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006】降低审前羁押率需把好“四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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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06】降低审前羁押率需把好“四关”
文/钟瑞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严重暴力型重大犯罪呈下降趋势,三年以下轻微刑事犯罪占比大幅上升。在此情势之下,科学把握我国刑事犯罪变化规律,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既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又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治理、实现司法为民的点睛之策,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立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如何打造“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新格局,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浙江省金华检察机关切实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减少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义乌等地也相继出台具体措施,努力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提高司法效益,取得积极成效。从司法实践来看,影响审前羁押率降低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传统办案观念影响,“以捕代侦”现象有待彻底消除。一直以来,侦查环节“构罪即拘”观念长期存在,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涉嫌犯罪的被刑拘人员,通常会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环节亦存在“构罪即捕”的惯性思维,有的对社会危险性评估虚化,导致逮捕强制措施适用比较多。
  二是对逮捕、起诉标准理解片面,存在“机械套用”现象。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应当予以逮捕”和“可以予以逮捕”之规定,除曾经故意犯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规定外,对逮捕条件的规定,仍然偏于笼统,承办人需依据主观判断及办案经验来认定社会危险性,而针对外地尤其是外省籍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逮捕理由多为“可能逃跑”的简单机械套用,影响对一些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
  三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管不到位,的确存在“难以兼顾”现象。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监管落实,仍然存在困难,尤其是对外省籍犯罪嫌疑人,如果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保证金的保证效果偏差,又无法提供适格保证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实际效果亦不佳,偶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无法传唤到案等情形,导致降低审前羁押率与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之间难以兼顾。
  上述因素共同影响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影响降低审前羁押率。探究解决之路径,需要从根本上牢固树立“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件办理中的功效,丰富刑事检察“工具箱”,把好入口审查、出口过滤、羁押必要性审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督等重要关口,有力融入“诉源治理”工作之中,最大限度降低审前羁押率,为和谐社会贡献检察力量。
  第一,严把入口审查关。发挥“捕诉一体”工作模式优势,依托案件“繁简分流”、专业办理、提前介入等举措,严格把控案件入口审查关。一是会同侦查机关明确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对未依法收集有效证据,以及不符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时所提出的证据要求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二是对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如果未按补充侦查提纲之要求收集证据,再次报捕或移送起诉的继续重点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以此促进侦查机关强化证据收集意识,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三是建立不捕、不诉案件公开听证机制。尤其对重大敏感、涉检涉访等类型案件,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前,主动邀请侦查机关、案件双方当事人、辩护人、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会,提升检察公信力,减少后续申诉环节。
  第二,严把出口过滤关。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工作机制,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刑事强制措施、刑罚种类、是否起诉等方面渐进铺开,有效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降低不捕率、审前羁押率之功效。一是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及保证金提存机制。针对发案量较大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轻伤)等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有赔偿能力,被害人以案件为由索取不合理赔偿的,在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提供保证金后,综合考虑其前科情况、被害人谅解程度、行为手段、赔偿金提存等,可以先行不捕或变更逮捕措施、建议适用缓刑、相对不起诉等。二是有效开展补充侦查工作。以“案-件比”为导向,充分发挥捕后继续侦查提纲、退查提纲之功效,强化补充侦查提纲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对侦查机关怠于侦查、不能有效侦查的,予以书面通知纠正,以此减少诉讼环节及降低审前羁押率。三是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对于非羁押案件,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之后,尽快完成移送起诉、初步审查、不起诉或起诉之流程。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采取刑拘直诉、取保直诉等方式,有效降低逮捕率及审前羁押率。
  第三,严把羁押必要性审查关。对于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羁押必要性提出意见。对于系民营企业的负责人、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所涉嫌犯罪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性、财产性犯罪,采取羁押措施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形的,应积极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危害民生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依法审慎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而言,应及时掌握在押人员基本情况,根据在押人员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押表现等,适时联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需畅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渠道,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间。
  第四,严把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督关。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同时,应持续加大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规范。一是建立同步审查机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同步提交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理由,强化检察机关对措施适用的法律监督,并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侦查机关反馈存在的问题。二是完善联动监控平台。在同步审查的基础上,由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即时活动轨迹,可借助浙江检察App视频连线功能,实时掌握犯罪嫌疑人动态。强化部门、社会力量的联动,构建非羁押诉讼帮教基地,推动有社会责任感、经营效益好的企业为非羁押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促使非羁押人员早日回归社会。三是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取保候审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通过保证人以监督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保证义务,适用保证金的,积极联系其家属和亲友,保证及时到案。监视居住地点实质化,杜绝指定居所虚化,避免监视居住流于形式。同时,检察环节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理由,避免“司法掮客”借机敛财,维护司法信誉,避免产生廉政风险。
  降低审前羁押率,是一项系统性大工程,我们要深入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提升法治素养,培养工匠精神和人文情怀,善于从历史的视角、时代的视野、人民的立场来思考其完善路径,以忠诚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作者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