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707】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三个应用
文/马建新 王志
●大部分客观间接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是有的客观间接证据可以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证明时间、地点、某些行为要素等与犯罪嫌疑人具有特定的关联性。
●犯罪事实的构建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往往需要众多间接证据,这时就需要寻找多个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就像拼拼图一样,需要明晰各个拼图周边的花纹,以便随时将合适的板块拼到一起。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对证据的学理分类,分类的主要依据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是否具有独立的证明关系。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例如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和目击证人证言。而间接证据是以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或通过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审查直接证据进而认定犯罪事实的工作比较简单,而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工作比较复杂,办案人员除了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以外,还要借助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使得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达到证明案件事实成立的诉讼目的。
司法实践中,部分疑难复杂案件难以认定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能否全面审查在案间接证据,并有效利用逻辑推理或经验法则证明出案件主要犯罪事实,决定了能否有效打击犯罪,做到不枉不纵,同时这也是制约办案人员能力提升的一个瓶颈,因而有探讨的实践价值。
笔者结合日常办案实践,探讨通过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三个应用。
一是借助在案的客观间接证据牵引出待证犯罪事实。大部分客观间接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是有的客观间接证据可以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证明时间、地点、某些行为要素等与犯罪嫌疑人具有特定的关联性,进而可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同案犯也拒不供述犯罪嫌疑人参与部分的犯罪事实,这时需仔细审查在案间接证据,排查所有可能指向犯罪嫌疑人的间接证据。如仲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从提前介入侦查到审查逮捕前期,犯罪嫌疑人仲某始终不认罪,否认到过犯罪现场,同案的孙某、殷某等人也否认仲某参与犯罪,对仲某的定罪审查一度陷入僵局。在审查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提取录音时,有一段案发现场声音模糊的对话,承办检察官反复听了多次,其中有一个声音高度疑似仲某,这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转机,也增加了检察官对仲某至少到过现场的内心确信。接下来,承办检察官以此为“楔子”,继续讯问仲某及同案犯,同案犯首先如实供述了仲某参与犯罪的事实,且其还是召集人。
二是梳理在案间接证据,运用日常经验法则推理进而证明待证事实。推理不是盲目推断,更不是凭空想象,而是从已知的事实或者判断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和规则,推导出新的认识和判断。
如在区别民事纠纷与诈骗罪中,对于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以欺骗方式获取借款,事后无力归还,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实际上就是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借款前后的实际表现,运用日常经验法则推断出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用在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所涉的诈骗案中:丁某负债累累,同时欠下该犯罪集团的债务到期无力归还,在犯罪集团成员的撺掇下,丁某欺骗黄某称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借款,请黄某帮忙提供担保,而实际是想将债务转嫁给黄某。签订协议时,犯罪集团一方跟黄某讲,借款人和担保人是一样的,让黄某以房产抵押签订了一份借款人为黄某的借款协议,并谎称借款直接打给黄某,黄某同意。而后期犯罪集团一方试图制造付款给黄某的假象,以虚假诉讼方式侵占黄某的房产。
该起案件表面上看是民事借贷纠纷,准确认定丁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整个案件定性的切入点。丁某开始否认其转嫁债务的目的,称是正常的借款担保,对自己负债累累的情况也绝口不提,在提前介入侦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建议侦查机关补充其负债情况的证据。另外,承办检察官注意到丁某还欺骗黄某说如果不能还款就以丁某乡下的房子抵偿,双方还签订了相关协议。经进一步补充侦查,丁某并非乡下房子的产权人。
经过间接证据的收集足以证明以下事实:丁某负债累累无还款能力,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以房产抵押,意图使丁某本人的旧债消灭。再以日常经验法则加以审视,让黄某以借款人身份签订协议仅是遮盖诈骗行为的面纱,背后隐藏的是丁某乃至犯罪集团一方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三是依据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锁定待证事实。既然称得上间接证据,也就是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有着关联性,这是单一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而犯罪事实的构建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往往需要众多间接证据,这时就需要寻找多个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或者对它们之间的关联保持高度敏感,就像拼拼图一样,需要明晰各个拼图周边的花纹,以便随时将合适的板块拼到一起。
比如在笔者参与办理的一起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需要准确识别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前期我们只掌握该人员叫李大山,拥有两张身份证件,相当于只掌握了一块“拼图”。随着侦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办案团队逐步收集到其他间接证据,关注到其中一个叫李海山的人即为李大山,还有一个叫李水山的人与案件有着某种联系,调取的户籍资料只能证实两人长相接近,无法准确认定两人的关系。这时,就需要在他们之间寻找另外一块“拼图”。有一个叫程某的女性涉案人员是李海山的情人,如果能证实程某也与李水山之间有着关联性,案情就可以向前推进。我们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经研判,李水山与李海山的身份信息交替使用,且程某与李水山、李海山的生活轨迹均有重复的地方,看到这一结果,基本上可以认定李水山、李海山就是一个人,程某就是我们要寻找的那块“拼图”。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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