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72】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应予保障
文/陈速<等>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予以细化,但均未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区做法也不尽相同。笔者以北京地区2019年认罪认罚案件二审裁判文书为样本,以区域化的视角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一、北京地区2019年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情况
笔者以“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为检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搜索获得北京地区2019年认罪认罚案件一审裁判文书9365份、二审裁判文书305份。通过对305份二审裁判文书进行筛选,排除上诉人二审期间认罪认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未上诉而检察机关抗诉等情形,共得到258份“被告人一审阶段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有效二审裁判文书,上诉率约为2.8%。
(一)裁判数据分析
1.上诉情况。258件被告人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中,大部分案件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量刑过重;具有其他情节,量刑过重;请求从宽;请求适用缓刑;认为不构成犯罪;对事实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对量刑情节有异议;对程序适用有异议。综合来看,大部分被告人服罪不服罚,量刑轻重成为影响其是否上诉的主要因素。
从上诉后最终的处理情况来看,一小部分上诉人在二审阶段再次表示认罪认罚而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均予准许;大部分案件被告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技术性上诉等目的,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以争取进一步减轻刑罚或适用缓刑,但因并无实质性理由和证据予以支持而被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抗诉情况。2019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提起抗诉9件,抗诉率约为0.1%。主要抗诉意见为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系无正当理由恶意上诉。最终,因被告人于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上级检察机关决定撤回抗诉的3件;因被告人于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再次表示认罪认罚,二审法院认为支持抗诉的相关意见已缺乏事实依据,故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5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程序合法,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于法有据,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1件。
(二)被告人上诉原因分析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来看,其上诉原因主要有:一是量刑攀比。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如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等多个量刑情节时,法院对其判处刑罚较轻;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更重刑罚时,易基于量刑攀比心理而上诉。二是心理预期错位。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幅度刑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持法院将在幅度刑最低线判处刑罚的心理预期,而当法院在幅度刑中线以上判处刑罚时,因超出其对刑罚的心理承受范围,提出上诉。三是诉讼策略。一方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单纯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试图进一步减轻刑罚。另一方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留所服刑的目的提出上诉。四是出现新的证据或量刑情节。一审判决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现有可以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新证据,或者具有立功、退赔等新的从宽处罚情节时,通过上诉来获得司法救济。
从检察机关一方来看,引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释法不清。一些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对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等进行充分释明,导致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及量刑未形成充分、合理的认知,当法院判处的刑罚超出其心理预期时,就会提出上诉。二是量刑协商不到位。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往往直接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同意并签字具结,“流程化”的协商过程使得辩方难以充分表达意见,控辩双方无法就定罪、量刑、程序适用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三是证据开示不到位。量刑协商中,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开示证据不到位,使得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况及认定罪名的依据理解不充分悔罪悔罚而上诉。
从法院一方来看,引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院认为量刑建议畸轻,未采纳量刑建议进行判决时,被告人认为其信赖利益受损,进而提出上诉。二是法院适用法律不准确,对罪名认定存在偏差或者量刑情节适用存在错误时,被告人通过提起二审程序来获得权利救济。三是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下,认罪认罚案件庭审程序简化,证据简易出示,这一方面使法院难以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另一方面也使被告人对定罪量刑的依据缺乏充分了解,对判决的认同度较低,最终导致上诉。四是裁判文书说理不足,最终被告人因不理解、不认可而上诉。
二、被告人上诉权保障的制度逻辑
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问题存在颇多争议。有观点认为,赋予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无条件的上诉权不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义,更与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相契合。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施以合理限制。对此,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可剥夺。具体来讲:首先,上诉权不可剥夺是刑事诉讼程序应当遵循的底线原则。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为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其权利表达不应受到额外限制。其次,制度设计层面,审级制度设计的初衷就在于对一审错误裁判进行纠偏,遏制司法的任意擅断。我国采取无因上诉和二审法院全面审查的原则,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因此,刑事诉讼中应当秉持“一视同仁”的原则,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亦应当受到尊重。再次,从司法公正的角度而言,保证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为其权利救济提供应有的程序保障,是保证被告人在自愿、真实、合法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实现控辩平等协商的基础。最后,从司法效率的角度而言,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率并未超出现有司法效率的容忍范围,目前的上诉状况并未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追求的司法效率造成实质冲击。
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及实践路径
一是细化完善告知义务。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告知义务,但告知的具体事项和程序仍较为原则,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如规定不仅需向被追诉人全面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效力,还应充分向被追诉人阐释量刑的法律依据和量刑增减的比例,以及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的风险。
二是积极探索证据开示制度。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可将掌握的证据资料向犯罪嫌疑人有序出示,通过庭审质证环节前置,确保犯罪嫌疑人充分知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情况以及定罪量刑的依据,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
三是充分听取辩方意见。在量刑从宽幅度等方面,检察机关应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对辩方的证据情况、辩护理由、心理预期做到心中有数,尽量在量刑方面做到协商一致,切实促进控辩平等。
四是稳妥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应合理把握抗诉权行使的着力点,一方面,可通过个案抗诉实现对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威慑,促进被告人合理行使上诉权,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二审;另一方面,应充分尊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当法院在检察机关提出的幅度刑量刑建议中线以上量刑,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宜抗诉。
五是强化司法审查及裁判的说理性。法院应强化释法说理,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释明定罪量刑的裁判理由,增强被告人对判决的认同度,减少悔罪悔罚上诉现象的发生。
【注释】
课题组负责人:陈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课题组成员:邰桂艳、叶俊丽。
[1]本文系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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