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06201】不服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检察院是否有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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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06201】不服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检察院是否有权监督

  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
  咨询内容:不服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检察院是否有权监督?由哪个部门监督?
  咨询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检察院陶菲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至566条(即第十三章第二节“刑事立案监督”)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范围包括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三种情形。其中前两种情形公安机关均已经作出并送达不立案或者立案相关法律文书,第三种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2条规定,是指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判断公安机关是否已经受理案件,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171条。该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即公安机关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出具受案回执的,可认为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案件。
  司法实务中,如果公安机关出于某些原因,对报案、控告、举报不予接受或者不出具受案回执,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因而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的(即咨询内容),我们倾向认为,该类控告申诉案件尚不属于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定范围,控申检察部门接到该类案件后,应当首先引导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接收材料后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2条开展相关监督工作,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