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503】传播新冠病毒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文/张海军 高爽
2020年2月,“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据此,对于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犯罪,主要是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于上述两个罪名都既规定了危险犯又规定了结果(加重)犯,对于发生加重后果的分别设置了较重的法定刑。对于危险犯,只要能够判明行为足以引起构成要件所要求的侵害法益的潜在可能性,即成立相应犯罪。而对于结果犯,则必须结合证据对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作出具体认定。如无因果关系,则不能在较重刑罚幅度内判处刑罚。
这两种涉疫情犯罪的因果关系比一般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更难认定。一般刑事案件中,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而病毒传播过程无法感知。目前人们已知的新冠病毒传播途径有多种,飞沫传播、接触传播是主要途径,还有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这些传播过程都是无形的,事后难以通过鉴定加以证明。一般刑事案件中,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时间间隔通常较短,因果关系易于判断。而传染病犯罪属于隔时犯,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要经过一定的潜伏期才会出现症状。而且由于潜伏期和个体差异的存在,往往难以追查被害人的感染是否由行为人直接引起。另外,传染病传播具有不确定性。即使与病原体发生接触,也并不必然就会感染疾病。即使是与行为人密切接触后被确诊的感染者,也未必就是行为人感染的,还有可能是之前或者之后在其他场合与病原体接触而感染。目前,医学界对于新冠病毒传播规律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中提示“由于在粪便及尿中可分离到新型冠状病毒,应注意粪便及尿对环境污染造成气溶胶或接触传播”。因此,公共卫生间可能成为传染源之一。正是由于病毒传播因素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目前的技术条件,尚难以证明病毒传播因果关系的唯一性,这使得对传染病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
针对传统刑法因果关系学说无法应对环境犯罪、传染病犯罪等公害犯罪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日本审判实务中提出了疫学的因果关系说。该学说根据流行病学原理,认为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肯定某种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是该因子在发病前一定期间发生作用;二是该因子的作用程度越明显则患病率越高;三是该因子的分布消长与流行病学观察记录的流行特征相符;四是该因子作为原因的发生机制与生物学并不矛盾。该标准实际上是在原因如何引起结果的详细机理不甚明确的情况下,根据流行病学的统计方法,经过大量观察,判明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高度可能性,从而推定有因果关系。
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有一定科学依据,对于认定公害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传播传染病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百分之百的客观真实是不现实的,如果轻易否定因果关系,显然不利于惩治犯罪。但是,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仅根据流行病学原理作出高度盖然性的推定,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与疑罪从无原则不符,可能导致扩大处罚范围。特别是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死刑。因此,不能仅以该理论直接推定因果关系,还需要了解被害人既往的健康状况、接触人员、活动范围等情况,尽可能排除其他传染途径的可能性,以增强内心确信。
笔者认为,按照因果关系的时序性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密切接触应发生在被害人被感染之前。如果被害人在与行为人接触之前已经确诊,就应当否定因果关系;如果在与行为人接触之前已经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典型症状但未确诊,则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果关系的认定还应当合乎传染病传播规律,例如,飞沫传播只有与传染源近距离接触才可能实现,距离传染源1米以外是较安全的,距离2米以外是相对更安全的。而气溶胶传播最好考虑密闭的空间、高浓度病毒和较长时间暴露这三个条件。再如,新冠肺炎的潜伏期一般不超过14天,如果接触者在与行为人接触后很长时间才发病,远远超过一般人潜伏期的,则应当考虑是否被行为人感染,是否在医学观察期间又接触到其他病人。此外,还要排除其他传染源存在的可能性,应当注重收集、审查证明被害人的活动轨迹证据,查明被害人是否有曾经在疫区(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疫点(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的旅行史、居住史以及与疫区、疫点相关人员的接触史,被害人在与行为人密切接触前后是否接触过确诊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被害人所生活的社区或者出入的场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是否出现确诊病人等等。只有被害人已知发病前所接触的人或物都没有传播病毒的较大可能性,才可以根据疫学因果关系推定被害人的感染是行为人传播所致。
考虑到对传染病犯罪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对因果关系的证明不能保证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患者死亡通常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所致,新冠肺炎死亡病例通常为年老体弱或者患有基础性疾病的重症患者,因此,对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致感染者死亡的,在判处死刑时应当审慎判断。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