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00103】抢夺方向盘是否一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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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00103】抢夺方向盘是否一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咨询类别:公诉
  咨询内容:《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出:“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等因素,全面准确评价”“对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理解与适用上,如何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例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公交司机言语争执,在公交车等红绿灯起步时,拉扯方向盘,公交车司机立刻停车报警,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等待民警。(仪表盘车速5km/h,城市主干道,载客10人以下,清晨,雨天)如何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咨询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 张平
  解答专家邓建华:对拉扯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罪与非罪的把握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的第1条第1款规定,实施抢夺方向盘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则上是要定罪处罚的,如果具有该条规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且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结合你提到的案情,基本上可以排除具有该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属于原则上应当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指导意见第2条第3款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个人认为,此款规定明确了并非所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都要一律入罪,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全面准确进行评判。对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