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3006】检察案例该如何撰写
文/韩东成
近年来,最高检相继制发了一系列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对内发挥了指导办案、统一司法标准的作用,对外起到了以案释法、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良好效果。检察案例的源头活水在基层。“既要能办案,又要会总结提炼”成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对办案人员的一项基本能力建设要求。当前实践中,有关案例的研究成果更多聚焦于其功能定位和作用发挥,而对于办案人员普遍关心的案例撰写方法却鲜有论及。检察案例撰写是一项兼具基础性和综合性的工作,笔者拟结合实践,谈谈检察案例撰写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按照2019年最高检修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案例工作规定》”)要求,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一般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指导意义和相关规定等组成部分。其中,“标题”和“相关规定”一头一尾比较明确,以下主要针对其他五个组成部分展开探讨。
关于“关键词”。一是关键词的提炼。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印发了《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下称“《案例体例意见》”)。《案例体例意见》对于关键词的表述为:“以词或词组反映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最关紧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核心内容。”笔者认为,有别于法院案例,对于检察案例而言,无论是在关键词、要旨还是指导意义中,既要关注法律适用问题,也应重点加强对于检察办案效果、工作方式方法创新等内容的总结。关键词应当精炼,防止“关键词”变成“关键句”。二是关键词的数量。《案例工作规定》没有对关键词数量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结合学术规范中对于关键词数量的要求以及司法实践情况,案例关键词以3至5个为宜。三是关键词的排列顺序。有的主张,关键词的标示次序应根据其涵义由大到小排列,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则按其重要性由大到小排列。笔者基本同意关键词应当按照重要性的大小排列,但同时也认为,“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对于重要性的理解要结合案例制发的背景、意义、效果、检索的便利性等因素加以判断。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对于个案中的“自首”“罪责刑相适应”“认罪认罚从宽”三个关键词,显然应当将认罪认罚从宽排列在前比较妥当。
关于“要旨”。2010年《案例工作规定》将“要旨”表述为:“简要概述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要点提示。”检察案例中的“要旨”类似于法院案例中的“裁判要点”。最高法《案例体例意见》中规定:“裁判要点应简要归纳和提炼指导性案例体现的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应当概要、准确、精炼,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启示意义。”笔者认为,对于要旨,要力争做到精准和精确。一是内容提炼要精准。首先要找准点,其次要会提炼。如对于行政监督案件的实质性化解,提炼出“穿透式监督”的工作理念或监督方式,无疑能够为案例增色不少。此外,与关键词提炼类似,对于要旨“点”的选取,切忌仅仅局限于法律适用,而应将视野放宽至工作机制、政策效果、办案导向等方面。在笔者看来,这也是检察案例与法院案例最为显著的不同或者说检察案例的价值所在。二是语言表达要精确。要旨本就是对案件主旨的归纳和提炼,适应信息化社会读者阅读习惯,对要旨表述的精确度要求更高,用字斟句酌描述绝不为过。
关于“基本案情”。最高法《案例体例意见》对法院案例基本案情的要求是,准确和概括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应当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2010年《案例工作规定》对基本案情的要求是,“准确精练、层次清晰地概括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办案经过、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上述规定综合反映出对于基本案情的撰写要求是简要、清楚。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19年《案例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是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独立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办案经过等内容重点放在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中表述更为适宜。当前,检察指导性案例对于基本案情的写法,根据其与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的结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略讲”与“详讲”,另一种是“前面先不讲”与“后面接着讲”。例如,第二十二批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采用的是前者,第二十四批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采用的是后者。
关于“检察机关履职过程”。该部分是在2019年《案例工作规定》中新确立的,2010年《案例工作规定》没有规定该部分内容,2015年《案例工作规定》表述为“诉讼过程”。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作为检察案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与法院审理案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决定的,能够体现检察办案的特点,也成为检察案例有别于法院案例最为显著的特征。撰写该部分内容,一般以时间先后为序,但同时亦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能沦为流水账。在时间轴上,主要记录与后文指导意义有关的内容,而并非所有内容。检察案例各组成部分是一个有机统一体,此处所写一定程度上是为后文提炼的指导意义作铺垫,有帮助读者理解的考量。二是无需详述原因效果。这也是撰写“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与“指导意义”部分最容易出现重合的地方。笔者认为,此处只需择要记录履职过程,无需解释为什么这么做以及取得了哪些效果等等,如果思路可资借鉴、效果比较明显,可放在指导意义部分写,避免出现重复,使案例显得臃肿。
关于“指导意义”。如何寻找检察案例的指导意义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具体问题。2010年《案例工作规定》第8条规定,选送、推荐和征集的案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的案件;2.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或者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件;3.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4.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其他案件。(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掌握或者法律监督实践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四)适用法律正确,对法律的解释合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处理结果恰当、社会效果良好。此处,除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求外,后三项均可视为对于提炼检察案例指导意义的方向指引。2015年《案例工作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和提炼,使得相关表述更为清晰。其第2条规定:“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2019年《案例工作规定》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又有进一步发展,根据检察办案实际,总结提炼出“办案方法”“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等具有检察案例特色的指导意义新内容。司法实践中,遵循上述指引,能够更好实现对于检察案例指导意义的提炼,促进检察案例质量的提升。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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