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04101】如果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既不受理也不答复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监督
咨询类别:行政检察
咨询人: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 陈文华
咨询内容:如果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法院既不接受当事人的起诉材料,也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更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对法院此种行为,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监督,依据是什么?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检察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向原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诉,检察机关不宜受理监督此种类型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对法院不受理也不书面答复当事人的情形,没有纳入监督范围,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
解答专家王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因此,同意您引导当事人向原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的观点,同时,对于该种行为,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以进行监督。首先,行政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行政诉讼包括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一系列活动,立案作为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检察机关理应有权进行监督,其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此处的审判程序应包括立案受理、开庭审理等一系列诉讼活动,而不局限于审理环节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因此,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法院在立案环节存在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以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