己杀人所用的工具,这显然不符合情理。从该条导图的分析文字可以看出,检察官通过对这一疑问进行调查核实,不仅发现导致犯罪嫌疑人无法辨认的原因是物证照片出现了颜色失真,而且提出了侦査人员在组织辨认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解决疑问的过程一目了然,有理有据。除了证据存在矛盾之外,一些需要进一步工作的事项也可以通过分析导图体现出来。此时的分析导图并不分析证据的矛盾,而是分析因为证据而引发的思考。比如,一份命案的尸体检验报告中提到被害人尸体二腹肌灶性出血,却没有阐述出血的原因。经过检察官的调查,了解到二腹肌灶性出血与被害人在生前受到了颈部勒压有关,从而增强了指控证据体系的效力。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三项任务在阅卷的过程中最好同步完成,这样可以通过一次阅卷最大限度地吃透案情。
  [编辑:王新颖]
  【注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