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106】“认罪认罚”应视为独立的量刑情节


首页>>司法实务>>检察日报刑事实务(2014-2023)>>正文


 

 

【2019052106】“认罪认罚”应视为独立的量刑情节
文/李立峰 闵丰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入法,在程序上改变了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也在实体上对传统的量刑情节产生了影响。认罪认罚与坦白有一定的内在重合之处,认罪认罚是否属于独立于坦白之外的量刑情节,存在争议。笔者试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维度,论证认罪认罚是独立的量刑情节。
  理论上,两个“层级式”量刑优惠可以看出认罪认罚的独立量刑情节地位。
  一方面,相比坦白,认罪认罚更强调行为人的自我归罪、自我受罚。坦白是认罪的基础,但不同于认罪。认罪是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行为人只是承认指控的事实、但否认构成犯罪,那就是“认事”,可能构成坦白,但非认罪,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因此,在侦查初期阶段、属于侦查阶段的批捕环节、批捕后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五个诉讼时间段内,行为人都要在相对应的侦查讯问、批捕检察讯问、逮捕执行讯问、起诉讯问、庭审陈述等中,对是否坦白、是否认罪认罚作出表态。也因此,根据认罪认罚时间点的不同,越早认罪认罚带来的量刑优惠越大,认罪认罚案件应达到“到案侦讯——批捕检讯——逮捕侦讯——起诉检讯——庭审审讯”的层级式量刑优惠。
  另一方面,认罚是坦白之外的新增情节,理应纳入量刑评价。较为积极的认罚包括退赃挽损、赔偿被害人、预缴罚金等,多发生在初犯、偶犯及行为人有一定经济基础等情况下。实践中更为常见的认罚是消极认罚——表示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但因无能力退赃退赔、缴纳罚金,客观上只能履行主刑,多发生在惯犯、累犯及行为人因经济贫困而犯罪等情况下。若认罪认罚,可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庭审中不需要举证、质证和辩论;若认罪而不认罚,只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庭审中需要简要举证、质证和辩论。可见,即使都是坦白、认罪,但是否认罚会带来程序适用的不同,司法资源节约的不同,从而对行为人的量刑优惠也不同。也因此,根据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适用程序不同,适用程序越简单带来的量刑优惠越大,认罪认罚案件应达到“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层级式量刑优惠。
  实践中,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可以看出认罪认罚的独立量刑情节地位。
  一是在起诉书或量刑建议书中,认罪认罚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方式独立提出,成为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在一件容留卖淫案中,某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了“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宽幅度,指出该案的三个量刑情节:1.自首,建议减少基准刑30%以下;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少基准刑10%以下;3.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同类犯罪行为减轻10%。可见,单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项,就可再受到10%的量刑减让,形成了事实上新的从轻量刑情节。二是检察机关将坦白与认罪认罚同时作为法定从轻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在判决书中分别援引刑法第67条第3款、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方式明文采纳。在程序法中规定涉及实体处分的内容,虽不多见,但作为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行为人的自我归罪、自我受罚表示,尤其是同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减少了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的司法资源,对行为人理应得到比坦白而言更加从轻的量刑优惠。法院通过对认罪认罚独立量刑情节的判决确认,就是将刑事政策上鼓励认罪认罚的承诺,通过个案将公平正义进一步量化。三是一审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检察院同步抗诉后,二审法院以“认罪但不认罚”为由,适当增加刑罚,从反面印证了认罪认罚是独立量刑情节,认罪认罚的独立从轻幅度可达一至六个月。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