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903】认定自首应慎重区分个案情形
文/岳启杰
自首作为我国刑法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是惩办和宽大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为了准确认定自首,最高法相继出台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以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等司法解释和意见,对自首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办案。然而,由于实践中具体案件的纷繁复杂,成文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刑法和司法解释无法涵盖所有的个案情形,关于自首的认定,实践中仍存在着不少困惑,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自首的认定,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是侦查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自首。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不构成自动投案,电话通知方式属于传唤,且侦查机关已初步掌握了犯罪线索,犯罪嫌疑人接到电话通知到案的,不具备自首的主动性,属于被动到案。笔者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接到电话通知即到司法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何谓自动投案,根据《解释》,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自动投案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本质在于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人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表明其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侦查机关以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时,犯罪嫌疑人既未受到讯问,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电话通知到案本身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也不属于口头传唤。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到案,也可以拒不到案甚至逃匿。如犯罪嫌疑人没有选择逃避而是主动到司法机关配合调查,明显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认定为自首。
二是危害行为发生后主动到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在等待处理期间案件性质转变为刑事案件,后被侦查机关抓获的,能否认定自首。此类情况多发生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类等案件中,该类案件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决定案件的性质,而伤情鉴定往往受被害人身体状况等因素影响,人体损伤鉴定耗费时间少则十几天,多则几个月,甚至更长。如何准确认定此情形的自首,笔者认为,应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综合全案证据进行研判。主观上分析,要明确行为人是否知道案件已转化为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客观上看,行为人是否有逃匿、毁灭证据、串供等躲避侦查行为的情形。如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明知案件的性质,没有逃避处罚的主观意图;客观方面上,如因病就医等正当事由,导致联络中断,无法及时再次到案接受调查的,而被侦查机关抓获的,也应视为自首。行为人在行为发生后及时主动到司法机关交代事实,如实供述的,体现主动接受处罚的意愿,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其后的行为并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三是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因醉酒、吸毒等客观原因不能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根据《解释》和《意见》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为了显示犯罪分子的认罪、悔罪程度,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在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能力下,应如实交代其所知道的主要犯罪事实。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因客观原因如醉酒、吸毒,犯罪嫌疑人出现记忆“断片”等情况,无法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情况。该情况下,认定自动投案没有争议,关键是能否认定如实供述。笔者认为,应结合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值得肯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能自动投案并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反映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降低;至于如实供述的认定,如确实是因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未能回忆起案发时的行为过程,导致没有供述犯罪事实的并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只要行为人对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可,并积极认罪、悔罪,就应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从而符合自首的认定。
四是脱保后又主动投案交代司法机关已掌握线索余罪的,能否认定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可见,特殊自首认定,必须是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何为尚未掌握,根据《意见》第三项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是否被通缉、罪行是否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等来判断。此处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作限缩理解,只限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这也符合立法本意。取保候审虽然系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但行为人在脱保期间,事实层面上并没有丧失人身自由,业已脱离了司法机关的实际控制,不应适用于特殊自首的规定,而应适用一般自首的认定标准。一般自首的认定标准,并不以司法机关是否掌握线索,而是以尚未接收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为条件。行为人在脱保期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余罪的,具备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两个条件,为此,对于余罪应认定为自首,予以从宽处罚。《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可见,脱保只影响原先罪名自首的认定,并不影响对余罪自首的认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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