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506】区分情形把握电信网络诈骗共犯脱离形态


首页>>司法实务>>检察日报刑事实务(2014-2023)>>正文


 

 

【2023112506】区分情形把握电信网络诈骗共犯脱离形态
文/唐燕

  □共犯脱离理论,突出了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尊重,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具有较大的存在空间,有助于实现精准打击犯罪。
  □对于共同实行犯各共犯之间按照分工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完成犯罪的,其责任原理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故只有当共同犯罪人全体中止犯罪,没有发生犯罪结果时,才构成整体共同犯罪的中止,但对于部分人主动放弃犯罪的,则要根据具体情形认定犯罪停止形态。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主动放弃犯罪的能否成立共犯脱离及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共犯脱离理论,犯罪既遂之前,部分共犯人停止自己的行为并因此切断了与其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及其结果的因果关系,则在其他共犯人承担既遂(或未遂)责任的情况下,脱离人仅对脱离前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而不对脱离后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共犯脱离作为犯罪中止理论的补充,有利于实现特殊情形下的罪责刑平衡。通常逻辑认为,即便个人脱离了犯罪组织,并为了中止犯罪付出了真诚的努力,但是最终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并且基于“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理论,还需要承受犯罪既遂的刑事追责后果。结合共犯脱离理论,有观点认为,既遂定罪过于严苛,为了实现罪责刑的适当性,应结合其退出犯罪意愿表示的坚决程度与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举止,区别情形分别认定:一是基于行为人的真诚努力,完全阻断其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因果关联的,认定成立犯罪中止;二是对于作为共同犯罪成员提前退出,并实施了积极的行为但并未完全阻断其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因果关联的,还是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又可基于不同犯罪成员的地位作用及参与共同犯罪的时间长短,认定为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共犯脱离理论突出了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尊重,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具有较大的存在空间,有助于实现精准打击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就司法实践来看,电信诈骗团伙犯罪中大量存在共犯脱离情形,提前退出人员虽不成立任意性中止犯,但是要考虑其参与时间、涉案金额、获利情况、一贯表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况,认真审查该部分退出人员的犯罪形态问题,以避免量刑明显失衡。对于共同实行犯各共犯之间按照分工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完成犯罪的,其责任原理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故只有当共同犯罪人全体中止犯罪,没有发生犯罪结果时,才构成整体共同犯罪的中止,但对于部分人主动放弃犯罪的,则要根据具体情形认定犯罪停止形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共同犯罪中部分人主动退出犯罪,并有效阻止其他人继续犯罪,或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成立犯罪中止,其余共同犯罪人系犯罪未遂。
  第二,共同犯罪中部分人主动退出犯罪,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其他人继续犯罪的,对主动退出的行为人仍应当认定犯罪既遂,但是要考虑其参与犯罪的程度、作用、时间、获利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共同犯罪中部分人主动退出犯罪,并积极采取措施阻止他人继续犯罪,但最终没有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基于其客观上为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付出了积极努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此明显下降,可从共犯脱离角度,认定其个人应对参与的犯罪负责,但不再对全案犯罪结果负责。基于其对于后续犯罪结果的明确否定主观意思表示,与积极脱离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应确认其仅对参与的犯罪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