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07401】检察机关可否追加单位犯罪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研究
咨询人: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 王伟波
咨询内容: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犯罪行为为单位的利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但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该行为不起诉的,是否需要追加该单位犯罪,并对该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还是只需要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行为人作不起诉决定?对单位犯罪不起诉的,是否需要对单位单独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还是可以将其与被不起诉的个人一并写入同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关于第一个问题,经研究,我们倾向于认为,对公安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构成单位犯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对单位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理由是:第一,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咨询人所说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与其相关的条文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起诉和不起诉都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检察机关有权直接提起公诉,同理,也应当有权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第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未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单位)确有“犯罪行为”,即使“情节轻微”,也不应视而不见,而应当对其行为在法律上作出评价。第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对单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有利于通过检察意见的方式移送主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确保不枉不纵。第四,从咨询人对问题的表述来看,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已经查明了有关案情,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不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的拖延。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涉及的是同一起微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检察机关作出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即可。如果就同一起微罪事实分别对单位和个人作出两份不起诉决定书,则一个案件就被分为了两个案件,不符合优化“案-件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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