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05201】盆腔积血是否可以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4h)条款
咨询类别:技术信息
咨询人: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 韩飞
咨询内容: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自行CT检查发现盆腔积液、积血,但未做穿刺取样,法医鉴定中心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4h)条,认为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承办人查询发现,该条款规定是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构成轻伤二级。且《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区分了腹部和盆部。问题一:是否必须经穿刺取样检验方能认定被害人盆腔确系积血?问题二:盆腔积血能否适用腹部损伤的条款?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腹腔和盆腔是相通的,在医学上确有腹腔、盆腔的区分,同时广义上的腹腔可包括盆腔。在诊疗过程中,CT检查发现腹腔(盆腔)积血的情况下,通常会进一步进行穿刺或者剖腹探查以确定,但在CT检查发现积血量很少的情况下,也可不做进一步的检查。
解答专家张阿众:1.原则上通过CT、超声等无创检查能够确证的盆腔积血,穿刺等有创检查并不是必须的。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人体部位分门别类,将各部位损伤程度由重至轻分为五个等级,既然腹部损伤和盆部损伤分成两处,那么对于腹腔与盆腔以狭义理解为宜,对于该部位分类下未涉及到的损伤,在鉴定损伤程度时应采用审慎态度。考虑到标准适用中可能会遇到未能涵盖的损伤情况,标准制定者在附则中单独设置了6.4条——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因此,盆腔积血鉴定如适用腹部损伤的5.7.4h)条,应同时依据标准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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