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707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难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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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707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难点与完善
文/王韵洁;刘力萍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期刊栏目:观点撷要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的亮点之一便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细节。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发布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也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一步细化,解决了部分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但上述规定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标准、所附条件、考察制度、救济程序等方面比较原则、模糊,不够具体,仍然不能满足实践办案的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也给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带来了一些问题。笔者尝试分析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构建相对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系奠定基础。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考察环节烦琐增加了适用难度
  与相对不起诉的直接不诉相比,附条件不起诉增加了6个月至1年考验期的帮教考察环节。考察效果是决定最终是否作出起诉处理的关键所在,但实践中考察环节的烦琐设计等问题直接影响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导致一些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被简单化为“一诉了之”,与制度设计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与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界限不清晰
  从制度设计层面看,以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为最重要的衡量标准来确定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而许多案件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本身就存在很大的裁量空间,从而给办案检察官把握两者之间的界限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同时,相对不起诉适用的程序相对简单,对于承办检察官和涉案未成年人来说都可以早日摆脱“讼累”。正是因为立法赋予的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优先性和附条件不起诉工作量的倍增,导致实践中本来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被不恰当地分流,从而使得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率远低于预期。
  (三)参与帮教考察的社会支持体系尚待发展
  涉罪未成年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会直接影响到案件最终起诉与否。但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程序依靠检察官的“单打独斗”往往无法完成,大多数未成年人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人员的专业仅限于法学,而考察帮教还需要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高要求的考察环节需要社会支持体系的参与和协作,而实践中这一体系的专业化不足甚至缺位,直接导致许多帮教考察工作流于形式。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科学的立法体系和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一是在立法上,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导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同时规范附条件考察期的设置标准,明确考察期所附条件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解决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低的问题,应当在立法的各个环节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构建以考察必要性为衡量标准的原则,以此来区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制度。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诉了之”问题。从检察机关办案层面而言,儿童利益最大化并非立足于摆脱眼前的诉讼,而是着眼于未成年人的长远发展,实行一定程度的干预措施,使涉罪未成年人能够真正回归正常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有的涉罪未成年人而言,附条件不起诉比相对不起诉是更恰当的选择。
  二是在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方面,应引入数量与质量兼顾的考评机制。在办案数量考核评价中,不能简单地以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数量或者审结量作为依据,建议引入此类案件数量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数量的比例作为评估标准。此外,该类案件的质量取决于个案中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落地。应以细化的相关法律文书作为业务考评的载体,综合评价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方案设置、帮教的过程和效果,以及考察结束后的跟踪帮教效果等。通过科学设置未检业务考评机制,真正发挥考评体系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指挥棒作用。
  (二)承担起主导责任,提升未检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能力
  检察机关在整个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中处于主导地位。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考察期内对于考察内容进行设计和执行,决定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以及考察期满经过评估后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环节都对未检工作人员的主导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主持不起诉听证会以及根据考察程序引入相应的社会支持力量等重要环节,不但要求办案检察官付出比直接起诉更多的心力,还要求其具有丰富的沟通协调能力、儿童心理知识和社会学等专业知识储备。
  检察机关要承担起主导责任,须以未检队伍的专业化发展为基础。实现未成年人检察发展的专业化需要从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两方面进行谋划。首先,以专人专职从事未检工作作为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并建立梯队培养机制保持未检队伍的专业水平。其次,细化未检工作的具体内容,通过专题培训、实务演练促进未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提升。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方面,未检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体现在对帮教方案的设置、与社会支持体系力量的融合、再犯风险和考察效果的评估等方面。
  (三)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提升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质量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以非监禁的、非统一化的形式来达到监禁刑所要实现的目的,即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和矫正。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成长背景、人格特征、家庭监护情况,以及涉嫌犯罪的罪名和事实等各不相同,考察帮教对象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这决定了考察帮教方案应当关注个体、因人而异。实践证明,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最终考察的成功与否。在制定帮教方案时,应充分重视涉罪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若要真正实现个性化、有针对性、高效的考察帮教结果,通过所附的“条件”实现法律预期的效果,就要真正尊重涉罪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涉罪未成年人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心理测评以及考察方案等的意见,甚至可以让涉罪未成年人参与到考察具体措施的设置中。同时,应充分调动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积极性,不仅让其意识到修复亲子关系、承担家庭教育职责对涉罪未成年人实现考察目标、实现不起诉决定的重要性;更为重要的是,让其意识到亲子关系的正常化、家庭教育目标的实现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家庭、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有效联动,才能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四)建立专业化的社会化支持体系,助力提升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
  未检检察官制定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帮教方案后,后续考察实施工作需要大量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的参与和帮助。没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就无法匹配青少年司法社工的专业化要求。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效支持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和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推动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试点,取得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检察机关与高校等机构共同开展检校共建,依托学校的专业优势,共同开展“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正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合作研究项目,将专业化的心理疏导引入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专业化的社会支持力量的加入,将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积极性和考察帮教方案的科学性。
  【注释】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