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4062】厘清关系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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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4062】厘清关系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文/王朝阳;张婷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
  期刊栏目:观点撷要
  当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仍处在探索阶段,其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运行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混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包含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者理解与适用上的混乱,尤其在民事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上易引发争议,影响司法裁判的准确性与统一性。
  二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不通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主动磋商,司法保障原则。根据该方案,省级、地市级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对造成生态环境系统破坏及不利要素改变的,应先与赔偿义务人就赔偿范围和内容进行磋商,没有达成磋商协议的,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易出现竞合。为进一步理顺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了分别受理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先行原则和诉讼请求覆盖原则。但这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的模式,是否适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是厘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案范围不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局限于因犯罪致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次,程序规定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诉前程序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即可一并提起。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诉前程序要求,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诉讼。再次,诉讼目的不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具有明显的具体性和特定性。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就损害赔偿范围而言,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明确限定于物质损失,并且是直接的财产损失。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范围不限于直接的财产损失。因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仍为民事公益诉讼。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出现竞合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可以突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的限制。因为如果坚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的原则,则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检察机关只能单独提起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交给行政机关另行处理,这既无法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势,又无法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基于此,应允许检察机关优先于行政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三是积极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快速维护受损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及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其认罪认罚,有利于检察机关尽早查清案件事实和公益受损情况,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担责任并积极赔偿,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与恢复性司法理念一脉相承。
  【注释】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