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04002】上级院转来已作出处理决定的申诉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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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04002】上级院转来已作出处理决定的申诉如何处理

  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
  咨询人: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 唐晨
  咨询内容:A曾向我院提出立案监督,我院已作出答复。A又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同样的立案监督申请,上级检察机关将A的申请转至我院,我院应当如何处理较为恰当?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应当告知A不再受理。因为A曾向我院提出立案监督,且我院已作出答复。现A又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同样的立案监督申请,我院只需向上级检察机关说明清楚该情况即可。

  解答专家张红萍: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的监督是同级、一次性的监督。A曾向你院提出立案监督,且你院已作出答复,A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案件,同级检察机关已办结并答复,该案件在检察机关也就算办结了。A不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交材料,上一级检察机关因不需办理,将材料转下一级检察机关处理并无不当。建议下一级检察院收到上级检察院转办材料后,核实确已办结并答复,且原处理并无不当的,自收到材料后于七日内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给A程序性结果回复。回复内容为,已办结并答复,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