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4028】精细化阅卷、精细化辩护的路径
文/李斌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
摘要:
阅卷是刑事律师承办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其阅卷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决定案件走向。此外,刑事律师的阅卷工作可对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刑事律师应以精细化阅卷为目标,按照阅卷的要点和重点做好卷宗查阅,制作阅卷笔录,利用好电子卷宗,在阅卷的基础之上提供细致、全面、完善的辩护意见。同时,建议办案机关推广线上阅卷服务模式,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
期刊栏目:办案要务大家谈
关键词:阅卷精细化刑事律师阅卷重点阅卷笔录
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青年干部学习讲坛,张军检察长提出了“为何阅卷?如何阅卷”的追问。阅卷不得要领,抓不住要害,将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当然,阅卷不仅是检察官办案的基础与核心工作,也是刑事律师必须重视的业务工作内容。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办案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立场上,刑事律师同样应注重精细化阅卷,以此审查判断证据、客观还原案件事实。
一、从检律关系看阅卷的重要性
(一)刑事律师对检察机关履行客观公正义务、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的促成作用
刑事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方面与检察机关具有立场上的高度一致性,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要求其必须全面审查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尤其是重点审查案件是否存在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情节,确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提起公诉,且有追诉必要的才可移送法院进行审判。刑事律师在这个阶段可协助检察机关发现案件证据的疏漏之处,主要包括证据体系能否成立、是否有追诉必要等,与检察机关共同构建立体的审前审查体系,避免无罪或者无追诉必要之人被追诉。
(二)刑事律师对检察机关积极公诉或消极公诉的纠偏作用
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角色定位,让其在某些情况下带有积极公诉的色彩,此时律师通过行使辩护职责,使法庭能够全面审视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积极公诉导致的罪不当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尤其是对被害人权益予以保护,刑事律师可以发挥查漏补缺的作用,通过行使辩护职责,协助检察机关完善证据体系。
(三)刑事律师对检察机关事实认知视野盲区的补充作用
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都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但也会因为当事人诉求、专业水准、个人认知等方面出现偏差,尤其是在一些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中,控辩双方的求同存异较为困难。此时,刑事律师更应做到刑辩工作精细化,从案件细节中发现问题,从社会(行业)常识的角度分清毫厘,补齐检察机关视野盲区,更好实现刑法目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如何做好精细化阅卷
(一)阅卷的要点
1.以文书为纲,以卷宗目录为目,以犯罪构成为体。一是以文书为纲。控方的法律文书是指控犯罪的根本,无论是侦查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还是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字里行间均表达了控方的控诉主张。对此,辩方应仔细查阅控诉主张中的事实表述以及法律认定,如对构成要件事实是如何表述的、犯罪金额有没有明确的计算方式、犯罪情节是否全部认定、法律条文的引用是该罪的哪一种情形等,都需要辩方在阅卷之初形成概括印象。后续阅卷过程也应结合控方指控的事实来进行。对于未指控的事实可以粗阅,但前提是控方已经明确起诉内容。如果案件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则不能仅凭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内容进行阅卷,因为检察机关可以在侦查机关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增加、减少事实,也可以改变罪名。阅卷的重点在于把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证据、事实均予以充分挖掘。
二是以卷宗目录为目。卷宗目录中对每册卷宗的证据进行了列举,因此可以先将每册卷宗的目录进行摘录,作为后续阅卷的提纲,尤其是对于多人多起案件,卷宗目录相当于事实清单。此外,卷宗目录与后续卷宗内容是否对应也是查阅的重点,尤其是存在多次口供、多次提押的案件,应注意口供是否完整入卷,是否有遗漏或者缺页的情况。
三是以犯罪构成为体。阅卷中常见的顺序是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文书手续等,这是卷宗的装订顺序。在后续重点阅卷过程中,应结合犯罪构成,将犯罪经过、危害后果、犯罪情节等证据进行汇总,尤其是涉及特殊身份犯的,须将特殊身份形成过程的证据,文书拟定、审批、流转的证据进行重点查阅、摘录。此外,还应对案件中关键事实、关键情节的证据进行重点核实与摘录,如针对企业转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问题,须重点核实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是否适格、行为手段是否违法,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核实证据体系是否完备。
2.先粗后细再汇总。一个案件的卷宗少则三五本、多则数百本、上千本,但无论有多少卷宗,都应做到全面查阅。从卷一的封皮到最后一卷的封底,均应一字不差地全面查阅。对存在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也应全面核查该案所有证据,以便提出责任认定、主观故意、参与范围等方面的阅卷意见。对于事实比较复杂、卷宗数量较多的案件,至少要看三遍。第一遍是粗看。对照起诉书或者起诉意见书,按照卷宗顺序,大概捋一下都有什么证据,证据的证明程度如何,边看边记,对重点内容进行勾勾画画(尤其是在实行电子卷宗的情况下,这种勾勾画画或者关键词记录非常重要,后文将详细展开),以便后续详细阅卷时进行重点查阅和记录。第二遍是细看。这时需要按照第一次阅卷形成的证据体系,根据一定顺序对证据进行摘录,同时注明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应对,最终形成阅卷笔录。第三遍是汇总。详细摘录、梳理证据之后,还应根据犯罪构成、事实顺序等,对案件证据进行归纳、排序、结构化处理。结构化处理就是做成表格,如对于多个同罪名犯罪事实,可按照犯罪发生时间、金额、被害人、证据情况、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列表,将案件事实清晰再现;再如,涉及多个同类型证据的,可按照证据的主要要素进行列表,为后续与其他证据对照、印证做好基础性工作。
3.证据形式查阅与实质查阅并重。实体性辩护是指找出案件不构成犯罪、不构成本罪或者罪轻的关键要素,进行证据完整性或者法律适用层面的辩护,这就需要在全面查阅卷宗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是否成立、证据体系是否完备、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矛盾以及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进行论证。此外,程序性辩护也日益受到司法机关重视,律师应在阅卷中注意证据形成过程中的违法问题,适时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是个老大难问题,对于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保存方式等均应重点查阅。对于出现同时讯问、超时讯问、缺乏见证人、扣押物品清单与鉴定意见不一致等情形的,通常检察机关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并进行补正,如果检察机关未能补正的,辩护律师可以证据不合法为由申请排除适用该证据。尤其是针对某些关键证据、无法回溯的证据,这种形式查阅也是阅卷的重点。以口供为例,应详细查阅每次讯问的起止时间(是否超过12小时)、讯问人是否存在同时讯问的情况、讯问笔录与提押时间是否一致、被讯问人确认笔录的方式是否合法等。
4.注重核心事实的对照和印证。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即“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目前司法机关主要采用印证法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个过程需要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排除不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综合运用与本案有关的、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判断是否达到“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重点查阅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尤其是针对关键待证事实的各方证据,应全面查阅。如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行贿的时间、地点,行贿款物的数额、形态、所使用包装物等细节问题都是关键事实,如果行贿人、受贿人对此存在不一致供述的地方,后期供述内容却表述一致,又缺乏合理理由,不能排除诱供可能的,应做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准备。
(二)阅卷的重点
一是到案情况的查阅。如重点核实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侦查终结报告等,了解案发原因、是否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
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的查阅重点。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查阅,应重点关注到案后第一次供述以及最后一次供述。尤其是有被害人的案件,须对照查阅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注意初次笔录形成的时间和内容。对于被害人陈述的查阅,尤其是对被害人第一次陈述的查阅,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一次供述予以对照,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包括何时(追诉时效)、何地(管辖)、何人(共同犯罪、主从犯责任,甚至主观故意)、何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罪状)、何手段(具体行为方式)、何工具(是否持械,物证鉴定问题)、何后果(涉及是否构罪等)。对法律规定必须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查阅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是否一致。
对于讯问笔录,应查阅是否经过核对确认,以及核对确认的方式是否正常;笔录内容不符合常理、内容前后矛盾或者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应考虑记忆规律这一因素;笔录内容与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情况高度一致或几乎一致的,应重点核实是否有诱供可能;对于讯问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需要翻译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应核实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三是被害人、证人证言的查阅重点。对于证人证言,应重点核实作证时间,证人身份,是否有作证条件,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以及是否有作伪证的可能。对于辨认笔录,应核实是否符合混杂辨认或者最低辨认的数量要求。若辨认笔录不符合常理或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应予排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光线条件很差的监控录像辨认、录像截图本身模糊不清、供述或证言中明确表示未看清五官特征、辨认对象的活动没有分别进行、缺少见证人、辨认对象差异巨大或特征明显。
四是鉴定意见的查阅重点。以往实践中,办案机关对鉴定意见较少进行实质审查,但无论是根据司法部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行政处罚情况,还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案例,都暴露出鉴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鉴定人代签名、采样被污染、鉴定依据失效、委托事项违法、先结论后分析等。对此,应充分核实鉴定人身份、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
五是电子数据的查阅重点。与鉴定意见类似,电子数据的审查质证也是目前控方比较忽略的内容。对于电子数据的核实应重点关注诸如个人信息类犯罪中个人信息条数的认定,是否需要验真、去重,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是否合法,数据来源、固定方式是否合法等。
六是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的查阅重点。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笔录是物证、书证的身份证明,如果来源不清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应重点核实扣押物品清单是否对扣押物的特征进行了明确说明,与该物品的现场勘查、鉴定、辨认是否同一,是否有见证人等。尤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固定规格较高,对扣押笔录等的查阅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重点区域。
七是银行流水单据、通话记录等的查阅重点。此类证据往往是纸质数据,数据条数多,很难逐一核实,甚至未附卷,因此需要办案机关提供数据的电子形式文档,以供查阅、核实。
(三)阅卷的方式(以电子卷宗为例)
随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大力推行电子卷宗制度,电子卷宗已经逐渐替代纸质卷宗,成为阅卷的主要方式,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将全案卷宗电子化,可方便辩护人阅卷,为律师获取、使用卷宗提供便利。如浙江省检察机关推出的浙江检察App,可以在线申请阅卷、在线下载侦查卷宗,真正做到一次都不用跑,非常便捷高效。
其一,电子卷宗的查阅。电子卷宗的查阅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电子卷宗能否打开、文档是否损坏、密码是否失效;卷宗册数是否完整,与起诉意见书载明的卷宗数量是否一致,补充侦查之后重新移送的证据需要补充阅卷;卷宗页面是否清晰,对于夹页、折叠、污损、不清晰之处,需要重新申请阅卷,或者直接查阅纸质卷宗;页码是否有遗漏,出现页码遗漏、顺序错误的,应重新申请阅卷,或者直接查阅纸质卷宗;卷宗目录是否齐备。其二,利用好电子卷宗的优势。大部分电子卷宗为双层PDF文档,可以用WPS或者一些专门的阅卷工具进行文字识别,一方面方便证据摘录,但应对文字进行校对,尤其是核实数字、时间、人名等关键内容;另一方面是可以全文检索,包括全卷检索,如涉及某一网站名称,在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中都有所提及,就可以利用关键词检索功能,快速定位相应笔录位置,做好证据的对照核实。另外,还可以利用打标签、写备注、划线、高亮显示等标注功能,方便团队合作、事后查阅、查找重点内容,以及制作质证提纲、思维导图、质证示证PPT、阅卷笔录等。
(四)如何做好阅卷笔录
1.如何摘录证据。第一,注意摘录顺序。一是根据案件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单人单起,则按照犯罪事实、构成要件摘录;如果是单人多起、多人多起,多罪名的,则按照每一罪名、每起事实摘录。二是先定罪事实,后量刑事实。三是结合文书和法律规定的内容摘录手续卷,注重与笔录进行对应,如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应与笔录中记载的内容相符,对于延长羁押期限、退补后取证的,应重点核实相应证据。第二,注意摘录重点。对于证言类证据,应摘录作证时间、询问人员、询问地点等,这些都是容易出现证据瑕疵或者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对证据可能存在问题的,写明问题情况,并注明页码;对于鉴定意见等证据,尽量详细摘录,以便核实时可以发现问题。第三,注意摘录后成果。可以同步形成阅卷目录、质证提纲、取证提纲、辩护意见提纲(辩护策略)。
2.阅卷笔录制作窍门。其一,善用表格。如涉及多起犯罪事实的,可以用EXCELSPS表格的方式来统计;涉及同一证据类型的多个证据的,同样可以运用表格方式。其二,善用图表。如涉及多人、多岗位的,可以用可视化图表显示个人的分工情况。再如,涉及职务行为履职过程的,可以用流程图将重点环节进行标示。其三,带着问题阅卷。一是注意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如证人的身份,证言内容前后是否矛盾、与其他证据是否冲突等;二是注意核实证据的合法性,如取证过程、取证形式、证据载体是否合法等;三是注意核实证据的关联性,如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尤其是己方证人与对方证人之间,证言和物证、书证之间的关联性等,在案件只有间接证据的情况下,更应梳理好这种关联性,最终认定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三、对精细化阅卷的完善建议
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单据、通讯记录等涉及数据量较大的证据,建议办案机关同步调取电子数据并制作可以随案移送的载体,供辩方全面核实证据、提高各自工作效率和准确度。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随案移送,在阅卷的同时即可查阅、复制,以便核实证据的合法性。应大力推广浙江检察线上服务模式,缩短律师传递资料的在途时间,减轻诉讼负担,提供及时、便捷的律师服务,便利控辩双方沟通,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刑事律师应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提供更加细致、全面、完善的辩护意见。同时,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辩方提交的辩护意见尤其是辩方证据,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维护司法公正。
[编辑:耿阁]
【注释】
*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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