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04501】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能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咨询类别:未成年人检察
咨询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检察院 刘梦妮
咨询内容: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系两家邻里矛盾累积引发,与被害人未能达成和解,该案若起诉的话,社会效果并不好。但是被害人又不同意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如果作附条件不起诉,又担心被害人申诉,增加“案-件比”,请问如何解决?
解答专家张慧:
1.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不以“被害人同意”为必要条件,其实质性条件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的规定,体现出立法对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关注、重视和加强,但却不能因此忽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计初衷,即在价值选择上,相较于被害人的情绪平复、利益恢复,更倾向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过自新。
2.通过举行不公开听证会,破解决定作出前的办案瓶颈;如果在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上存在较大争议,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争议较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可能激化矛盾或者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慎重适用。”据此,建议办案人举行不公开听证会,一是消除被害人对司法机关案件办理的无谓猜疑,二是疏导和满足其发表意见主张和诉求的心理,三是促进实现多方良性互动(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更能实现双向保护)。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更多地了解被害人意愿、诉求,有助于其反思悔改,积极赔偿,争取谅解。听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注重总结被害人的“异议”所在。
3.通过释法说理,引导被害人认同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检察机关审慎考量被害人否定性意见后,依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那么应通过释法说理,将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和方式向被害人阐明,消除其质疑和不解,增强其对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理解和信任,并着重做好矛盾化解与沟通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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