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09401】改变案件事实是否属于改变检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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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09401】改变案件事实是否属于改变检委会决定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研究
  咨询内容: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是否提起诉讼,检委会经讨论后决定提起诉讼。在执行决定中,发现多起事实中部分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拟放弃该部分事实认定,按照剩余几起事实提起诉讼,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改变检委会决定?
  咨询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王石良
  个人意见:检委会经讨论决定提起诉讼,新情况出现导致案件事实出现变化,但并不改变检委会作出的提起诉讼决定,不属于改变检委会决定。在此情况下,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30条“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执行检委会决定或者在执行完毕前出现新情况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的规定,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解答专家张兴荣:按照规定,对于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委会对其作出的决定负责。如何理解检委会的决定?是单指决定事项通知书所列事项,还是包括会议精神(纪要)所含内容?目前对此并无通例规范。检委会作为业务决策机构,主要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决定,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问题应由承办检察官负责。在实际操作层面,遵循现行检委会工作规则,分别体现在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通知书之中。本提问的情形中,会议审议时所决定的事实在会后发生变化,但会议审议的结论性事项并未改变,如果需要依据新的事实提起公诉,实质上已经改变了检委会的原决定。这种形式上没有改变决定但实质上决定所依据的内容已经改变的情形,按照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本质上应当属于改变检委会决定的情况。在处理方式上,同意你的意见,即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30条的规定,由原议题(案件)承办人按程序及时向检察长(主持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