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06801】关于撤销不起诉决定的启动主体、情形及程序


首页>>司法实务>>检答网集萃>>正文


 

 

【检答06801】关于撤销不起诉决定的启动主体、情形及程序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研究
  咨询人:北京市检察院何祎
  咨询内容:除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或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申诉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进而撤销不起诉决定的以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或者其上级检察院通过其他途径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是否可以依职权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撤销不起诉决定后的办理程序、审查期限、强制措施适用有无特别要求?如何针对此问题进行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操作?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8条、第389条规定,我们赞同“不论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还是其上级检察院,通过其他途径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均可以依职权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的观点。
  关于咨询问题中提及的“撤销不起诉决定后的办理程序、审查期限、强制措施适用有无特别要求?如何针对此问题进行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操作?”目前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暂无明确规定。我们将就此问题进一步研究,并征求立法机关意见,适时作出规定。我们倾向认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8条所指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是指对于是否有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重、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原有判断与后来经复查后对案件的新判断不一致。具体来说,可能存在如下情形,需要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是原判断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发生较大变化。例如,出现了新的物证、人证,改变了对原案事实的基本认定。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予以重新侦查,启动新的诉讼程序。
  二是原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基本没有变化,但是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撤销。在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后,是否重新启动审查起诉程序,对此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倾向认为,无需重新启动审查起诉程序。如果是本院发现原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作出撤销决定的同时形成新的起诉决定;如果是上级院发现原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予以撤销的,应当交由下级院提起公诉。主要考虑是:在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过程中,应当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形成了提起公诉的意见。不再重新启动审查起诉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如果重新启动审查起诉程序,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会引起法律依据的质疑。
  三是认罪认罚案件,被不起诉人反悔的,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8条的规定处理,即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二)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