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507】接触式婚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
文/杨伟 王传龙
●婚恋诈骗行为所虚构的事实及隐瞒的真相是一种主观内容。接触式婚恋诈骗中所隐瞒的真相通常为可变性较大的真相。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欺诈还是发展恋情,具有较大的主观性,难以被证明。
●在对婚恋诈骗行为的审查中,要重点审查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表现,审查行为人是否虚构身份、财产状况、婚姻状态,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引导行为。
婚恋诈骗行为人通过不同种类的社交方式,为自身设定相应的身份、特点等,假借异性交友、恋爱、结婚等名义,骗取他人信任,并引诱被害人基于这种信任而进行大量财产性支出。
婚恋诈骗在手段方法上有别于传统的犯罪行为,使其在司法认定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婚恋诈骗可以分为接触式诈骗与非接触式诈骗两种。接触式婚恋诈骗,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交往建立起婚恋关系,其间的经济往来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较大的认定难度。婚恋关系会成为诈骗实质的掩护,如何将正常的婚恋分手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区别开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其一,接触式婚恋中欺诈意图难以证明。在常规的诈骗行为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般都是采用让被害人能看到财产性利益的方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相对易取证。常规的诈骗行为中虚构的事实及隐瞒的真相都是比较客观的,婚恋诈骗行为所虚构的事实及隐瞒的真相是一种主观内容。接触式婚恋诈骗中所隐瞒的真相通常为可变性较大的真相。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欺诈还是发展恋情,具有较大的主观性,难以被证明。
其二,处分行为基于错误认知难举证。在司法实践中,婚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更多的是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性利益无偿处分给行为人。在常规的诈骗行为中,被害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往往是为了获取更大的财产性利益。在婚恋诈骗行为中,被害人期望通过金钱来换取稳定的两性关系。行为人经常以“开始觉得他(她)非常合适,所以领证结婚,后来一起生活才发现不合适”为由,掩盖自己诈骗钱财的目的。
接触式婚恋诈骗作为比较典型的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关案件定性。笔者认为对这一主观要素的判断可以通过审查预备行为、被害人情况、钱款流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一是重点审查婚恋诈骗预备行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始于犯罪预备阶段,会通过特定的行为展现出来。婚恋诈骗的预备行为通常表现为伪造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婚姻状况等。在婚恋诈骗中,行为人以发展婚恋关系或者共同生活为犯罪手段,在婚恋掩护下进而策划一系列犯罪行为从而实现诈骗钱财的目的。婚恋诈骗行为最大特点是行为人的不正当引导造成被害人的错误认知。行为人的引导行为始于犯罪预备,由此笔者建议在婚恋诈骗行为的审查中,要重点审查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表现,审查行为人是否虚构身份、财产状况、婚姻状态,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引导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即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婚恋诈骗行为人通常与多名被害人发展婚恋关系,在审查中要横向对比被害人陈述。在司法实践中,婚恋诈骗行为人的诈骗对象通常不固定,案发后通常有多名被害人。接触式婚恋诈骗中一般不存在犯罪团伙,所谓家人、朋友多是雇用而来,行为人大多都是单独作案。行为人受制于时间、精力限制,大多希望以最小脑力成本换取最大的犯罪收益,往往都是以一个套路进行诈骗。在审查婚恋诈骗案件时,如果存在多名被害人,被害人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就可以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是可以通过审查婚恋诈骗中钱财流动进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判断行为人与被害人结识的时间及向被害人索要钱款的时间点间隔是否短暂。在司法实践中,婚恋诈骗行为人与被害人结识交往的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结识与骗取财产之间一般不会间隔太长时间。其次,判断钱款用途。在接触式婚恋诈骗中,行为人通常以结婚彩礼、购买“三金”及结婚用品为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基于对未来共同生活的期望而给付钱财。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取得财产后一般会立即找借口逃跑,同时挥霍或者转移钱款。最后,判断是否存在连续性过度消费或者钱款流动异常。如果男女双方是以共同经营未来家庭为目的的话,是不可能产生连续性的过度消费的,尤其不可能以牺牲婚后生活质量为代价进行高额消费。在婚恋诈骗中,行为人一开始就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钱款流动通常具有异常,一方经常性地向另一方投入资金开销,出现一方获益畸高付出畸低的异常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审查双方在婚恋期间的获利情况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婚恋诈骗犯罪已经成为比较多发的案件类型,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接触式婚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被婚恋关系所隐蔽,必须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审查,从而确定行为人内心是否具有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故意。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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