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1061】从对罪犯的实质影响来判断刑罚轻重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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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061】从对罪犯的实质影响来判断刑罚轻重更合理
文/彭辉;郑婷婷

  编者按 实践中,对于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后减少有期徒刑刑期但撤销缓刑的案件,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机关应否提出抗诉,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本刊刊发两篇不同观点的文章对此进行探讨,希望有助于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及缓刑在刑罚执行中的地位的理解与研究。
  实践中,某一案件被告人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那么二审法院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种刑罚之间哪种更为严重。笔者认为,哪种刑罚更为严重,应综合考量二者在执行过程中对罪犯的影响,从实质上作岀判断,而不是简单地以刑罚年限进行衡量。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重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从刑罚的适用对象来看,实刑适用于犯罪情节更严重的犯罪分子
  缓刑的全称是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于触犯刑法法律,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罪犯,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我国的缓刑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基于人道主义精神,使犯罪人员能避免入狱对其自身和家庭的影响,同时也能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社会压力。从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次犯罪危险的,而对于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等影响较为恶劣的犯罪分子,则不得适用缓刑。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这一原则,可以得岀实刑明显重于缓刑的结论。
  二、从刑罚的执行后果来看,实刑比缓刑的惩罚后果更为明显
  首先,缓刑对罪犯的社会评价影响较小。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只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而不像实刑那样被直接剥夺了人身自由。在大众认知中,适用缓刑人员远比被关押人员危险性低,甚至有一些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其亲友并不知晓其犯罪。这些对犯罪分子都是积极的信号,表明他们更容易被大众接受。其次,缓刑对犯罪分子的社会关系影响较小。因为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的正当社会活动并没有受到严苛的限制,他们可以参与社会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其维系社会关系所做的努力也会得到认可。而实刑需要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执行,犯罪分子服刑期间几乎完全脱离社会,这就意味着基本断绝了原本的社会关系,人际关系无法维持,新鲜资讯无法获取。再次,缓刑对犯罪分子家庭生活的影响较小。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并不需要脱离家庭,对于处理夫妻关系、照顾父母子女均没有太大影响。而对于适用实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正值壮年,失去自由期间会产生家庭收入减少,其他家庭成员生活质量降低等结果。
  三、从犯罪分子的切身感受来看,实刑比缓刑带来的不利影响更大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可见,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只是被限制了部分人身自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只要遵守相关规定,不从事特定活动、接触特定的人即可,活动范围虽限制在居住的市、县,但是经考察机关批准后还可以离开居住的市、县。然而,适用实刑的犯罪分子则需要在监禁场所内执行,进行统一严格地管理,被最大限度地剥夺了人身自由,并要接受劳动改造。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相对艰苦的生活环境对服刑人员造成的负面影响仅仅是一方面,失去自由、离开家人、通讯受限,更会给服刑人员造成心理上的痛苦。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明显重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在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明显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机关应对此提出抗诉。
  [编辑:王新颖]
  【注释】
  *作者单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