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607】界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系统考察因果链条上所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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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607】界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系统考察因果链条上所有原因
文/张为 王保帅

  实践中,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时,如何界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成为实践难点。笔者认为,适用“整体评价原则”进行分析,系统考察引发事故因果链条上的所有原因对明晰两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如下:
  1.一行为人同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情形。在行为同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且均属事故原因的情况下,应立足于“整体评价原则”,系统性地审视何种行为认定更能反映行为的实质特征。检例第97号中的夏某某、刘某某,既是联营船舶经营管理人员,又是事故当晚驾驶人员,两人行为具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双重性质,但从全面评价行为作用及其性质的角度来看,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能整体性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也能避免因认定为同等责任或同等责任以下责任带来的片面评价。当然,如果评价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更能体现事故发生的原因,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多行为人的行为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应将远离现场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整范围之内,这实际上明确了涉公共交通领域中责任事故的两条因果链,一是管理者的失范行为与驾驶人员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是驾驶人员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两种过失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于此情形,行为人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安排具体人员进行生产作业或者因不作为而未对发现的危险进行排除,进而导致驾驶人员的违规行为产生最终的危害结果。这种多人行为共同导致重大事故的情况,也需要适用“整体评价原则”来考察事故因果链条中各行为人的责任,据此认定各相关行为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交通肇事罪。若行为人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其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义务,导致驾驶人员产生过失行为,进而引发危害结果,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因果链中驾驶人员的行为只是违反了一般的驾驶注意义务,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分别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检察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