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7079】附条件不起诉中“附加条件”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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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7079】附条件不起诉中“附加条件”的适用
文/钟芬;宋文涛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期刊栏目:观点撷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以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附加条件”的基本内容。附加条件作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要素,其设定是否恰当,是否具有针对性,将直接决定该制度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应当科学设置附加条件,确保公诉裁量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实现教育矫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目的。
  一、“附加条件”的设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附加条件的功能认识出现偏差。一是忽视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功能。实践中,有的案件在设置附加条件时,未充分考虑附加条件在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方面的作用,变相地使附加条件成为一种惩罚措施。二是忽略了修复社会关系的功能。附加条件通过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所犯过错以及对被害人的伤害从而改过自新,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但实践中,有的案件所设置的附加条件并没有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道歉、赔偿等方面的要求,忽略了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功能,导致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能充分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从而引发被害人的不满并激化矛盾。
  (二)附加条件的内容有待斟酌。一是针对性不强。部分附加条件的内容未充分反映涉罪未成年人个体的独特属性,只是简单罗列,泛泛而为。比如,对缺乏法律认知而涉罪的未成年人,设置的附加条件却不包含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意识的培养等,往往会发生考验期内涉罪未成年人因法律认识缺失而再次犯罪,从而导致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撤销。缺乏针对性的附加条件,不仅不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过错,还可能让其错失纠正思想、行为上偏差的重要时机。二是明确性不够。有的案件对附加条件的设置往往只规定附加条件的种类或者具体项目,对附加条件的落实次数、时间乃至具体程序往往忽视。比如,要求涉罪未成年人每月汇报思想、学习及悔改情况,并定期参加公益劳动,但未具体明确汇报及公益劳动的次数、内容以及应达到的程度,容易使涉罪未成年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内容产生模糊认知。三是可行性不足。附加条件的可行性欠缺是导致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临近成年的涉罪未成年人被附加“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条件,但事实是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而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该犯罪嫌疑人已成年,且因为工作或者学习需要,其在考验期内需要离开监护人自行居住。
  (三)附加条件的文书不统一。从实践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虽对附加条件的内容有所涉及,但部分办案人员关于这两份文书性质的认识往往不清晰,导致使用时存在如下不足:一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直接摘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附加条件,并不细化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的矫治和教育的具体内容。二是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中附加条件的内容超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范围。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中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未明确禁止或要求的内容作为附加条件进行规定,不适当地扩大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义务范围。
  二、对“附加条件”的完善建议
  (一)正确认识附加条件的功能。一方面,突出其矫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功能。从严厉程度上来看,附加条件不得超过刑罚的严厉性,其惩戒性内容应突出教育和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功能,不能扩张其惩戒性限度而演变为一种惩罚性措施。另一方面,强化附加条件的修复性功能。设置附加条件时应考虑从行动方面要求涉罪未成年人采取修复性措施,如向被害人书面道歉、尽量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让被害人真正原谅涉罪未成年人,最终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二)丰富凝练附加条件的内容。一是增强附加条件的针对性。深挖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并附加有针对性的条件才能“对症施救”。附加条件是为了矫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预防其再犯和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等,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当具有相当的指引性。对此,附加条件的内容可以参考社会调查结果进行针对性设置。例如,对因法律观念淡薄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可考虑加强法律教育,鼓励其多阅读普法书籍、参加法治教育活动。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主要是由于家庭教育不当造成的,则可以考虑通过亲职教育的方式帮助家长正确与子女沟通,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等等。在考虑“对症施戒”时,不能搞“一刀切”,应注意多种方式综合运用。
  二是强化附加条件的明确性。为便于司法办案,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加条件予以概括性规定,仅具有一般性指引作用,检察人员在承办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但不宜在法律文书中直接摘抄。《刑事诉讼规则》则是将刑事诉讼法的“矫治和教育”具体细化为六个类别,并没有达到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个案的精细程度。因此,检察机关办案时应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进一步明确。比如,就《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办案人员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设定更为明确的附加条件。例如,对吸毒的涉罪未成年人禁止其使用麻醉品或类似精神药品及新精神活性物质。对因网络不良环境影响而实施网络诈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禁止其进入营业性网吧并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违法犯罪手段等。再如,针对《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接受相关教育”,可以结合附加条件的期待效果进一步明确。例如,对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设定“接受法律教育”的附加条件就不如“接受法律教育六次并通过基本法律知识测试”的效果好。
  三是增加附加条件的可行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和所处环境是附加条件设置时应该重点考虑的因素。比如,《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则需考虑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实践中,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多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家庭经济条件也往往较一般,甚至部分未成年人涉罪恰是缘于没有经济来源。因此,在设置附加给付金钱的内容作为条件时需要考虑其合理性。对此,可以规定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财产或收入相适用,而不是与他的父母或监护人的财产相适应的做法。附加条件是检察机关基于矫治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设定的,不得考虑其他无关因素。
  (三)准确区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一方面,两者法律性质不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作为检察机关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同其他法律文书一样,具有司法属性、规范性、专业性和可执行性等特点。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并非专门的法律文书,而是由检察机关、帮教小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三方共同签订的一种具有委托性质的协议。
  另一方面,两者主要内容不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因涉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案由及案件审查过程、犯罪事实经过、涉罪证据论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和根据、考验期、考验期内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检察机关与负责具体落实的帮教小组在监督考察工作上的分工与配合、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活动等。因此,附加条件应由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中加以列明,而如何具体落实附加条件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中予以明确细化。
  【注释】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