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106】重大案件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如何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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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06】重大案件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如何构建
文/王弘剑 陈龙环

  自行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的应尽之责,如何高质量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问题亟待研究。笔者认为,应以加强关键案件领导监督为着力点,秉持走进案发现场、走进案件当事人中间、走进侦查机关的“三走进”办案要求,健全司法责任制,构建常态化、契合实践、重质效督导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自行补充侦查机制,提升案件质量。
  明确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自行补充侦查是指检察机关为查清案件事实重要节点、厘清疑点、破解难点,在侦查取证欠缺的情形下主动补位、积极履职,获取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求取事实之真。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案件范围、可行性、必要性三方面。一是原则上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难度相较普通刑事案件大,又因为案件办理活动的水平将会直接影响案件质量整体效果,加强关键案件的自行补充侦查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二是具备补充侦查取证条件。虽然前期侦查取证可能出现方向偏差、执行失误,造成关键证据在质与量上的缺失,导致案件事实重要节点存疑,但破解证据困境、获取关键证据、构建证明体系具备逻辑空间与客观条件。三是通过引导侦查取证无法奏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自行补充侦查适用于关键证据不及时收集存在灭失风险、退查无果、违法侦查等情形。如果侦查机关在补充完善关键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的证明体系上难以发挥应有作用,检察机关就得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细化自行补充侦查步骤。可主要从以下四方面着力:
  有效阅卷厘清证据困境。找准案件事实重要节点,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卷中去粗取精、抽丝剥茧,梳理出行为主体、过程、方式、特征及危害后果等事实要素,确定影响定罪量刑的核心案件事实。评定侦查取证状况,分析侦查取证有无硬伤,取证措施穷尽与否及执行效果,有无补充侦查的现实可行性。
  主导补侦发挥取证合力。制定补充侦查协作方案,以“查什么、为什么查、怎么查”为主线,谋定查清案件事实重要节点的切入点与突破口,明确补充侦查分工,统筹办案用时,确保引导取证与自行侦查同向发力。做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诉侦当面沟通主要证据问题以及补证重点、要求、方式,由侦查机关完成能做、可做、应做之补证事项,释明侦查取证与自行侦查相互衔接、共同发力之要点,及时共享补充侦查进展。自行侦查获取关键证据,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客观证据、询问证人,同时亲历复验复查现场、询问被害人和关键证人等,善于在成案节点上补强完善证据。
  专业实施重要取证行为。依法规范取证,调取的客观证据应当摘录、整理、说明重点信息并向知情人出示确认,收集言词证据通过记录原文、同步录音录像及保障校对等方式保证真实性。善用取证策略,消除犯罪嫌疑人、证人及其他侦查相对人不愿配合侦查甚至对抗侦查的心理。
  有力组证还原事实之真。紧扣法定要素组证,围绕涉案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及主观犯意组合证据,共犯强调起意纠合、行为特征、主次之别,寓构罪要件及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社会影响于案件事实证明之中。注重证据组合分析,列明案件事实同一重要节点的关联证据,通常先列示指控证据或客观证据,或依时序或依证明力强弱排列。举示证据与证据分析同步进行,增强组证效果。突出案件事实重要节点,简化无异议事实,紧盯争议性事实,细化重要证据信息,组合证据强化证明力,运用“点—线—面”办案思维,串联案件事实重要节点还原真相,实现案件事实与支撑证据相统一。
  强化自行补充侦查的质效督导。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设定领导监督启动时点,确保自行补充侦查的及时性。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一审公诉案件受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可设置《刑事案件难易程度分类表》评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官在案件分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副检察长汇报案情,为开展自行侦查、查什么、怎么查提供决策参考。分管副检察长根据检察官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确定取证思路、路径、措施,避免自行侦查迟滞或领导监督缺失。
  二是细化检察官办案职责,保障自行补充侦查的专业性。检察官的核心职责是坚持“三走进”办案要求,依法、规范、精细收集关键证据,还原事实之真。为锤炼检察官“能侦会审”的本领,可要求逐案开展审查卷宗、引导取证、复验现场、复核技侦、讯问询问、诉侦诉辩沟通、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补正、接访诉讼当事人等重要司法行为,积淀去伪存真之功。
  三是强化领导监督,保证自行补充侦查的实效性。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对自行补充侦查进行同步监督并给予智力支撑,出点子、教方法、作示范,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助指导,实现办案经历与经验、阅历与智慧、个人之长与团队之优互补。领导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督导检察官紧扣案件事实重要节点以及侦查取证的矛盾点、空白点、畏难点进行补侦;找准自行侦查的切入点与突破口,确保取证措施可行、有效;跟踪自行侦查进度,检视重要执法行为,及时支持补位。
  四是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领办关键案件,传承自行补充侦查的真知。恪尽领导之责,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遇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能力不济时,设立检察官办案组主办攻坚克难。示范精进司法,亲历践行“三走进”办案要求,勘验、复验复查现场为先,获取客观证据为要,复核关键证人,一人一策突破犯罪嫌疑人供述,促成零散碎片化的证据向关联性、闭合性转变,以客观证据为中心筑牢证明体系。
  (作者分别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副检察长、检察一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