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907】“对症下药”推进检察引导侦查提质效
文/刘惠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作为犯罪案件的侦办者和追诉者,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为了更好地指控犯罪,应形成合力确保证据收集的全面、客观、准确,为审判提供更加充分、扎实的证据基础。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加强引导侦查,就是要加强检警联动,切实提升办案质效和司法效能。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运行还存在一些现实阻碍。
检察引导侦查工作的主要症结
对“捕后诉前”的引导侦查重视不够。2019年进行了捕诉一体改革,但相应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捕后诉前”如何加强引导侦查工作对办案检察官来说相对还是一项新的课题。因“捕后诉前”是通过引导侦查补强证据的重要时间段,批捕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比较容易被攻破,因此是开展引导侦查工作的有效时期。一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想调查取证便只能退回补充侦查,而这很可能错过证据搜集固定的最佳时间。
引导侦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不足。实践中,检察官引导侦查的能力存在一定差别,对个案开展引导侦查工作,有的检察官对类型化案件的“必备”证据项没有形成“条件反射”,只关注个案的特殊性,在引导侦查时忽略了影响该类型案件事实认定应具备的重要证据。比如向公安机关制发侦查提纲时,在列明应侦查事项时将侦查内容局限在调取新的证人证言、鉴定材料等常规性证据,对电子证据、监控录像等新类型证据则重视不足,从而影响补证效果。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存在信息壁垒。当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主要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且程序的启动以侦查机关邀请为主。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工作难以开展主要的障碍还在于对案件侦办信息的获取,这种信息不对称是由于公、检各自依法履行职权的客观现实造成的。在无法充分了解案件侦查信息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难以更有效地开展引导侦查工作。
引导侦查效果缺乏考核评价机制。目前法律规定对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时如何与侦查机关对接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缺乏操作层面的具体指引,实践中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不经书面程序,口头沟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检察引导侦查强调的是引导与合作,虽然目前的主流观点将引导侦查视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延展,但司法实践中,引导更多的是以建议权的形式出现,侦查机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没有规范的对接程序,加之引导侦查缺乏刚性,导致引导侦查效果难以保证。司法实践中,对引导侦查工作缺乏考核评价机制,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引导侦查流于形式,引导效果有限。
检察引导侦查工作困境的化解良方
一是统筹指导,提升“捕后诉前”引导侦查质效。
办案检察官应高度重视“捕后诉前”这一证据收集的关键阶段,持续、不间断地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尚有关键证据需要收集的,应当制发《捕后侦查意见》,对于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继续引导侦查。
为了减少引导侦查工作受检察官个人能力影响较大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参考公安机关设置法制部门的做法,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下,各业务部门指派一名检察官专门负责对引导侦查文书制作的质量管理,对侦查事项和理由等内容提出完善建议供承办检察官参考。考虑到捕诉一体改革后检察官办案压力较大的现实情况,该检察官可以仅承担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30%至40%的办案任务,而将主要精力用于“捕后诉前”阶段引导侦查的跟踪督促工作,持续监督侦查机关根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列明的方向和线索,开展实质性的侦查工作,确保捕后侦查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展开,为之后的起诉筑牢证据基础。
二是类案引导,构建“由点到面”引导侦查体系。
为了实现对类型化案件引导侦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着力探索建立类案引导侦查机制,形成由点到面的引导侦查体系,提升检察引导侦查的专业化能力。检察机关可以从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入手,提炼、总结共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设置指引条款,明确该类案件应重点收集哪些证据、遵循怎样的程序、证据需达到怎样的标准。比如海淀区检察院通过分析近三年因证据侦查取证问题导致案件延审、退补、发回重审等严重影响案件办理和刑事诉讼进程的刑事案件,发现部分检察官对监控录像、银行流水、电子通讯记录这三类重要证据缺乏足够的重视,从而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故制定了检察官案件办理的“三必审”(监控录像、银行流水、电子通讯记录)机制。
三是信息共享,凝聚查明案件事实合力。
目前检察机关通过业务应用系统可以查询的案件侦办信息十分有限,对此可考虑与侦查机关充分沟通,进一步开放侦查阶段案件查询权限,便于检察机关同步查阅,及时了解侦查工作进展。
依托派驻检察机制,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深化与侦查机关的信息共享深度,尝试与侦查机关共商研发执法全流程管理平台,所有的监督信息可通过“检察官发起监督——法制部门接收、审核——办案单位整改——法制部门反馈——检察官审结”这一线上移转流程开展,确保侦查机关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监督事项,提升监督刚性。以此,通过线上流转实现引导侦查工作的及时交互、全程留痕、流转闭环,确保引导侦查工作落地落实。
另外,还可积极搭建检警业务交流沟通的各类平台,通过定期组织理论研讨会、案例评析会、公检同堂培训等,深入开展业务交流,共同提高取证质量,从而建立更具实质意义的“大控方”格局。
四是考核倒逼,助推引导侦查落地落实。
为保证引导侦查工作取得实效,应建立健全对办案人员落实引导侦查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检察机关可以定期将引导侦查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反馈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将通报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运用到对办案人员的现实评价中,切实将引导侦查的效力转化为一线侦查人员的实际办案压力。
在刑事司法理念不断发展进步、多项改革叠加推进的背景下,只有加强检警合作,共同探索切合实际且行之有效的检察引导侦查新模式,强化引导侦查质量,才能更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推动刑事司法实现高质量发展。
(作者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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