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305】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严惩治涉疫情犯罪
文/赵慧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给我国经济、社会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影响。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和最高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从严从快办理相关案件,以实际行动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为打赢疫情防控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从严从快惩治涉疫情犯罪。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九类犯罪行为,做到罚当其罪。一是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要依法适时了解案件情况,就案件侦查方向、取证重点提出意见建议,切实做到案件底数清、情况明,为后续案件顺利处理奠定基础。二是加快办案节奏,做到快捕快诉。对于涉疫案件指定专人进行受理、登记和流转,做到“当日来、当日转,当日送”。发挥捕诉一体机制办案优势,通过引导侦查,切实把证据确实、充分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大力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做到集中移送、集中审查、集中起诉、集中审理和集中宣判,推进案件提质增效。三是坚持从严惩治。充分运用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加大从严惩治各种犯罪的力度,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当然,从重处罚也必须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能突破法律的相关规定。
创新办案方式方法。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把依法规范办案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以来,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推动相关案件依法、科学、规范办理。一是建立指定分案机制。针对部分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岗的情况,可以暂时实行指定分案,统筹调配办案力量,确保案件及时办理。二是实行“非接触式”办案模式。加强案件的书面审查,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大线上办案力度,尽量采取电话、远程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和办案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三是科学适用强制措施。针对涉疫情犯罪案件,要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少逮慎捕,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羁押率,防止被羁押人交叉感染。对确诊或疑似病症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建议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措施,协调做好隔离治疗工作。
坚守法治原则。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恪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等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统一政策标准和处罚尺度,防止执法司法简单随意,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一是坚持依法打击。对于各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由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纠正,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作为犯罪处理。二是精准司法。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精准定罪量刑。三是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要依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严格落实保障律师正当执业的各项规定,不得因疫情期间办案方式的调整而减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诉讼权利。四是坚持宽严相济。在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下,对于具有初犯、偶犯、从犯以及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实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
深化社会治理。疫情防控战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才能取得实效。一是严格落实“谁司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报纸、“两微一端”等媒介,结合案件办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引导严格遵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为防控疫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推动建章立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市场监管、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安全、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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