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00202】如何界定社区矫正人员“确需外出”请假情形
咨询类别:刑执
咨询内容:《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59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出:(一)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为确需到居住地以外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转院治疗建议书的;(二)直系亲属死亡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三)父母、子女或者本人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故的;(四)办理本人就业、就学手续需要外出的;(五)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但在日常社区矫正检察中,以上述(一)至(四)项为由请假的社区矫正人员并不多,较多的则是以“访友”“探亲”“做生意”“办事”为由,且取得当地司法所或司法局的审批同意。在监督工作中,如果界定“确需外出”范畴?对司法所审批同意该类请假事由,可否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咨询人:福建省漳浦县检察院 林悦欣
解答专家陈云彩:虽然《〈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第22条对“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情形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他家庭重要事务确需离开居住地的”和“学习、培训、学生假期等事项确需离开居住地的”属于实施细则第59条第5款中“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情形,但仍然无法完全涵盖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形,对于是否属于“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的情形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情形不是无前提的“其他”,而是以前面所列具体情形为参照的。如对具体情况有疑问,可对具体事由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发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违反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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