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01601】被强制医疗人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由律师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如何定性,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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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01601】被强制医疗人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由律师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如何定性,由谁负责

  咨询类别:刑事执行检察
  咨询人: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检察院 王启超
  咨询内容:被强制医疗人在强制医疗期间,其家人带着律师来处理被强制医疗人的财产或发生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导致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该责任由谁担负?
  解答专家李繁荣:《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职责是:(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监管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此项已调整);(四)受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我们认为,对于被强制医疗人的财产或发生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督的范围,其应当依据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民事权益。如其无或限制民事责任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