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00602】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日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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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00602】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日期问题

  咨询类别:案管
  咨询人:广东省阳江市检察院 刘建华
  咨询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49条规定,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请问三日内是不是除斥时间,是否包括节假日。
  解答专家林钦荣:你好!除斥时间是民法总则上的规定,不适用于刑事诉讼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