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006】新时代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运行与完善
文/赵昊平
●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分为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对于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权,以及机动侦查权。
●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未来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可以结合我国检察侦查权传统,渐进式探索“检察引导侦查”机制。
●检察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时,由其自行补充侦查,可以快速、准确地形成完整证据链,从而查明案件事实,避免案件在不同机关之间往返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降低。
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积极参与、推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全面协调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捍卫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体现,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实践依据。
首先,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发挥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侦查权并非一项独立的专属的权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均可以行使侦查权。但唯有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具有监督性,因为根据宪法规定,法律监督是一项专门的特殊的国家活动,除检察机关外,任何主体均无权行使。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又是通过侦查、批捕、提起公诉等环节加以实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后,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分为对诉讼活动实现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对于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权,以及公安机关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机动侦查权。这三种侦查权均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从属于法律监督权。
其次,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是国外司法实践的普遍经验总结。虽然,国外两大法系司法实践情况不完全一致,但两大法系的检察机关都保留了侦查权。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由警察机关主导大部分侦查活动,但作为有机补充,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对公共机构的腐败案件或是政府官员的不法行为进行侦查。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奉行的是“检警一体化”,侦查权是检察官的基本职权,警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一般都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部分情况下,检察官也可自行开展侦查。具体到我国,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其基本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未来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可以结合我国检察侦查权传统,渐进式探索“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使检察机关做好新时代法律守护者。
最后,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是新时代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其中,行使立案侦查权是对监察委监督范围的补充与配合。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14项罪名只是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小部分,其余职务犯罪仍由监察委查处,因此不会影响国家监察机关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而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权的行使纳入国家反腐败大局,加强与监察机关沟通与联系,将是对国家反腐败工作极好的补充与配合。行使机动侦查权可以有效弥补因侦查机关不作为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当原侦查机关出现侦查缺位时,可能会导致相关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无法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可以实现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缺位时的补救,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而行使补充侦查权,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掌握的更为清楚,对证据的薄弱环节也较为明晰,因此在开展侦查活动时,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标准也较为明确,由其自行补充侦查,可以快速、准确地形成完整证据链,从而查明案件事实,避免案件在不同机关之间往返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降低。
当然,检察机关在实践中行使侦查权时仍然存在侦查力量不足、侦查效果不显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结合当前中国司法实践,提出建议如下:
一是以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现有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为基底,探索设立统一行使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机构,从而确保侦查工作的效果与质量。监察体制改革前,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都侧重于反贪反渎,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只保留了部分侦查权,受理的案件数量与改革前相比也大幅下降,承接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职责也较为分散,人员配置和侦查能力都大幅下降。但是,如前所述,行使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体现,对其他司法机关的权力制约具有重要意义。在基层检察机关各部门普遍办案压力大,人员编制紧张的背景下,设立专门的侦查机构,统一行使检察机关侦查权意义重大。因为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动用检察机关内部其他机构的人力、物力开展侦查活动,不仅会增大其他机构的办案压力,而且不利于检察机关侦查能力的长期培育和发展。同时考虑到,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承接侦查权,则很难在侦查技术方面获得稳定发展。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犯罪,缺少先进的侦查技术会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阻碍,进而降低检察机关主动行使侦查权的意愿。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权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行使。而市级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权则大多由本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行使。实践中,行使立案侦查权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人员部分承继于监察体制改革前的反贪和反渎部门,故而在检察机关内部新设一个侦查机构比较困难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先以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现有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为基底,在其行使立案侦查权的基础上,赋予其享有可以行使补充侦查权和机动侦查权的权力,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在检察机关内部调配人员和申请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增加该机构编制等方式,打造一支专属于检察机关的专业精干的侦查队伍。
二是加强检察机关侦查能力的培养。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规范运行,离不开具备专业化能力的侦查人员,以及具有科技含量的侦查装备,这既需要如前所述的检察机关内部资源的整合,也需要检察机关有意识地培养和强化侦查能力。首先要重视侦查队伍建设。侦查活动不仅需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一定的技巧,而技巧的取得则需要经验的累积,在反贪反渎转隶之前,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专家都是经过多年实践累积而成的。故而,对于那些有过反贪反渎工作经验且继续留在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应优先配备到侦查岗位上,并作为骨干力量委以重任,从而发挥以老带新的作用,将宏观的侦查思路、策略以及微观的侦查个案的经验传袭下来。其次要保留并发展侦查装备。反贪反渎转隶之后,一些原先供侦查使用的装备、场所和多年来累积的各种有形无形资产仍然归属于检察机关,对这些资源需要加以合理利用,而不能任其荒废。应借助科技强检和智慧检察的建设目标,一并实现侦查装备的科技化转型升级,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过程中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作者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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