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07301】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案件需要补充证据时,采用何种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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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07301】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案件需要补充证据时,采用何种文书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研究
  咨询人: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 马晓霞
  咨询内容:审查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补充证据时,如果是批捕案件,有文书《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如果是证据不足不捕案件,有文书《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如果是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采用何种文书?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对于存疑不捕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刑诉规则》)第285条第1款规定,应当适用文书补充侦查提纲。对于批准逮捕案件,如果认为按照起诉和审判的要求,需要继续侦查的,根据《刑诉规则》第284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128条、第136条、第138条规定情形,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制作继续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此时应当适用文书《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
  对于无社会危险性(即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可以分为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不能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刑诉规则》第1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对于具有以下情形可以及时调取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并移送,以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是否构成社会危险性存在疑虑,认为需要补充相关证据的,应当适用文书《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之后,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全部证据,结合社会危险性判断标准,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是对于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之后,如果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适用《刑诉规则》第256条第1款规定,即:“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按照该规定,对于符合介入侦查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此时应当适用文书《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