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11401】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申诉由哪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
咨询内容: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审后上诉,上诉期满后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一审判决生效,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由哪级检察院管辖?是一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还是二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个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9条规定,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因当事人系对已生效的一审判决不服,因此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受理,如果应当抗诉则应由二审同级检察院抗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上诉期满后是否准许撤回由二审法院审理后决定,因此,二审已对一审判决进行实质审查,一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不能受理申诉,如果需要抗诉,应由二审法院对应的上级检察院提出。故特提出此问题,望予以明确。
咨询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 谢军
答疑人王志坤(北京市检察院):应由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法条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因此,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应当由该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法理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3条第1款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据此规定,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通常做法是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一审法院受理,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二审并未实际审理,由一审法院受理申诉,更加切合实际,符合效率要求。那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应当由该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又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一审判决生效,显然,在这里对于案件事实形成既判力的不是二审裁定,而是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即是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而且,当事人提出申诉,并不是针对二审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而是针对一审生效判决,这就决定了受理申诉的应是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这也符合检察机关受理审查申诉工作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