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003】服刑人员多次犯提请减刑检察监督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页>>司法实务>>检察日报刑事实务(2014-2023)>>正文


 

 

【2020102003】服刑人员多次犯提请减刑检察监督中应注意的问题
文/葛海涛

  多次犯是指被人民法院作出三次以上有罪判决,目前正在服刑的服刑人员。同初犯和二次犯相比,多次犯具有较深的犯罪恶习,改造难度较大。对于多次犯,在减刑标准上应严于二次犯,更要严于初次犯,这体现了罪刑相一致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次犯提请减刑检察意见的出具,应按照罪行相一致的原则,对犯罪次数多、屡教不改、服刑期间没有突出表现的服刑人员,要作出从严甚至不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这样既可以对社会上犯罪恶习深、有犯罪意图的人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对服刑人员也能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
  多次犯提请减刑案件呈现三个特点
  从办理减刑案件的实际来看,多次犯提请减刑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改造难度大,减刑发挥作用甚微。多次犯一般入狱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犯罪恶习深。两次以上的服刑改造,仍未能使其彻底放弃犯罪,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再次实施犯罪后入监,通过劳动教育改造成功的可能性已经降低。
  2.服刑期间表现和一般服刑人员相比差异不大。通过阅卷,查阅多次犯的证明材料、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发现这些服刑人员同一般服刑人员相比,表现基本相同,没有出现明显的抗拒改造的表现。这些服刑人员因为多次出入监狱,具有丰富的监狱生活经验,服刑期间的表现更善于伪装,具有较强的抗改造性。
  3.提请减刑幅度上严于一般服刑人员。对于两次以上犯罪的服刑人员,监狱在提请减刑幅度上一般会进行从严处理。以天津市的监狱为例,对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监狱在提请减刑时会从严两个月,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监狱则从严三个月。
  多次犯提请减刑案件检察监督面临的形势
  1.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理念上存在一定差异。刑罚执行机关把提请减刑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手段,其对服刑人员狱内表现的考查表现出明显的形式性,服刑人员的表现被物化为一张张的奖励证,奖励证对应的是可以提请减刑的幅度。只要达到减刑提请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奖励证的数量符合相关规定,服刑人员一般就可以获得提请减刑的机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相比,更注重服刑人员服刑期间是否真正认罪悔罪的实质考察。
  2.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理念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有趋向一致。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同为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都突出实质审查,这是两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在办案理念上的相同点。由于两机关职能和法律定位不同,在办理减刑案件时也表现出在理念上的一些差异。但在多次犯减刑案件的办理上,两机关在办案理念上有明显的趋向一致性,原因在于两机关均注重减刑案件的实质审查。
  3.司法责任制给检察机关办理减刑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执牛耳者”是司法责任制,要求办案人对所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这给检察官办理减刑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质审查是适应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
  做好多次犯减刑案件检察监督应注意的问题
  1.要高度重视对多次犯情节的审查。犯罪次数不仅仅代表犯罪的数量,更是反映服刑人员犯罪恶习程度的重要尺度。多次犯罪说明服刑人员并未深刻吸取之前犯罪刑罚的教训,未真正悔罪。多次犯罪说明服刑人员犯罪恶习深,改造难度大,根据罪刑相一致的原则,对提请减刑案件进行检察监督时,对多次犯进行从严甚至不同意提请减刑是应当的。
  2.对多次犯服刑期间的考察应严于一般服刑人员。多次犯服刑期间的考察不能同一般服刑人员实行一个标准获得同等幅度的减刑。笔者曾办理过一个多次犯提请减刑案件,该犯3次入狱服刑,服刑期间的表现和同批次提请减刑服刑人员相比,并未有突出的认罪悔罪表现,笔者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历史犯罪情况和服刑期间的表现等因素,出具在监狱提请减刑幅度的基础上从严一到两个月的检察意见。
  3.多次犯提请减刑检察意见宜区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笔者认为,多次犯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不同意提请减刑的意见。主要针对因多次犯罪入狱,已丧失通过劳动教育改造真正认罪悔罪可能性的服刑人员。
  在监狱提请减刑幅度的基础上从严的意见。对于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历史和服刑期间的表现等因素,认为具有通过劳动教育改造认罪悔罪的较大可能性的服刑人员,出具在监狱提请减刑幅度的基础上从严一定减刑幅度的提请减刑检察意见。
  同意提请减刑,不在监狱提请减刑的幅度上从严的意见。主要针对服刑期间有特别突出表现,从多方面考察均有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服刑人员从思想深处确已改正犯罪恶习。这种检察意见的出具要特别慎重,适宜对个别表现特别突出的服刑人员使用,以体现罪刑相一致的原则。
  (作者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梨园监狱检察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