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407】精准打击暴力催债 有效保障生活安宁
文/顾文
编者按 为治理“套路贷”以及由此衍生的暴力催债等社会乱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目前,关于本罪的司法适用尤其是与相关犯罪的竞合关系,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期“观点·案例”聚焦地方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催收非法债务典型案件,邀请办案检察官与法学专家针对该案的争议焦点,就本罪的立法目的、定罪原理与司法适用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0日零时许,顾某纠集程某、郦某等人,至某小区内,向王某索要赌债未果,程某等3人遂共同殴打王某,致其头、面、眼、颈等部位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在此期间,顾某仅在旁观看,没有其他行为。
2020年7月30日,程某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8月6日,郦某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021年2月,公安机关将顾某抓获,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顾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方法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遂于2021年4月提起公诉。起诉前,顾某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争议焦点】
根据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加的刑法第293条之一规定,使用暴力方法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本案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诉讼过程跨越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实施后。同案犯中,有的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被判寻衅滋事罪,有的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被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被以催收非法债务罪提起公诉和判决。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存在不同认识:
1.“赌债”是否属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罪中的非法债务,除了常见的高利放贷,也包括赌债、嫖资以及基于毒品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该罪要件中的“等”应作“等外”理解。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罪中的非法债务限于“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为控制入罪范围,对此处的“等”应作“等内”理解,“赌债”不属于本罪中的非法债务。
2.使用暴力方法催收非法债务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应当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在当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情节严重”应当与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恶劣”予以同等把握。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情节严重”可以参照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恶劣”来把握,但不能直接套用,而应当在适当降低标准后参酌适用。
3.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其他犯罪竞合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并不同时排除原有相关罪名对该行为的评价,具体论处时,应当根据犯罪竞合理论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目的,就是对原来达不到寻衅滋事罪入罪标准,且社会危害性达到需要刑法处罚程度的行为,以本罪论处,因此,构成本罪的,原则上就不应当再同时成立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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