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4019】民事检察案件的阅卷理念与方法
文/阚林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期刊栏目:办案要务大家谈
编者按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必须从最基础的工作办案抓起、做起。围绕做好办案中的基础、重点工作,检察日报社与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办案要务大家谈”有奖征文活动,敬请关注。
民事检察案件办理流程包括调取和查阅案卷、争点归纳与审查、调查核实、案件讨论、文书撰写等环节,阅卷是其中最基础的一环。阅卷细致得法,有利于初步查清事实,查明案件性质,判断诉讼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是否恰当、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是否存在错误;阅卷没有章法,往往对案件事实、证据、案件性质等审查不清,导致后续环节困难重重,可能错误监督、不当监督,或者拖成陈年积案。阅卷章法可谓相当重要。什么是阅卷章法?主要指阅卷的理念、步骤与具体技巧、方法。[1]
一、民事检察案件的阅卷理念
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案件的阅卷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细致。[2]除此之外,民事检察独特的任务和目标、民事检察案件的特性,以及民事检察不断丰富的价值内涵,决定了民事检察案件的阅卷还需遵循三个特殊理念,即实体与程序并重理念、精准穿透理念、公正衡平理念。
(一)实体与程序并重理念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案件,任务和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从民事检察的任务和目标来看,民事检察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监督,对实体结果的监督涉及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涉及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一致性;对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监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程序错误既包括调解违反自愿原则、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等,又包括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定审理期限,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等。
检察官在阅卷过程中,既要注重对案件实体结果的阅卷审查,又要注重对审判、执行程序本身合法性的阅卷审查,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是深度交融的关系。一方面,阅卷的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结果可能重叠一致。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为例,实践中存在不少法院基于多种复杂因素强制当事人调解,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对于这种案件,检察官在阅卷时往往可以从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包括委托代理人是否获得调解的特别授权)和调解结果权利义务配置的大致公平性进行重点审查,从而发现问题。以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为例,有研究人员选取了2015年至2016年结案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统计,发现63.4%的案件以调解结案,因而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调解案件,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是审查重点。另一方面,阅卷的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结果可能平行并存。以违反法定审理期限为例,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上诉案件、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违反关于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即便经阅卷审查认为案件处理结果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检察官仍应对此审判程序违法行为予以单独关注,符合监督条件的,应当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二)精准穿透理念
民商事案件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牵涉的法律关系众多。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检察案件,大多是经过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案件。民商事案件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涉及该案件的案件性质。案件的法律关系怎样认定,是案件适用法律的首要问题。[3]法律关系定性不准或一个案件有几个法律关系搞不清,就会导致案件定性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出现裁判错误。在阅卷审查民事检察案件时,特别是审查存在多种复杂法律关系的案件时,应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及所对应的法律关系,充分运用穿透式监督模式,探究案件当事人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实中,许多案件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有的案件中,法院将合同纠纷认定为合同诈骗,将违约赔偿认定为侵权赔偿,将借款关系认定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将民事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等等。
例如,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授信协议,甲公司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担保,且其控股公司向乙银行提供连带保证。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向丙公司购买煤炭。甲公司作为付款人,向作为收款人的丙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以丙公司的名义向乙银行申请贴现,乙银行将贴现款打到丙公司账户,丙公司立即将贴现款转给甲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甲公司将案涉款项打到乙银行账户,偿还甲公司欠乙银行的旧贷款。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乙银行提示付款遭拒付,乙银行起诉丙公司要求还款。通过审阅法院诉讼卷宗和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检察官查明甲公司与丙公司虽然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但双方实际上并未发生真实的煤炭买卖关系,因而认定乙银行与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案涉票据活动各方是通谋虚伪行为,所涉相关民事行为应属无效,乙银行不享有票据追索权利,应按虚假意思表示所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处理。该案例反映出,阅卷时应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查明贴现时是否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保证交易真实、合法、有效,防止虚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骗取贴现款。
(三)公正衡平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的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推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4]也丰富了民事检察的价值内涵,即坚持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价值取向。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时,应发挥权力监督者、实质正义维护者与代表性或群体性权利的救济渠道提供者的作用,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通过办案促进司法理念的纠偏、创新、进步与引领。
上述民事检察价值折射到办案阅卷中,要求民事检察官始终坚持公正衡平的衡量标准,审查案卷中的关键事实、证据,以确定该案中公民诉权和实体权利是否得到及时充分保障,案件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当事人所代表的特殊群体权益维护是否严重失衡,进而判断民事审判权、执行权运行质效是否受到影响。[5]例如,在涉老年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中,一些老年人因轻信保险公司代理人,倾尽积蓄买下多份保险等金融产品。审查此类案件的卷宗时,需要特别注意审查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和金融服务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证据,以确定金融机构是否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群。如果案卷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证实金融机构没有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法院仅仅依据表面成立的保险合同判决合同有效,则属于错误裁判,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出民事抗诉或发出民事检察建议。
二、民事检察案件的阅卷步骤
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官阅卷步骤各异,因人因案不同。笔者通过对资深办案检察官进行调查访问,总结出通行的民事检察案件阅卷步骤。
第一步,审查法律文书。民事检察案件的卷宗可能有法院一审、二审及申请再审卷,甚至还有发回重审或提审卷。这些法律文书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作出的,是对案件事实的高度概括,也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因此,阅卷应先从法院的法律文书,特别是生效裁判入手,通过审查法律文书获取下列情况:
一是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是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由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等十大部分43类424种。了解案由,才能初步掌握案件争议的性质和焦点,进而审查法院对法律关系的认定是否准确。
二是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就是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只有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才能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了解案件事实是检察官办理民事检察案件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检察官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时,应查看法律文书,了解法院查明的事实,审查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否能够全面、客观地揭示案情。如在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时,应了解资金出借方、借款方、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担保及还款情况等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三是判决认定的理由。判决认定的理由,是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民事法律,辨别是非曲直,就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说理,确定是否支持当事人提出的主张。[7]阅卷时,应注意审查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如在杨某某与夏某某生命权纠纷案中,杨某某之子被夏某某故意杀害致死,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夏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生效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杨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对此种情形有明确规定,该生效判决属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错误适用刑事法律。
四是判决结果。阅卷时,应审查生效判决是否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一一回应,判决结果是否存在漏项或者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如在姜某与某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某厂未提出反诉,生效判决却判令原告姜某给付被告某厂购房款10万元,判决结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如果是提请抗诉的案件,在审查完法院的法律文书后,应审查下级检察机关的提请抗诉书,重点审查下级检察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提请抗诉的理由。
第二步,审查监督申请书和其他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对于监督申请书,应主要审查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具体而言,应审查申请监督的是事实认定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是程序性违法还是实体性违法,是申请抗诉还是检察建议。至于其他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其阅卷方式与监督申请书阅卷方式大体相似。审查监督申请书和其他当事人的答辩意见时应注意归纳,特别是对于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自行书写的答辩意见,应根据争议焦点予以提炼。如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申请人递交两份监督申请书,每份均几十页。阅卷时,承办人审查归纳后认定申请人是对案涉预约协议的性质及履行中协议是否发生变更存在争议。只有准确归纳,才能避免陷入与案件无关的情节中。
第三步,审查证据材料。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审查,是确保法律事实最大限度逼近客观真实的要求。阅卷时,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出发,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审查,查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时,应注意审查该证据是否为原件或者原物,如果是复印件或者复制品,则应审查其是否经法院核对无异。笔者梳理了几种特殊证据的阅卷方法:
一是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言词证据。阅卷时,审查该类证据应避免受生效判决先入为主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决定案件事实的内容,应尽量原汁原味阅读,做到证据采信的客观公正。如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断章取义,曲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导致生效判决中查明的案件事实错误。
二是鉴定意见。阅卷时,应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的基础材料及鉴定意见是否经过质证、鉴定标准是否准确等,以此判断法院采纳的鉴定意见是否正确。如陕西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对工程的造价鉴定意见存在定额套用偏差、材料差价等问题,导致鉴定结论中的材料价格明显超出当地市场价格,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三是电子数据。阅卷时,应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收集电子数据的方法是否可靠,收集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等。[8]
四是裁判生效后提交的新证据。阅卷过程中,审查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特别是申请检察监督环节提交的新证据时,应查明该证据是否能够推翻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改变了以证据失权作为逾期提供证据后果的一般原则的立场。[9]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要未在之前的诉讼程序中出现过,原则上都属于新的证据,如果上述证据能够推翻法院认定的事实,且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有合理理由的,原则上应予以采信。
三、民事检察案件的阅卷技巧
俗话说:“巧干能捕雄狮,蛮干难捉蟋蟀。”灵活运用一定的技巧,民事检察案件的阅卷就能事半功倍。
第一,突出重点。阅卷时如果没有重点,无异于大海捞针,不仅办案效率低,而且影响办案效果。检察官审查民事检察案件卷宗,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以及在履职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进行全面审查。但是,民事主体有权对自身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程序权利作出处分,因此,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事实,阅卷时可以简略。对于当事人经过法院多次审理后仍然不服,反复申诉,特别是对基本的案件事实仍有异议的,阅卷时应重点关注。具体而言,从争议焦点出发,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涉及的相关证据一一核实,进而审查生效判决在案件事实认定上是否合法。如陕西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有餐饮楼、商业楼、超市、高层公寓和室外工程五项。经多次协商及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发包方与承包人对餐饮楼、商业楼、超市三项工程已经决算交付履行完毕,当事人没有异议,但对高层公寓和室外工程的决算交付仍有异议。因此,阅卷的重点应放在当事人反复争议的高层公寓和室外工程上。
第二,对照比较。在阅卷时,对历次法院判决的结果,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再审请求,监督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对方当事人的答辩理由等予以对照,可以清楚了解案件争议焦点。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法院判决结果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二审判决变更赔偿经济损失数额,撤销逾期完工违约金。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此类案件,可以运用对照比较的方法进行阅卷。
第三,对号入座。阅卷时要有问题导向,带着目标阅卷,有针对性查证。对号入座的参照标准可以采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归纳的统计报表。以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情况表为例,该表列举的违法事项共计4大类35小项。阅卷时,可以带着报表中的问题去卷宗中寻找答案,对号入座。此外,还可探索将阅卷问题归纳为办案指引,指导阅卷。如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检察院制定了《民事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查指引》,[10]归纳了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容易出现的违法点位,包括限制消费令发出违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违法等6大类23个可能违法情形。民事检察官在阅卷时,只需对照审查指引列举的违法问题进行审查,便可对号入座,发现问题。
第四,列表画图。阅卷时,对案件事实经历多次变化等情况的,可以通过画时间轴的方法,理清案件事实的发展脉络。如湖南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中,债权经过多次转让,其间,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通过画时间轴,可以清楚地了解债权转让情况,确定最终债权人,并审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除了画时间轴外,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还可以画法律关系图。表图更为直观,可以让人一目了然,这种方法不仅对办案人员把握案件事实有帮助,而且方便汇报案情。如乙银行与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银行授信、公司出具商业汇票、最高额担保、委托代理汇票贴现、汇票贴现、到期拒付、追索、买卖等多重法律关系,画法律关系图可以清楚地展现五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法律地位。
第五,借助外力。办理民事检察案件,除了审阅法院的卷宗,还可以借助外力,审阅关联案卷,探究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如李某与许某、何某等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从该案的卷宗来看,这是一起普通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但案件承办人通过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涉及李某与许某的裁判文书,发现该案名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实为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再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租赁委托仓储合同纠纷案,该案的关键是质物是否存在。生效判决认定质物存在,后因甲公司违约导致质物灭失。案件承办人阅卷时发现,生效判决认定质物存在的主要证据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证明力较弱。在获悉甲公司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情况后,案件承办人调取相关侦查卷宗,深入阅卷,根据侦查获取的公司具体经办人、仓库管理人员等多人的证人证言及司磅印章等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质物不存在,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第六,标注摘录。民事检察官除了办理案件,还要承担专项活动、业务调研、党建学习等工作,很难集中时间一次性阅完卷宗。因此,办案时应做到边阅卷边记录。比如,对于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证据、可能存在瑕疵的证据以及与当事人争议焦点相关联的证据等案件材料,阅卷时可以用彩色小便笺在卷宗中标注,以便下次寻找,同时做好阅卷笔录,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摘录。
“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南宋文学家陆游的这句谈学诗的名句,用在如何更好“阅卷”上也很合适。民事检察官除了应掌握一定的阅卷章法,还需要掌握政治、经济等知识,不断参加社会实践,以“阅历”之功提升“阅卷”之能,通过亲历众多案件,最终成为一名会阅卷、阅好卷的办案高手。
[编辑:张倩]
【注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本文作者还有:兰楠、刘卉、陈美治。
[1]迄今为止,国内论述包括阅卷在内的检察办案方法的书籍几乎没有,论述法院审判方法的代表性书籍则有多本,包括但不限于:《裁判的方法》《民事裁判方法》《要件审判九步法》《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
[2]参见邱春艳:《为何阅卷?如何阅卷?——张军与最高检青年干部共话如何从具体事情抓起,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载《检察日报》2020年12月12日,第1版。
[3]参见杨立新:《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案卷审查(上)》,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9期。
[4]参见冯小光:《努力实现民法典学习贯彻与民事检察创新发展“同频共振”》,载《检察日报》2020年8月5日,第7版。
[5]将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权运行质效联系起来的观点参见张卫平、郭小冬、冯小光、李欣宇、刘卉:《生效裁判监督:做强民事检察之基石》,载《检察日报》2019年9月16日,第3版。在上述研讨中,冯小光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本质是去除影响民事审判权运行质效的瑕疵,提升民事审判权运行效率,有效及时充分地保障公民行使诉权和实体权利,维护民事审判权便民利民和质量效益皆优的设计初衷。
[6]参见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7]参见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8]参见郑学林、刘敏、宋春雨、潘华明:《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3月26日,第5版。
[9]参见郑学林、刘敏、宋春雨、潘华明:《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3月26日,第5版。
[10]参见曹颖频、张隆昊、宋静瑶:《四川自贡大安:制定〈审查指引〉实现办案数量和办案效果同步提升》,载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sxw/2020/202012A20201202_2229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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