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2】如何依法精准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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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12】如何依法精准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文/李文峰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
  专题分类:疫情防控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部分涉及三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务罪。执法司法实践中,在适用每个罪名时都需要注意若干问题,处理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从严与从宽、效率与效果等其他问题,依法精准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期刊栏目:重大疫情期间刑事犯罪态势与司法应对研究专题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法条竞合牵连数罪
  编者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犯罪案件频发,如何准确把握办案中的难点,正确适用法律,惩防此类犯罪,司法机关面临挑战。为加强对重大疫情期间刑事犯罪社会治理问题的研究,本刊联合检察日报理论部、正义网举办“重大疫情防控社会治理与司法应对——以提升现代化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为视野”征文活动,旨在汇聚众智,科学施策。本期组织“重大疫情期间刑事犯罪态势与司法应对研究专题”,敬请关注。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即便如此,有些地方仍然出现了一些拒绝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部分涉及三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务罪。下面笔者就执法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三个罪名,依法精准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予以阐述。
  一、如何准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意见》规定,行为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这种情形既处罚危险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处罚结果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病毒”)传播的。这种情形仅处罚结果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危险犯并非不予处罚,如果引起病毒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重罪,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实践中,在适用该罪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时,需要严把证据标准,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传播新冠病毒的故意。这里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但其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由于新冠病毒具有极强的传染性,这种行为极可能引起病毒传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传播新冠病毒的主观故意,既可能是希望的直接故意,也可能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客观上虽已感染新冠病毒,但其主观上并不知晓自己已感染病毒,也未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则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就不能认定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在具体案件中,还要注意区分放任的间接故意与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过失。因为行为人对于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故意的,但对于可能引起的病毒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则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不能把行为人对于行为方式的故意心态简单地等同于对于危害后果也是故意心态。如果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传播新冠病毒,但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已经引起了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定罪处罚。例如,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行为人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防护措施,比如同时戴了两三个口罩和头盔,甚至戴了医用防护口罩和穿了医用防护服,自认为不会造成病毒传播,这种情况下就难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传播病毒的主观故意。即使引起了病毒传播的客观后果,也不能因为行为人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就一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意见》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限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这两类特殊主体的两种行为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主体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就只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其他主体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并且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同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法条竞合时“重罪优于轻罪”的适用原则,如果需要对行为人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择一重罪即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如何准确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意见》规定,除了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这两类特殊主体实施的两种行为方式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外,行为人实施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从《意见》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情形的顺序可以看出,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这两类特殊主体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首先考虑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再考虑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首先要看是否造成新冠病毒传播。如果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没有造成新冠病毒传播但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不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可以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混合过错,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故意的,但其对危害后果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这也是该罪的特殊之处。也就是说,该罪不仅处罚结果犯,也处罚危险犯;不仅处罚故意的危险犯,也处罚过失的危险犯,即行为人对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是一种过失心态时也可以构成该罪。个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司法实践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较少适用,即使在“非典”疫情肆虐的2003年该罪也无奈缺席。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按照危害程度,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最重,仅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防控措施也最为严格。2003年4月原国家卫生部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但并没有明确该病为甲类传染病,这就导致“非典”期间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有关防控措施,引起“非典”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无法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面对这一难题,同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紧急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有了司法解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仍然无法适用。同时,根据刑法理论和这两个罪的犯罪构成,如果行为人对引起“非典”传播的严重危险是一种过失心态,但尚未实际造成“非典”传播的,仍然无法作为犯罪处理。
  “非典”疫情过后,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增加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好上述规定,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四十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可以看出,《立案追诉标准(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中的“甲类传染病”扩大为“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这一扩大规定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时,专门增加规定对个别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立法本意。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应当说,从刑法角度而言,这一决定是非常必要的,及时唤醒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个沉睡已久的罪名。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意见》在“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部分列举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两种行为方式后指出,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但在执法司法实践中,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行为人实施的其他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并非一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向特定个人传播新冠病毒并导致其感染的,由于其直接侵犯的不是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故意将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含有病毒的体液涂抹在电梯间等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情形属于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应当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故意将并不含有新冠病毒的体液涂抹在电梯间等公共场所,但对他人宣称含有新冠病毒或者足以使他人相信含有新冠病毒,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这种情形属于投放虚假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应当按照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随意殴打医务人员,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情节恶劣的,按照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或者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三、如何准确适用妨害公务罪
  根据《意见》规定,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对象并不限于纯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指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立法解释虽然针对的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主体范围,但实际上扩大了刑法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该立法解释精神,《意见》规定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对象,除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已经蔓延到全国,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政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许多农村干部、小区保安、防控志愿者等都在积极协助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上述人员协助政府采取的道路管控、隔离观察、体温检测、出入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的,由于农村干部、小区保安、防控志愿者等不能纳入扩大解释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所以行为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等犯罪。如果暴力抗拒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执法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牵连关系。根据《意见》规定,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妨害公务的行为并没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妥;但是,如果妨害公务的行为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行为人同时还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情形属于牵连数罪,对此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意见》没有明确规定,刑法中类似情况两种处理方式均有。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没有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当对其择一重罪处罚。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较轻,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考虑到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办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案件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处理好罪与非罪的问题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发生突发疫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遵守防控措施。针对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各地政府也出台了许多具体防控措施。虽然《意见》规定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要严厉打击,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违反这些防控措施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避免刑事打击面过大。例如,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在有限的环境内引起了新冠病毒传播,但仅传播给自己的两三名亲属,则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才称得上是“严重危险”,实践中也需要执法司法机关慎重把握。
  (二)处理好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虽然《意见》在“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部分仅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务罪这三个罪名,但在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如前所述,还可能涉及到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和侮辱罪等其他犯罪。在具体案件中,要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根据证据情况综合判断应当以哪个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同时,还要注意处理好法条竞合和牵连数罪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处理好从严与从宽的问题
  《意见》指出,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行为人认罪认罚的,或者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具体量刑时,还要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例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危害后果既可以是引起新冠病毒传播,也可以是引起传播严重危险,虽然引起这两种后果之一均构成犯罪,但在量刑时要予以区分。虽然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于引起的危害后果,既可能是希望的直接故意或者放任的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在量刑时也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有所区别。
  (四)处理好效率与效果的问题
  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对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行为,从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交付执行等各环节,都要依法加快办案节奏,及时形成有效震慑。同时,注意做好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防护工作,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注重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例如,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依法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尽量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这样既有助于避免看守所发生病毒传播,也体现了执法司法的人道关怀。
  [编辑:王新颖]
  【注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