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04001】刑事被害人家属是否可以向户籍地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
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
咨询人:云南省云县检察院 庞云玲
咨询内容:被害人左某于2014年在广东省某地务工期间被他人抢劫并杀害,被害人家属未得到任何赔偿,现经济困难,回原户籍地申请司法救助,原户籍地是否应受理?
解答专家聂希康:《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这里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综上,该司法救助案件还是应该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如果救助申请人年事已高,又居住于本地偏远山区,每年都到案发地要求解决,给申请人经济和身体上都带来诸多不便,为帮助申请人摆脱生活困境,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可以主动跟案件管辖地的司法机关联系,为救助申请人在申请救助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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