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306】《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指引》重点内容解读
文/侯亚辉 刘福谦 张金凤
□《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指引》是近年来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实践智慧的集中体现,既全面涵盖了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又突出强调发现深层次问题的明确目标。充分吸收各地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具备很强的实战性和可操作性。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予以了充分回应,能够促进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更加规范高质效开展。
为进一步规范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增强发现看守所监管执法深层次问题的能力,提升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掌握《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更好推动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依法规范高质效开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工作指引》出台的背景
巡回检察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形势变化,加强法律监督,实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巡回检察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为社会提供合格检察产品;有利于检察机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利于克服派驻检察工作的弊端和不足,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从监狱巡回检察到看守所巡回检察,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监狱巡回检察从2018年5月部署试点,2019年7月全面推开以来,展现了强大的活力和生命力。随后,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采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上述规定从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对巡回检察制度予以确认和规范。同时,在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扎实推进以及共同努力下,巡回检察工作从制度初创实现了制度成型、成熟的跨越。2021年6月,党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其中对巡回检察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巡回检察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赋予了更高的政治责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至10月,在全国20个省(区、市)74个地市级检察院部署开展了为期七个月的试点工作,2022年在全国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2022年、2023年最高检直接组织了两批次16个省份参与的跨省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在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推进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在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进行全面检察的同时,对检察机关研究谋划和部署落实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派驻检察履职情况进行同步检查。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前期巡回检察取得成功经验和重大成效之后,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对巡回检察工作作出更加具体、细致的规范,为看守所、监狱的巡回检察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充分适应实践工作的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升工作质效,2023年9月最高检印发了《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的主要特点
《工作指引》是近年来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实践智慧的集中体现,既全面涵盖了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又突出强调发现深层次问题的明确目标。充分吸收各地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具备很强的实战性和可操作性。《工作指引》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予以了充分回应,能够促进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更加规范高质效开展。
一是内容设定较为全面完整。《工作指引》在内容设定上,涵盖了看守所巡回检察的全部工作,内容全面翔实、检察方法全面系统。一方面,内容编排上涵盖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检察和自身履职检查双重任务。不仅设定对看守所羁押活动、监管活动、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刑罚执行等方面进行检察,还专章规定了对检察监督履职和问题整改落实的检查,并具体列明了检查承担派驻检察职责的检察院监督履职情况、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日常监督履职情况和上一轮巡回检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另一方面,立足于实战、实用、管用、高效,根据巡回检察工作开展的时序特征,全面、系统梳理了看守所巡回检察前期准备、现场检察和开展“回头看”的全过程。
二是巡检办案具有可操作性。《工作指引》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进行了合理分类,基本涵盖了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同时又以问题为导向,梳理总结了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一是按照工作时序合理设计指引结构。根据巡回检察工作开展的时序特征,分别规定了巡回检察准备工作、巡回检察内容、总结反馈、“回头看”等后期工作,便于检察人员全面熟悉巡回检察流程和内容。二是在体例编排上体现实用性。《工作指引》不仅明确了相关检察重点、检察方法、注意事项等,还对涉及的相关工作文书进行了规定,在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时可以直接套用。从具体检察内容、检察方法、线索发现等微观方面看,《工作指引》是对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先进做法的充分总结提炼。
三是注重解决实践中的问题。紧密结合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继续深化的实际,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充分回应。一是增加线索发现重点方法内容。针对看守所巡回检察中如何发现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问题,在“禁闭、械具和临时固定措施检察”“医疗卫生和权益保障检察”“‘牢头狱霸’问题检察”及“刑罚执行检察”等部分重点章节中就线索发现的重点及方法路径予以列举,更好指导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深入挖掘。二是结合看守所巡回检察实际扩充了部分内容。如,在“巡回检察后期工作”部分关于“问题的管理和处置”方面,针对原来不加区分全部调查核实的规定,调整为依法分类处置,同时增加巡回检察中发现的违禁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内容。
起草《工作指引》的主要考虑
贯彻落实最高检对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的部署要求。巡回检察就是办案。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关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总要求,专门增加关于看守所巡回检察质效评价的章节,提出要坚持系统观念、体系思维,注重全面评价,统筹好“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之间的关系。结合巡回检察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刑事执行业务条线检察官业绩考评相关内容,在正面激励评价方面增设“提出的检察建议促进相关单位建章立制或者推动某个领域改变工作面貌;巡回检察办案能够发挥引领作用,解决本院、本条线或区域内的弱项问题;巡回检察办案受到上级肯定、舆论好评或者奖励表彰的”的情形;同时在负面评价方面明确了“因巡回检察办案引发负面舆情、涉检信访、申诉、矛盾激化以及其他负面情形”的内容。
充分吸收最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工作指引》充分吸收了最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如,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在对派驻检察履职的检查中增加了“派驻检察室是否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对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受到看守所工作人员阻碍时提出的控告申诉,是否及时、妥善处理;是否与看守所建立及时畅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律师会见问题解决”的内容。又如,结合两高三部一委新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在对“刑罚执行检察”部分“暂予监外执行检察”中增加了“留所服刑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前,看守所是否将罪犯信息、时间和地点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等内容,以增强《工作指引》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注重数字赋能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数字检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的重要依托。在《工作指引》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看守所巡回检察继续深化对于强化数据赋能方面的强烈需求及现实需要,以现有看守所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和“两网一线”为基础,加强检察内生数据的有效获取和应用,同时依法稳妥获取和应用外部数据,实现业务数字化和数字业务化,充分发挥数字检察在看守所巡回检察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看守所巡回检察质效。
总之,《工作指引》作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的工作规程和操作指南,与《工作规定》相辅相成,既是对《工作规定》相关内容的具体化和体系化,又是对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认真落实,提升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整体质效。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副厅长,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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