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02401】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有关程序性问题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研究
咨询人: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 罗广淋
咨询内容:1.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等,有关司法协助法律文书或工作联系函是否应当装入诉讼卷。
2.在抓获前,公安机关已经有拘留决定书,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域外有司法协助),应当在何时执行刑事拘留。在域外抓获后立即执行?在入境第一时间执行?在押送回办案机关所在地后立即执行?在押送回办案机关所在地后24小时内执行(在办案区先讯问,后送看守所)?
解答专家吴洋:1.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有关司法协助法律文书或工作联系函应当装入诉讼卷。理由:诉讼卷宗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诉讼过程。犯罪嫌疑人潜逃国(境)外的,相关部门立案后,有关司法协助法律文书或工作联系函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当然应当装入诉讼卷。
2.在抓获前,公安机关已经有拘留决定书,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域外有司法协助),应当在入境第一时间执行。理由:刑事拘留系强制措施,属于国家司法权的一部分。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是主权国家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按照相关国际公约,不应当侵犯他国主权。因此,不应当在域外抓获后立即执行。同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及时执行”的原则,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域外有司法协助),应当在入境第一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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