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805】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原因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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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05】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原因与对策分析
文/栾福成

  2018年10月以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检察机关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作为全区刑事检察重点工作来抓。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逐渐提升,截至目前,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月适用率已达83.78%(人)。但实践中存在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后又不服裁判提出上诉情况,如何在办案中正确处理此类问题成为摆在司法实践中的新课题。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的原因
  一是幅度刑量刑建议超出被告人心理预期。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实践中,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多为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一审判决虽然采纳检察机关的幅度刑量刑建议,但该判决超出了被告人在幅度刑量刑建议内的心理预期。例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法院判决五年有期徒刑,而被告人的心理预期为四年,这种情况下容易引起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上诉。
  二是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形式化。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没有辩护人的,应当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实践中,部分值班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缺乏深入了解,仅就程序性问题和认罪认罚相关规定提供咨询,导致律师见证签署具结书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具结的结果缺乏信服度,从而通过上诉方式予以解决。
  三是被告人因其他目的上诉。部分被告人上诉具有随意性。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不受限制的上诉权,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虽已签署具结书,但这一行为与其上诉权并不冲突,在现有法律体系中,违背具结书并不会对被告人产生实质的不利影响。部分被告人在上诉期临近期满时突袭上诉,导致部分案件因时间紧迫使检察机关缺少抗诉的可能性。还有部分被告人为留所服刑而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实践中,有部分被告人上诉后又撤回,系因剩余刑期较短不想被投监服刑,欲通过上诉拖延时间以实现留所服刑目的。
  降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不合理上诉的对策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需要全面发挥主导责任,通过充分履职、多角度发力,降低被告人不合理上诉率,进一步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价值。
  一是主动作为,全流程深入开展认罪认罚释法说理工作。针对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存在疑虑的问题,检察机关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在看守所播放宣传片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含义及制度“红利”,或者通过真实案例讲解增强制度宣传的力度。同时,充分发挥驻所检察的作用,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启动释法说理工作,主动与在押人员谈话,帮助其充分了解制度并自愿适用,促使其尽早认罪认罚,形成稳定的认罪态度。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发挥检察主导责任,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补强证据,全面还原客观事实,另一方面积极向嫌疑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释明量刑建议的同时,就认定事实、个案具体情形以及建议法院适用程序进行充分说明。在释法说理过程中,可适当进行证据开示,让嫌疑人知晓检察机关据以定罪的重要证据,引导其主动认罪、积极协商。此外,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还须重视对认罪认罚反悔后果的释明,明确告知适用认罪认罚至审理期间恶意反悔和宣判后恶意上诉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反悔及恶意上诉情况的发生。
  二是双向发力,内外联动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比率。推进量刑建议规范化建设,减少量刑建议与判决刑期差距,是化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心理预期错位而产生上诉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一要深入学习量刑规则,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通过强化学习熟练掌握常见犯罪量刑标准和法律依据,通过专题学习加强交流,化解不同承办人之间的认识差异。对类案判决进行分析研判,把握量刑尺度和裁判规律,探索建立量刑建议计算表、量刑建议数据库等工具,借助统计学方式总结经验,逐步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二要加强检法沟通协调,统一量刑基准,就常见罪名统一主刑、附加刑、缓刑适用量刑标准,达成共识,扩大确定量刑适用案件范围。
  三是完善机制,多维度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工作对于保证嫌疑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具有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协调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加强经费保障、补充人员等方式增加值班律师覆盖率,细化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和方式;同时要充分保障值班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接待部门要保障值班律师正常行使阅卷权,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主动介绍案情及主要证据情况,并引导律师告知嫌疑人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认定的具体问题,使律师更好地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
  四是强化监督,综合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探索同步抗诉制度,针对法院采纳确定刑建议或在幅度低限判处刑罚后,部分被告人又无正当理由上诉,有意利用程序、滥用程序达到自己目的的案件,依法同步提出抗诉。提高对同步抗诉的重要性认识,在工作中及时发布典型抗诉案例,发挥正面引导和警示作用;针对被告人突袭上诉现象,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后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案件,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办理效率,逐步实现即时提出抗诉。通过与法院沟通协调,加快文书流转程序,以有效应对被告人的突袭上诉。
  (作者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